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

各县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共和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609160000042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6-09-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处罚/强制

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3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1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作用,进一步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持续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现将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近期查处的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罗某某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案

案情简介:2026年8月21日凌晨,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倒湖茶公路117公里+ 600米处青海湖水域有人涉嫌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当场抓获当事人罗某某,查获青海湖裸鲤43公斤86尾,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确认了其从事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罗某某从事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30000元,并没收渔获物43公斤(86尾)及涉案工具一批。

案例警示:青海湖裸鲤(湟鱼)为青海湖特有珍稀物种,是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维系着青海湖流域生态系统平衡。本案的成功查办,得益于群众积极举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监督,充分体现群防群治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水域非法捕捞行为形成有力震慑,警示广大群众严守渔业法律法规,严禁在青海湖及其入湖河流捕捞湟鱼,严禁收购、贩运、贮藏、销售、加工、食用湟鱼,自觉保护青海湖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与高原生态环境。

案例二:马某驾驶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超限运输案

案情简介:2026年9月2日18时,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一辆号牌为青A××××的4轴重型自卸货车,从青海海南州陆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载沥青混凝土运往兴海县城,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接报后,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核查,当场查获涉案车辆,并引导车辆至青海省塔拉滩公路超限检测站称重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77.5吨,四轴货车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1吨,实际超限46.5吨。


图片


处理结果:当事人马某驾驶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马某作出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对超限货物卸载转运,消除违法状态。

案例警示:车辆超限超载,荷载远超公路设计承载能力,极易碾压损毁公路基础设施,大幅缩短道路使用寿命;同时易引发爆胎、制动失灵、车辆侧翻等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大货运经营者要认清超限超载危害,摒弃侥幸心理,强化法治与安全意识,规范装载、守法运输,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例三:龚某某未采取密闭覆盖防护措施运输建筑渣土案


      案情简介:2026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至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环城东路与同德东路交叉路口开展执法巡查时,现场查获运输建筑渣土车辆。经现场核查,该车辆运输建筑渣土过程中,未采取篷布密闭覆盖防护措施,致使所载渣土发生遗撒,涉嫌违法。




处理结果:当事人龚某某运输建筑渣土未密闭覆盖的行为,违反《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相关规定,我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对车厢采取篷布覆盖密闭措施以防止渣土遗撒,并罚款200元。

案例警示:车辆运输渣土若不落实篷布密闭措施,极易造成渣土遗撒,污染城市道路,还会带来交通安全隐患。广大从业者要引以为戒,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时务必做好密封、包扎、覆盖工作,以免造成泄漏、遗撒,共同守护整洁、安全的城市环境。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小 大】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