|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6100800000277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10-08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共政办〔2026〕53 号共和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共政办〔2026〕53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利
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共和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9月24日
共和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利设施
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配套灌溉、排水、供水等水利设施运维管理,压实管护责任、补齐管护短板,保障农田水利设施长期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参照《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共和县行政区域内,2019年以来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竣工验收移交的高标准农田配套全部水利设施,主要包含:机电井、输水管道、节制闸、田间灌排渠道、蓄水池、排水涵管、拦水坝、取水口、计量器、泄洪设施、渠系护坡、管护标识、配套电气设备等附属水利工程设施。
第三条 管护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村社主体、受益管护、权责明晰、长效运维原则,落实“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工作要求;兼顾高寒地区冻融损毁、汛期山洪冲刷、库区水位波动管护特点,统筹工程安全、灌溉保障、生态防护三项工作,实现水利设施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管护。
第四条 管护目标
1.保障灌排水系畅通,春播、灌溉、汛期排涝、秋冬防冻运维到位,灌溉供水保障率稳定达标;
2.杜绝渠道坍塌、管道破裂、机电设备停运、取水设施损毁问题,延长工程使用寿命;
3.规范用水秩序,杜绝私拆、盗损、侵占水利设施行为,化解农田灌溉用水矛盾;
4.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水利设施漏电、坍塌、溺水、冻胀开裂安全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划分
第五条 县级部门职责
1.县财政局。管护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2.县农牧和科技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全县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台账建档、业务督导、考核考评;统筹管护资金申报、绩效监管;受理管护投诉,牵头处置重大损毁事件。
3.县水利局。负责水利技术指导、水文调度、汛期行洪监管;开展渠系、取水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指导冻融修复、山洪损毁抢修、水资源调配;依法查处非法取水、损毁水利设施违法行为。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极端天气、洪涝、冰凌灾害应急处置,协同开展水利设施防灾抢险工作。
5.县农牧和科技局与县水利局应当建立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协调机制,实行联合检查、信息共享。在职责交叉领域,由具有法定处罚权的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移送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监管工作,承担设施移交验收、村级管护督导、矛盾纠纷调处、季度巡查、隐患上报、灾后抢修及群众宣传、建立乡镇水利设施管护台账等职责。县人民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将相关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水行政处罚权仅可依据省级人民政府赋权文件下放乡镇。
第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护职责
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政府投资形成的水利设施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已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签订管护移交协议,成为该村范围内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的受托管护主体;尚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受托管护主体职责。受托管护主体依据协议约定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专职管护员,落实日常巡护、简易维修、杂物清理工作;
2.摸排设施破损、漏水、淤堵、冻胀隐患,按时上报乡镇、行业部门;
3.管理灌溉用水秩序,制止私接管道、砸毁渠堤、填埋排水渠等违规行为;
4.保管工程图纸、资产台账,做好管护记录存档。
第八条 受益主体管护义务
用水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牧户等受益主体,履行使用管护义务:规范取水用水,不得擅自改装输水管道、启闭闸门;作业期间保护渠系、机电设施;发现设施故障第一时间上报;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应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管护内容与运维标准
第九条 日常基础管护
1.渠系工程。定期清理干支渠、田间排水沟杂草、淤泥、石块,保障行水、泄洪通畅;及时修补渠系裂缝、脱落护坡,每年入冬前完成渠口封堵、防冻包裹,防范高寒冻胀损毁;禁止向渠道倾倒垃圾、畜禽粪便、建筑垃圾。
2.输水管道设施。每月巡查深埋管道、外露管线,排查渗漏、破损、接口脱落问题;入冬排空管道积水,落实保温防冻措施;严禁碾压、开挖、截断输水管线。
3.机电井及泵房。定期检修水泵、控制柜、输电线路,做好防尘、防潮、防冻运维;规范值守操作,严禁无证启停设备;定期清洗滤水装置,保障取水水质;留存设备运维台账。
4.闸阀、计量设施。保持启闭灵活、水表计量精准;严禁私自拆卸、改装、损坏用水计量设备;定期校准计量器具。
5.库区配套取水设施。龙羊峡、塘格木库区周边取水口、拦水设施,常态化排查水位冲刷、岸坡坍塌隐患,汛期加密巡查频次。
第十条 季节性专项管护
1.春季灌溉期(3—6月)。全面开展设施试水检修,疏通渠系淤积,检修机电设备,排查融雪渗漏隐患,保障春灌供水。
2.汛期(7—9月)。疏通排水通道,加固渠系边坡、取水护坡,落实山洪、暴雨应急值守,及时处置渠系漫溢、坍塌险情。
3.秋冬封冻期(10月—次年2月)。排空管网积水、关闭取水闸门,包覆外露设备,封堵露天渠段,开展冻胀隐患全覆盖排查,降低低温损毁风险。
第十一条 应急管护
发生洪涝、冰凌、大风、暴雪灾害,造成水利设施损毁、停水、行洪受阻时,属地乡镇立即组织临时抢险,同步上报县农牧、水利部门;重大损毁由县级统筹抢修,保障农牧业生产供水安全。
第四章 资产移交与台账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移交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农牧和科技局应当及时牵头组织资产移交工作,签订《水利设施管护移交协议书》,明确资产权属、管护范围、责任边界及运维标准。同步办理资产财务入账及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移交工程图纸、设备清单、验收资料及竣工财务决算资料。资产移交前,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台账建档
实行“一乡一册、一村一档”台账管理制度,台账包含设施点位、规格参数、建成年限、管护责任人、维修记录、巡查台账、影像资料;纸质、电子台账同步归档,动态更新,永久留存。
第五章 管护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1.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管护资金的支付,按照省、州相关文件规定,保障后期管护资金;
2.上级农田建设、水利专项补助资金;
3.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列支管护补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将决议文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4.依法依规收取违规损毁设施追偿资金;
5.有关部门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
6.通过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等渠道筹措管护经费;
7.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
8.社会捐赠、管护保险等渠道。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
管护经费专项用于补助设施巡查、简易维修、防冻防护、设备保养、隐患排查、应急抢修、管护保险等费用支出,以及支付受托管护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护服务成本,其中包含管护员的劳务报酬。管护经费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差旅费、招待费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经费拨付
每年度上级相关管护资金,由县财政局及时下达至相关单位,并按要求开展资金监管工作。县级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乡镇提交的管护台账及维修佐证资料,由县农牧和科技局审核、县水利局复核,管护资金的支付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县级管护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禁止行为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明令禁止行为
1.擅自开挖、填埋、损毁灌排渠道、排水涵洞、输水管道;
2.私自拆装、改装取水闸阀、机电设备、计量水表,违规取水引水;
3.在渠系边坡、取水设施周边取土、采砂、搭建构筑物、堆放重物;
4.向水利设施、输水渠道排放污水、养殖废水、倾倒垃圾;
5.恶意破坏、偷盗水利管材、机电配件、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追责处置
1.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水利设施人为损毁的,受托管护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移交协议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侵害物权的规定,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水利局举报。县水利局应当依据《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等规定,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2.村级管护履职不到位,巡查缺位、隐患迟报漏报,造成设施大面积损毁、供水中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工作约谈,督促整改;并可依据管护经费管理规定及管护协议约定,扣减相应管护补助。整改不到位的,县农牧和科技局可依据考核结果扣减或暂停拨付尚未发放的管护经费,并建议有关机关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存在监管不力、推诿塞责等行为的,由县农牧和科技局提出问责建议,移送有权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党内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工作人员挤占挪用管护资金、弄虚作假的,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管护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常态化考核
县农牧和科技局每年开展2次管护专项考核,采取现场核查、台账核验、群众走访相结合方式,考核结果通报全县,考核指标纳入乡镇农业农村专项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奖惩措施
1.管护成效优异、零隐患、零损毁的乡镇、行政村,在年度农田建设、水利修缮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支持,并给予管护经费奖补;优秀管护员由县农牧和科技局予以通报表彰。
2.连续考核不合格、设施损毁频发、用水矛盾突出的乡镇,由县农牧和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约谈乡镇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县农牧和科技局可向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暂停拨付或调整项目的建议,在次年度涉农项目资金安排中不予优先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政策衔接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青海省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动态修订
结合县域极端天气、工程运维、政策调整实际,适时修订完善本管护办法。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系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公开征求意见、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日。原有县级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共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共和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水利局承担。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利设施资产
管护移交协议书
甲方(移交单位):共和县农牧和科技局
乙方(接收管护单位):XXX乡(镇)XXX村集体经济组织
丙方(属地监管单位):XXX乡(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项目资产移交及后续管护工作,落实工程长效管护要求,依据《共和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移交协议。
一、移交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XX年度共和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XX乡镇XX村
3.移交水利设施范围:机电井XX眼、灌溉干支渠XX米、输水PE管道XX米、节制闸XX座、蓄水池XX座、排水涵管XX处、计量水表XX套及配套电气、防护附属设施。
4.工程验收情况:本项目已于XXXX年XX月XX日完成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资料齐全。
5.本项目尚处于工程质量保修期的,保修内工程本身质量缺陷,由原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责任;因乙方管护不当、人为使用造成破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二、移交权责
1.自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上述水利设施资产正式移交乙方,乙方为设施日常管护主体,全面承担巡查、养护、简易维修、隐患上报、用水秩序管理全部职责。乙方签订本协议,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相关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2.甲方负责行业业务指导、管护考核、上级资金对接、重大损毁抢修技术支撑;
3.丙方作为属地监管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日常监管督导、矛盾调处、隐患上报、考核初评等法定监管职责。因乙方自身管护违约产生的民事违约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及管护办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本协议为水利设施管护受托职责移交,资产权属按照《共和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执行。
三、管护标准
乙方严格按照《共和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第三章运维标准开展管护,落实春灌、汛期、冬季防冻专项管护工作,按期填报管护巡查台账,不得擅自更改水利设施用途、拆除损毁工程设施。
四、经费约定
1.管护经费按照《共和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第五章规定筹措拨付,经费拨付与月度管护考核结果挂钩,按照考核评分细则执行经费全额拨付、扣减规则。
2.经费拨付流程:乙方按要求提交管户台账、佐证资料,经县农牧和科技局审核,县水利局复核后,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3.管护经费仅限用于设施巡查、简易维修、防冻防护、管护员劳务报酬等管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严禁用于与管护无关的支出,乙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甲方、丙方监督核查。
五、违约责任
1.因乙方管护履职不到位,造成设施损毁的,甲方有权依据管护办法及月度考核评分结果扣减、暂停拨付管护经费;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设施重大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工程本身质量缺陷造成损毁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发生私自变卖、恶意损毁、擅自改建水利设施等根本性违约行为,或者出现连续两个月管护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复核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管护移交协议。甲方应当书面告知乙方、丙方,载明解除事实理由,保障乙方陈述申辩权利,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报共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协议,收回管护权限。
3.协议解除后,甲方可临时指定应急管护主体,直至重新确定管护主体。仅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违约导致协议解除的,甲方就实际产生的合理额外管护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应当提供费用实际发生的凭证。
4.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的,由相关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配套工程图纸、设备清单、验收资料、资产台账同步移交乙方存档;
3.未尽事宜按照《共和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利设施管护办法》执行;
4.本协议管护受托期限自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出现资产报废处置、管护主体依法变更、协议依法解除情形之日终止;
5.乙方确认已完整接收本协议附件所列全部工程图纸、设备清单、验收资料、资产台账,由乙方妥善归档保管。
甲方(盖章): 丙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考核评分细则
根据《共和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制定共和县高标准农田水利管护月度考核评分表(总分100分)。
1.台账资料(25分)。管护台账完整、巡查记录齐全、资料归档规范得满分;缺项、漏记每项扣3分;无台账不得分。
2.日常运维(35分)。渠系无淤泥杂草、管道无渗漏、机电设备运行正常、防冻措施落实到位得满分;渠道淤堵、管线破损一处扣5分;冬季未排空管道冻裂扣15分。
3.秩序管控(20分)。无私自取水、拆改闸阀、损毁设施行为得满分;发现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上报,单次扣6分。
4.隐患上报(10分)。隐患按期上报、闭环整改得满分;迟报、瞒报隐患每次扣5分。
5.工作配合(10分)。按时报送报表、配合督导检查得满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逾期上报材料每次扣4分。
一、考核运用
1.90分及以上:优秀,全额拨付管护经费,优先项目倾斜;
2.70—89分:合格,足额拨付管护经费;
3.70分以下:不合格,扣减20%管护经费,限期整改。
扣减的程序性规定:扣减经费的具体操作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通过县财政局在拨付环节扣减20%管护经费,扣减后的资金由县财政局转拨给考核优秀的管护主体。
考核不合格规定:被考核单位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十五日。整改期满后经复核仍不合格的,由县农牧和科技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依法解除管护协议,另行确定管护主体。原管护主体对解除协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考核程序
(一)提前通知。县农牧和科技局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考核时间、内容、方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二)现场核查。考核组应当现场核查设施运行状况,查阅台账资料,听取管护人员及受益群众意见,制作核查记录并由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所有扣分项,考核人员必须通过拍照、录像、当事人签字确认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作为评分佐证材料归档备查。
(三)结果告知。考核结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被考核单位,并说明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陈述申辩与复核。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农牧和科技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县农牧和科技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书面答复。复核期间,原考核结果暂停执行。
三、量化标准补充说明
渠系无淤泥杂草的认定。渠道内部横截面积淤积、堵塞物不超过设计过水断面的5%,单段连续长度不超过20米,且不影响正常行水。
防冻措施落实到位的认定。以《管护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要求为依据,以现场检查时是否完成指定动作(如管道排空、包裹、封堵)并留存带有时间水印的照片或视频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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