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5112400000487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11-24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5年,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保障民生为导向,持续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不断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共和某演艺厅无证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2月18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共和某演艺厅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15瓶啤酒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无证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2025年1月17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啤酒15瓶(330ml/瓶),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共和县某幼儿园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案
2024年9月29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共和县某幼儿园食堂复用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3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1日,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食堂复用餐饮具进行再次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2025年3月7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共和某茶餐厅防鼠设施不符合要求有害生物(老鼠)进入厨房案
2025年4月30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共和某茶餐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防鼠设施不到位,其店内厨房顶棚上缝隙(长10cm、宽6cm)、明沟地漏缝隙(长10cm,宽3cm)存在鼠患问题,遂后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2025年5月12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看“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时,发现2025年5月12日平台中提示该店厨房内有活物“老鼠”识别警告信息预警。当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核查,检查发现中该店未按要求进行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了防鼠设施不符合要求有害生物(老鼠)进入食堂厨房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25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海南州某牛羊肉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案
2025年8月9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位于共和县恰卜恰镇长风路的海南州某牛羊肉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检疫的肉制品。2025年8月10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核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内正在销售羊肉,且销售的羊肉表皮未盖有动物检疫合格章及肉制品品质检疫合格章,经营者现场未能提供其销售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制品品质检疫合格证。经称重计算,店内剩余122.5KG未经检疫的羊肉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羊肉)的违法行为。2025年9月30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122.5KG,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共和某足道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4月25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本人在抖音购买刮痧中医团购,花费29.9元,该商家在功效详情宣传使用中医医疗用语“舒筋活络”。2025年5月5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共和某足道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核验了其抖音平台线上店铺团购页面。经查,举报人举报问题系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线上店铺(注册名称为“共和某足道店”)上架的团购页面中,对其在售的“精品足疗70分钟、养生足疗90分钟、精心养生100分钟、精选足疗福利品60分钟”4条项目广告,功效描述栏中均明确标注有“舒筋活络”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行为的违法事实。2025年7月14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42.4元的行政处罚。
六、洛某某参加传销案
2025年4月30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和《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函》,称共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洛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洛某某参与传销活动,建议由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通过“炼鑫金叶”APP注册会员购买黄金11次,花费金额411800元,发展2名下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参加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1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共和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5月23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共和某超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进门第二个货架上销售有“舒肤佳”香皂(规格125克,批号8023053792X20260109)10盒,该产品外包装标识、质地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扫描该舒肤佳产品外包装防伪二维码产品信息显示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16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规格125g)10盒,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喻某某涉嫌无照经案
2025年9月4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至海南州共和县龙羊峡镇龙羊新村3社8-3-100号时,发现喻某某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收购、晾晒、油炸小银鱼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2025年11月3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共和某美容私人定制馆价格欺诈案
2025年2月17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举报称:举报人在美团平台购买共和某美容私人定制馆美甲团购,划线价为892元,举报人购买付款价格为58元,商家在平台上标注的售价右侧,标注了划线价(原价)作为被比较价格,并标注出了折扣数目。2025年2月24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美容私人定制馆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在美团平台团购页面标注的划线价实际为门店售价,该店美团团购共有7个项目,7个项目美团团购页面标注的门店售价(划线价)与店内明码标价公示的价格不一致。获取违法所得1334.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14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34.9元,并罚款1334.9元的行政处罚。
十、共和某民宿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案
2025年8月4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旅行社工作人员投诉共和某民宿未履行通过微信确认承诺的约定,驱赶该旅行社游客消费纠纷一事时,该旅行社工作人员举报共和某民宿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经核查,2025年6月26日,当事人与旅行社工作人员协商协议价相关事宜,并对其民宿标间、三人间及四人间房价进行了报价。当日,该旅行社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当事人预定了7月6日山湖双景四人间一间,经营者承诺房价为200元/间。2025年7月6日,当事人以该旅行社2个月内只有一单为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4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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