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6062500000247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6-2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共政办〔2026〕33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共政办〔2026〕33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共和县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6月22日
共和县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干部周转房的管理,有效保障异地任职、挂职、新录用等干部的临时住房需求,减轻干部生活负担,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周转房是指由县政府统筹建设或专用于解决符合条件干部临时居住的公有住房,其功能为过渡性使用和临时借用,其产权归县政府所有。
第三条 县域范围内干部周转房由共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各乡镇干部周转房由各乡镇自行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分配
第四条 申请租住干部周转房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正式干部职工(含交流、挂职、援青干部);以及经组织、人社部门统一招录并正在服务期内的“三支一扶”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同工同酬人员;
(二)本人及配偶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无集资房、未享受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
(三)一户只能申请一套;夫妻双方同县工作,以一方申请为主;
(四)无违规占用周转房记录;
(五)已实际分配职工宿舍及公寓的乡镇的干部职工不纳入分配范围。
第五条 申请干部周转房应提供相关材料:
1.入住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人员可不提供)
5.单位证明(写明是否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及其婚姻状况)
6.确权登记中心出具的县城内无住房证明
7.房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
申请材料经共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确定为分配对象。
第六条 干部周转房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分配,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房源和申请情况采取排序或公开抽签等方式确定分配对象和房源,采取抽签方式的,提前公布方案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七条 对分配或抽签结果无异议的,承租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协议、承诺书等相关手续,超出5日,按自愿放弃房源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房屋分配:
(一)已告知本人,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
(二)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选房结果未满足个人意向自愿放弃选房的;
(三)选定住房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四)选房后不按时签订干部周转房租赁合同的;
(五)因自身原因,签订的干部周转房租赁合同被解除的。
第九条 自愿放弃房屋分配者可在1年后提交申请等待房源分配,累计两次放弃分配的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周转房申请。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入住干部周转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爱护房屋和室内附属设备,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改造,不得破坏房屋结构、间隔、增设门窗,不准私自在室内搭设楼阁等;
(二)保持住房内外的整洁、美观;
(三)禁止向盥洗池、马桶内倾倒垃圾和其它杂物,造成下水管道堵塞,自行疏通;
(四)不准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占用公共资源;
(五)不准私自移动供水、供电、供暖等系统中的任何设施,不准私拉乱接电视、电话线;
(六)确实需要装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递交申请,由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看,并征得同意后方能进行装修。退房时,自行装修所产生的费用,一概不予评估和补偿;
(七)不准在公共区域乱贴乱画、饲养家禽家畜;
(八)严禁在周转房室内、院落、公共区域搭设灵堂,停放遗体等大规模丧葬祭奠活动;
(九)入住时要填写财产清单,并签字确认,退房时如有财产损坏,需照价赔偿。退房时要拆除自行装修部分的需将房屋恢复原样,否则损坏部分将按原价在押金中抵赔;
(十)自行添置热水器、电灶等设施设备费用,在退房或续住时,一概不予评估和补偿;
(十一)入住期间要保护好周转房的门、窗、玻璃、水电等相应设施设备,若有损坏,自行修复或照价赔偿;
(十二)周转房供电、给排水及供暖管道等公共设施出现故障时,需及时联系物业维修,因未及时报告导致损失扩大的,由入住干部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干部周转房维修、庭院卫生保洁、安全管理及绿化工作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或委托物业公司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集中建立《共和县干部周转住房使用和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承租人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相关的档案信息,并记载承租人诚信情况,加强周转住房的管理。
第十三条 干部周转房是用于妥善解决全县干部职工临时住房困难问题,产权归县政府所有的过渡性和临时性的房屋,各单位在出具相关证明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人社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终止租赁
第十四条 在合同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有权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将其列入干部周转房失信人员名单,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干部周转房,自腾退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干部周转房使用申请。
(一)在共和县城区内购买住房的,应当在30日内腾退;
(二)调离本县的,应当自调离之日起30日内腾退;
(三)辞职、退休或被辞退、开除的,应当自解除人事关系之日起30日内腾退;
(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周转住房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腾退;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3个月以上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腾退;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房屋租金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腾退;
(七)承租期限满6年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腾退;
(八)承租期间改变住房用途或将住房转租、转借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腾退;
(九)扰乱社会治安,违法乱纪的,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腾退;
(十)依法可以终止租赁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逾期未缴纳租金超过6个月的,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根据逾期时间强制解除合同,责令其腾退干部周转房,逾期不腾退的,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追缴租金,并强制收回干部周转房。
第十六条 承租人腾退住房需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查验、交接住房并签署周转住房使用交接单,若检查发现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其维修费用从承租人的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在验房结束后3日内结清入住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凭周转住房使用交接单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并注销个人住房档案中的租赁登记。
第十七条 超过租赁合同期限或因其他原因应腾退而未腾退的,按中心城区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占用费(拒不缴纳的将从押金中扣除),并向承租人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费用收取
第十八条 为确保周转房使用期间室内设施的完好无损,参照《海南州直机关人才公寓楼管理暂行办法》(南政办〔2018〕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到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住房押金人民币1万元,其他收费及退款事项以下列标准实施:
(一)城北新区、党校区干部周转房房租按每月2.5元/㎡收取,物业费按每月0.6元/㎡收取,水费每月每户按10元收取;
(二)老城区一般干部周转房、科级干部周转房房租按每月3元/㎡收取、物业费0.6元/㎡ 收取,水费每月每户按10元收取;
(三)县级干部周转房房租按每月3元/㎡收取,电费按每月每户10元收取,水费按每月每户10元收取,取暖费按供热公司实际收费标准以房屋套内实际取暖面积为准收取;
(四)对援青下派到共和县行政事业单位挂职的援助干部及单位“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志愿者由各相关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文件后原则上不收取押金,只收取房租、物业费及水电费;
(五)租赁期满后,如承租人选择续租,应按年度支付租金;
(六)租赁期内若承租人提前退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自承租人实际退租之日起30日内,向承租人全额退还押金及已预缴的剩余各项费用;
(七)租住期间若门窗、玻璃、水电等各类设施设备有损坏且不按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款自行修复,将从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八)签订住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后,取暖费、水费、电费、电视收视费、物业费等按相关规定由个人缴纳。
第十九条 房屋押金、租金由县政府办公室财务室管理,入住人员退房时如数退还押金(租金按入住时间核算后退还),涉及到的银行利息全部作为周转房的维修基金使用,县政府根据周转房管理实际需要进行返还,主要用于周转房管理、公共基础设施维修等相关费用,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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