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6092400000422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9-24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报3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作用,进一步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持续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现将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李某等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27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江西沟镇莫热七社私人草场有大批游客擅自进入草场踩踏植被,并引发草场民事赔偿纠纷。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联合江西沟镇人民政府、151景区派出所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调查,李某、苑某某、裴某某三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的情况下,合伙招徕组织76名游客、调配2台旅游大巴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李某等人无证组织大型旅游团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以及《青海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主要组织者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2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合伙人裴某某、苑某某分别处以罚款3000元。案件办理期间,经多部门协调,三名组织者一次性赔付草场产权人植被损失费800元,相关民事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案例警示:无证招徕组织旅游活动,经营者未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行程纠纷、甩团等情况,游客维权困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资质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游客,出游请选择持证正规旅行社,远离无证组团,切实保障自身旅游安全与合法权益。
案例二:王某某驾驶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超限运输案
案情简介:2026年9月4日16时,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一辆号牌为青A××××的4轴重型自卸货车,从廿地乡曲什纳村(党员活动室)至倒淌河镇,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接报后,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核查,当场查获涉案车辆,并引导车辆至青海省塔拉滩公路超限检测站称重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70.45吨,四轴货车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1吨,实际超限39.45吨。
处理结果:当事人王某某驾驶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青海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罚款19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对超限货物卸载转运,消除违法状态。
案例警示:车辆超限超载,荷载远超公路设计承载能力,极易碾压损毁公路基础设施,大幅缩短道路使用寿命;同时易引发爆胎、制动失灵、车辆侧翻等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大货运经营者要认清超限超载危害,摒弃侥幸心理,强化法治与安全意识,规范装载、守法运输,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例三:西香卡河道巡查中发现一村民非法采砂案
案情简介:2026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开展恰卜恰镇周边重点河道“四乱”问题常态化巡查时,在西香卡管理河道范围内发现一辆农用三轮车,现场疑似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核查、询问查实,当事人为硬化自家地坪,在未向相关部门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在河道内从事采砂活动。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藏族自治州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村民自采自用河道砂、石、土料在30立方米以下的,向采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指定地点采运,不再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之规定。鉴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制止该违法作业,并责令当事人将已装载的砂石卸至采挖原处,恢复平整坑道,同步开展批评教育,宣讲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和擅自采砂的危害及法律后果,督促其当即驾车驶离河道管控区域。
案例警示:高原河湖生态脆弱不可逆,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会破坏堤岸,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水工程和岸坡安全,危及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河道砂石属于国家公共自然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侵占开采,以及收集、倒卖河道砂石料,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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