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6101600000421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10-1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典型案例通报
为扎实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作用,现将3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涉嫌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湟鱼)案
案情简介:2026年10月14日凌晨4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黑马河镇倒湖茶公路101公里至102公里处青海湖湖面开展禁渔专项巡查时,发现涉嫌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湟鱼)活动,现场查获渔网30盘、电动三轮车1辆、皮筏艇1艘、挂机1台及附属工具一批,查获渔获物8袋(1222尾)。因涉案渔获物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已按相关法律程序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相关规定,和《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有关要求,我局将本案连同涉案渔获物、作案工具、勘验笔录、音视频证据等全部材料移送共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例警示:青海湖裸鲤(湟鱼)为青海湖特有珍稀物种,是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维系着青海湖流域生态系统平衡。严禁在青海湖及其入湖河流捕捞湟鱼,严禁收购、贩运、贮藏、销售、加工、食用湟鱼,违者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情简介:根据群众举报,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赴共和县龙羊峡水库恰恰湾旅游景区附近水域开展现场核查,当场抓获偷捕人员李某,查获渔获物(2公斤黄河鲤鱼)及非法捕捞网具(2盘粘网),李某存在黄河禁渔期非法捕捞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李某作出没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2公斤黄河鲤鱼)及2盘非法捕捞网具,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黄河龙羊峡库区全域实行禁渔期制度,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网具捕捞。特许捕捞期(每年8月20日—11月20日)只限捕捞池沼公鱼,严禁捕捞、收购、运输、售卖其他鱼类,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演艺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线索,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演艺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审批手续的情形下,擅自在经营场所内组织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青海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主动整改、及时补办审批手续、积极配合调查、无违法所得等情节,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不仅扰乱了文化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公平竞争,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演出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禁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关许可,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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