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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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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512310000000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12-3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政办〔2025〕85号关于印发《共和县农村公路养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2-31 浏览次数: 【字体:

共政〔202585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农村养护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共和县农村养护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1231

 

共和县农村公路养护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乡、村)道路管养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共和县“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部关于全面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11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发“四好农村路”就业岗位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0〕1226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交〔2021〕17号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州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1〕25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共和县“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共政办〔2021〕263号)之规定,结合本县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共和县“四好农村路”就业岗位农村公路养护员以下简称“护路员是指由财政安排资金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从事乡、村两级道路管理、维修、养护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协助乡镇解决辖区内道路突出问题并上报乡镇,落实村道日常管理职责,完成总路长交办任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

第三条 建立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乡镇“路长制”办公室机构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财政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与各乡镇密切配合,综合开展路权、路产、路域环境整治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护路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层级监督、动态监管、上下联动的方式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县级农村公路护路具体方案,完善更新信息及时动态调整负责确定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建立保障机制、落实主要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负责护路员的培训、工资发放,对半年、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县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路长制”办公室负责护路员的筛选、续签协议、管护协议日常监督、考核、档案管理、护路员岗位变更动态调整。村委会负责护路员的推选、道路责任区及管护对象的划定、巡查管护等日常管理。

第五条 护路员的推选、协议签订及管理,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部门监管、乡镇考核、村社推选;

坚持特定群、专业能力和经验优先;

坚持自愿、公开、公正;

坚持统一管理、动态调整;

(五)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道路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道路养护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六条 护路员管理实行管护工资与责任、考核奖惩相挂钩。

第二章 农村公路养护员岗位设置

条 护路员岗位按以下标准设置

全县设置护路员岗位229个。

护路员责任界定平均每6.5公里设置1个护员岗位

乡镇村社行道、入户道路1公里区域范围均按照村规民约纳入门前三包责任区内。

(四)跨区域超过12公里的村道,按照两侧住户情况安排临近道路入出口的农牧户各1名担任护路员。

(五)存在跨区域管理的道路,由毗邻乡镇协商后安排护路员岗位。

条 护路员管护责任区管养协议应当明确责任区管养协议关系、管护范围、管护职责、协议期限、责任区管养协议补助金额、支付方式及考核奖惩方式等内容。护路员管护责任区管养协议实行11签。

条 严格执行4人以下的家庭可以安排1个护路员,5人以上家庭可安排2个护路员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三章 护路员选聘及管理

第十条 护路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敢于担当,有一定群众基础

(二)热爱道路养护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能对管护工作进行文字记录;懂本地区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言,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身体健康,能胜任巡查、路域整治等体力劳动;

(五)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60周岁(经体检合格且能力评估达标者,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选定的护路员进行培训。

第十 护路员的选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村民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确定预选对象,推荐到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审查确定预选对象后,在乡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乡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二)护路员确定后,由乡人民政府与护路员签订年度协议,明确管护内容。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11档的标准,建立护路员档案。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养应当按照“路长制”工作机制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制,分别签订管护责任协议书,明确管护职责及奖惩事项。按照“四好农村路”建管养运标准逐步推进管养责任,村委会与护路员签订管护协议书。管护责任协议书应当包括护路员责任、管护范围、违约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管护协议应当明确管护道路里程(起点和终点具体位置)、乡(镇)人民政府与护路员双方的权力和责任、管护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等。

第十 护路协议实行11签的动态管理制。期满后,经乡(镇)人民政府与县交通运输局联合考核,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本人申请续聘的,经公示后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协议协议期内,因护路员不履行职责、违反协议、绩效考评不合格或违反有关规定而被解除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十 护路员实行属地管理。护路员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业务上受县交通运输局指导。乡人民政府路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乡护路员队伍开展农村道路管养运工作;村委会负责界定划分护路员管护责任区,做好护路员履职尽责源头监管。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细化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 护路员应当承担下列共性职责

(一)负责对片区范围内所有乡村道路(具体范围:坡脚底端或者与边沟外侧边缘相接处)进行日常巡护,对具体管养路段进行管养和路域环境整治,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15。填写护路员日常巡护日志,对巡护中出现的道路安全隐患即时排除,无法排除的安全隐患及时拍照记录向上报告;

(二)配合、协助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超限超载车辆、道路桥梁500米范围内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的行为,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行为;

(三)制止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行为。制止对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维修场、洗车场、加水及影响公路畅通的障碍物行为;

(四)制止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行为,对在村道上擅自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并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交通运输局;

发现对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5米范围内设置公路以外的标识,擅自建设遮挡公路标识牌,对利用桥梁(含桥下)、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

完成汛期前桥梁、临山、临河道农村公路的监测和防控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

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完成对农村公路管养范围内的各项检查

)保护管护责任区内道路附属设施

积极开展有关农村公路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等职责。

章 护路员管护责任区管养协议补助

十七 我县农村公路“护路员”的管护责任区管养协议补助按每人每年15000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护路员实行“基础补贴+浮动补贴”,按照基础补贴80%,浮动补贴20%的比例,以“一卡通系统”发放。基础补贴每月发放一次,浮动补贴在上下半年考核完成后发放。凡考核不合格的护路员扣发浮动补贴并解除协议,不再续签扣发的浮动补贴由村委会、乡(镇)政府综合评定交通运输复核后由县交通运输局奖励给工作突出、职责履行好的护路员。

十九 管护补贴来源与支付按照财政的支付科目和渠道执行。

 护路员绩效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不定期对护路员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护路员进行上下半年考核。

第二十 护路员考核内容

是否与监管农牧户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工作是否到位;

是否负责对片区范围内,每人6.5公里的乡村道路进行日常巡护,对具体管养路段进行管养和路域环境整治;

(三)是否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15填写护路员日常巡护日志,巡护中出现的道路安全生产隐患即时排除,若无法排除整治的事故及时拍照记录并报告;

(四)是否按照第十条规定进行责任落实;

(五)是否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完成对农村公路管养范围内的各项检查

(六)是否保护管护责任区内道路附属设施

(七)是否落实辖区范围内的乡、村道路巡护、宣传、管理等职责。

第二十 乡人民政府对护路员进行考核,护员采用百分制办法考核,考核结果与补贴挂钩

护路员半年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为优秀得分在94-89之间为良好;得分在89-80分之间为合格得分在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 护路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除协议:

违反管护责任区管养协议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本人自愿主动要求退出护路员工作的;

(三)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吃空饷、替岗、重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助

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第二十 协议解除具体流程:

(一)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现问题的护路员结合实际由乡镇村两级核实,由村社、乡镇逐级提出具体意见;

(二)结合乡村两级意见由县交通运输局再次复核;

(三)县交通运输局上会研究同意后书面答复乡镇;

(四)乡镇村社进行公示5天后解除管养协议。

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解释。

二十六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0发布次日实施,有效期至2028120试行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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