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306020000010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7-01 | 废止日期: | 2025-07-01 |
文 号: | 共政办〔2023〕82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共政办〔2023〕82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共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1日
共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9〕79号),确保残疾儿童获得精准、高效、优质的基本康复服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康复救助范围
(一)康复救助对象
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和7-17岁持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
(二)康复救助条件
1.户籍(居住证发放地)在共和县的残疾儿童,并持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康复救助标准
0-6岁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5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最高补助6.6万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平均每人最高补助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每人最高补助1万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助视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例最高补助0.1万元,假肢、矫形器适配每例最高补助0.5万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
7—17岁持证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最高 补助6.6万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最高补助0.8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8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每人最高补助0.8万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助视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例最高补助0.08万元,假肢、矫形器适配每例最高补助0.4万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
三、康复救助流程
(一)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要有正确的认识和康复意愿,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
县残联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脱贫户家庭、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乡村振兴局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优先予以救助。
(三)救助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接受康复训练。确需跨地区康复的,由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附外地接受康复治疗。必要时,由县级以上残联和卫健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建立康复档案,制定康复训练计划,实施康复训练,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并对监护人进行培训。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残联备案,据实结算。
(四)结算
(一)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手术医院接受康复服务和手术时发生的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县残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确保不重复补助,失当补助。
(二)经县残联审核同意转介至外省接受康复服务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持正规收款凭证、接受训练子项目明细到县残联,按本县救助标准予以结算。
(三)辅助器具适配由县残联根据需求情况经政府招标程序进行集中采购。
四、职能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政府主导下,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一)县残联要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对象审批、救助资金发放等工作;负责定点康复机构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工作;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其他相关保障工作。
(二)发改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三)财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四)人社部门要进一步促进我县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五)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
(六)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康复技术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医疗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七)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中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组织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
(八)应急部门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九)乡村振兴部门要对脱贫户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致贫返贫;做好脱贫户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十)医保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十一)市监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经营活动、康复救助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及时协调相关消费维权工作。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日。
本办法由县残联具体负责解释。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