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509110000029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9-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划信息 |
《共和县塘格木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草案公示稿
《共和县塘格木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2021-2035年)》
草案公示及征求社会意见
《共和县塘格木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编制完成。根据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现将成果公示和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示时间: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10月11日,共30天。
二、公示方式:共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三、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公示期间,可将宝贵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邮箱投递至塘格木镇人民政府或共和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请在信件封面或邮件标题注明:“共和县塘格木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意见建议”字样。
邮寄地址:共和县政府1号办公楼225办公室或共和县塘格木镇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
邮政编码:813099。
电子邮箱:175******8551@163.com。
四、本次公示内容为《规划》意见征求稿,《规划》数据和内容以最终批复文件为准。
热忱期待您的参与,感谢为《规划》建言献策!
《共和县塘格木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公示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完善共和县塘格木镇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特编制《共和县塘格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对《共和县塘格木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细化和深化,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二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北至更尕村居住区北侧、南至共和县县界、东至更尕村居住区东侧、西至塘格木镇小学,规划面积40.27公顷。
第三条 规划效力
本规划是塘格木镇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各项建设、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规划范围内任何土地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用地边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拆建、新建,道路和公用设施的新建和改造等,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 目标定位
第四条 功能定位
落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塘格木镇的城镇定位:沿青海湖地区生态文化传承保护小镇;农业种植、畜牧业养殖、生态旅游服务为主的全国特色小镇;水漠共舞、农牧人间的高原生态小镇;共和县西部生态宜居乡镇。
第五条 指标体系
落实《共和县塘格木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根据镇区发展需求和预期以及相关标准合理确定其他控制指标。
第三章 空间结构与用地布局
第六条 空间结构
规划城镇空间布局结构:“一心一轴、四区多点”。
一心即综合服务核心;一轴即沿G572国道形成的城镇综合发展轴;四区即综合服务片区、居住生活片区、商业商务片区和绿地休闲片区;多点即以广场等开敞空间形成的多个景观节点。
第七条 用地布局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面积40.27公顷,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130平方米。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条 生活圈规划
规划镇区形成1个15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围绕镇政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片区中心。镇区西部主要发展餐饮、住宿等旅游服务业,设施配套上兼顾旅游服务人群需求。
第五章 综合交通
第九条 区域交通规划
根据塘格木镇的整体路网布局,塘格木镇区的对外交通主要由和G572国道(贵乌线)承担,是对外交通的主要通道。
第十条 道路交通规划
规划镇区道路划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级道路等级结构,镇区道路网密度不低于8千米/平方千米。
第六章 绿地与开敞空间规划
第十一条 绿地系统规划
规划强化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用地内的附属绿地建设,各地块应根据图则要求落实配建绿地。
第十二条 开敞空间规划
规划广场用地面积0.41公顷,位于镇区南部。
第七章 城市控制线
第十三条 绿线管控
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等用地划入镇区绿线管控范围。城市绿线内所有建设活动均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必须按照相关现行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绿线内可兼容设施道路、市政管线等线状交通、线状市政基础设施; 因重大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绿线的,应保证绿线结构系统性;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城市绿线的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黄线管控
将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划入镇区黄线管控范围,主要包括公共交通设施、供电设施、通信设施、供燃气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不得进行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规划划定的城市黄线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控,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进行规划论证,并保证基础设施的系统性和服务能力不降低。城市黄线的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 地块开发控制
第十五条 建筑高度控制
居住建筑以1-2层为宜,建筑高度不超过9米;商业建筑以1-2 层为宜,建筑高度不超过9米;重要的公共建筑及标志性建筑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
第十六条 用地指标控制
居住生活区内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大于1.5,商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商业商务区内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大于1.5,零售商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容积率不大于0.8;综合服务区内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大于1.5,机关团体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教育用地容积率不大于0.8,文化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社会福利用地容积率不大于0.8,商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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