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509110000029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9-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划信息 |
《共和县龙羊峡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草案公示稿
《共和县龙羊峡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2021-2035年)》
草案公示及征求社会意见
《共和县龙羊峡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编制完成。根据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现将成果公示和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示时间: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10月11日,共30天。
二、公示方式:共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三、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公示期间,可将宝贵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邮箱投递至龙羊峡镇人民政府或共和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请在信件封面或邮件标题注明:“共和县龙羊峡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意见建议”字样。
邮寄地址:共和县政府1号办公楼225办公室或共和县龙羊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
邮政编码:813099。
电子邮箱:175******8551@163.com。
四、本次公示内容为《规划》意见征求稿,《规划》数据和内容以最终批复文件为准。
热忱期待您的参与,感谢为《规划》建言献策!
《共和县龙羊峡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草案公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编制目的
为完善龙羊峡镇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共和县龙羊峡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是对《共和县龙羊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细化和深化,是对土地用途、建设强度、公共服务配套、空间组合和市政道路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等的法定依据。
第2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编制范围为龙羊峡镇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即上位规划确定的编制范围。
第3条 规划效力
本规划是龙羊峡镇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各项建设、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规划范围内任何土地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用地边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拆建、新建,道路和公用设施的新建和改造等,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 目标定位
第4条 功能定位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城镇职能定位,规划功能定位为沿黄门户文旅特色镇,重点发展文旅休闲和三文鱼产业,持续完善城镇基本服务功能。
第5条 用地规模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规模,其中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上位规划确定的规模。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
第6条 空间结构
落实上位规划提出的空间发展策略和城市发展方向,规划形成“一心两轴三组团”的城镇空间结构。
“一心”即围绕游客服务中心形成的商旅中心;
“两轴”即依托龙羊北路形成的综合服务轴和依托龙羊大街形成的城镇特色发展轴;
“三组团”分别为北部生活生产综合组团、南部商旅服务组团和东南部电站办公生活组团。
第7条 用地构成
规划范围内主要用地类型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工矿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其中居住用地占比19.48%,重点建设高品质居住社区和对存量住宅进行更新提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占比24.52%,重点补充基层设施和对存量设施的再利用。商业服务业用地占比19.62%,加强旅游服务空间供给和保障;工矿用地占比11.78%,重点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占比11.78%;公用设施用地占比3.74%;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占比3.11%;特殊用地占比0.38%。
第四章 综合交通规划
第8条 道路系统
规划道路形成“三横两纵”的道路网体系。“三横”即和谐路、团结路、龙羊大街;“两纵”即龙羊北路、黄河路。规划范围内路网密度达到上位规划确定的目标值。
第9条 公共交通
落实上位规划,构建布局合理、便捷高效、安全舒适的城乡公交网络,实现镇域内主要居民点、行政村、重要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的全面覆盖,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10条 公共服务设施
保留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对存量设施进行更新利用。重点增补服务全镇生活生产的商贸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促进城乡融合和支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第11条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规划1个15分钟社区生活圈和2个5—10分钟社区生活圈。镇区整体作为1个15分钟生活圈,对存量设施进行更新提升,补充文化活动设施和公园绿地。2个5—10分钟社区生活圈分别对应查那村与第一社区、黄河村与第二社区服务的空间范围,重点对第二社区基层服务设施进行增补。
第六章 绿地与开敞空间规划
第12条 公园绿地布局
匹配社区生活圈,规划公园绿地4处,打造生态功能完善、空间完整连续、环境品质宜人的公园绿地。
第七章 土地利用规划控制
第13条 建筑高度控制规划
落实上位规划建筑高度控制引导要求,规划形成四级建筑高度分区。
一级高度分区:建筑高度控制在9米以内;
二级高度分区:建筑高度控制在15米以内;
三级高度分区:建筑高度控制在20米以内;
四级高度分区: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内。
第14条 开发强度分区控制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强度分区,优化细化为四级开发强度分区。
一级强度分区:容积率控制在1.0以内;
二级强度分区:容积率控制在1.2以内;
三级强度分区:容积率控制在1.5以内;
四级强度分区:容积率控制在2.0以内。
第八章 控制线规划
第15条 城市红线
严格控制主、次干路及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支路红线,其余支路可根据实施需要作适当调整,但不得影响整体路网格局和降低路网密度。
第16条 城市绿线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城市绿线,将规划公园绿地纳入城市绿线管控。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17条 城市黄线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城市黄线,将公用设施用地和部分交通运输用地纳入城市黄线管控。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严禁侵占和改变用地性质,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依法调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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