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407090000064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7-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人社政策深入宣传年”政策解读(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州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人社领域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推进人社领域各项政策落实落细,根据州人社局《关于印发“人社政策深入宣传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人社政策深入宣传年”政策解读活动,向全县广大农牧民群众宣传讲解人社政策,不断提升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增强人社政策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政策咨询电话: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9日
县级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政策解读如下:
政策依据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事假待遇
(一)事假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
(二)事假年度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1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接60%计发。
(三)事假年度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25%计发,以保障本人应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
(四)事假期间日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参照本通知“病假待遇”中第(六)项规定执行。
严格病事假管理
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严格按照请销假制度履行病事假报批手续。工作人员请病假连续超过5天的,应提供医疗机构病假证明,请病假连续超过1个月的,应出具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并经本单位批准;工作人员确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报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请事假。对未按规定办理病事假手续或未经单位同意而离岗的按旷工对待,旷工期间停发日工资。
其他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按出勤天数计发的特殊岗位津贴相应停止发放。
(二)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奖金额度和核增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制定的分配办法执行。未制定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纳入日工资基数计发。
(四)新录(聘)用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
(五)工作人员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在计发未休假工资报酬时,应休未休天数中应扣除请病事假天数。
(六)工作人员不得以病事假为由长期脱岗,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凡违反规定的,停发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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