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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6-03-31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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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项目【简版】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3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青海省关于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部署要求,提高补贴政策透明度和群众知晓率,现将青海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项目予以公布。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牧民。

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四、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依法取得草原承包使用证,从事畜牧业生产并履行草原保护义务的农牧户和国有农牧场、农垦企业等其他独立法人项目单位。

五、青海省肉牛增量提质行动项目。 大通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共和县、曲麻莱县等项目县从事肉牛基础母牛养殖的养殖场(含种牛场)、生态畜牧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和养殖户。

六、青海省稳定畜牧业生产补助项目。 全省范围内从事肉牛(牦牛)、羊、生猪养殖的各类养殖户及规模场、合作社。

七、青海省“粮改饲”项目。 以青贮玉米、燕麦、黑麦、小黑麦等全株优质青贮饲草,全株燕麦、青贮玉米等饲草与农作物秸秆混贮全株燕麦、苜蓿及豆禾混播青干草等优质饲草为主的专业种植、收贮(储)企业(合作社、大户),草食家畜养殖场(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圈窝种草等主体。

八、农业生产救灾资金(饲草料调运补助)项目。 承担饲草料调运的养殖场(户)、合作社、国有牧场等主体。


九、青海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项目。 种植苜蓿的大户、农牧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奶农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家庭农(牧)场等主体。
十、跨省就业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一次性交通补助。 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中跨省务工累计3个月以上人员。
十一、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我省正常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中接受国内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在校生,且在教育部学籍管理系统或人社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正式学籍的。
十二、强制扑杀补助项目。 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十三、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 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主体。
十四、农村厕所革命奖补项目。 申请改造户厕的农牧户。
十五、帮扶小额信贷。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十六、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 小农户或服务主体。
十七、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实际种粮农民。
十八、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十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十、特困人员供养补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十一、临时救助补贴。 1.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2.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孤儿、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其他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病、因学、因住房等造成的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十二、精减退职职工救济费。 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
二十三、其他困境儿童补助。 单亲无抚养能力、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一年以上的未成年人。
二十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补助。 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且在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大专及本科院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十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十六、“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补助。 (一)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二)未被收养;(三)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十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凡具有青海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十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具有我省户籍,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十九、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补贴。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
三十、高龄津贴。 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申请高龄补贴。
三十一、生态安葬奖补。 户籍为青海省籍的城乡居(村)民;在青海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青海省户籍的在校就读学生,驻青军(警)部队现役军人;与在青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在本省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十二、基本殡葬服务一次性丧葬补贴。 对在外省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内办理丧事并火化的,户籍为青海省籍的城乡居(村)民。
三十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①享受城乡低保的一级、二级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残疾人;②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按照《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办法》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以及三级、四级残疾人;③经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认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三十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三十五、“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三十六、退役伤残军人护理费。 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
三十七、60周岁以上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60周岁以上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
三十八、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十九、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四十、残疾抚恤金。 残疾军人、因公伤残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
四十一、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四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
四十三、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退役残疾军人。
四十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义务兵直系亲属或义务兵本人。
四十五、优抚对象医疗费用补助(仅含对个人补贴部分)。 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四十六、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在乡复员军人。
四十七、1-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 1-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
四十八、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四十九、就业补助生活费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五十、就业补助交通费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五十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五十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农民工(具有青海当地农村户籍且在县域内创业的农民工)。
五十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五十四、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困难高校毕业生。
五十五、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工作生活补贴。 在岗服务“三支一扶”人员。
五十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具有本省户籍的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3.截止申报当年2月20日或申报上年12月31日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55周岁。
五十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具有本省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2.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具有当地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3.截止申报当年2月20日或申报上年12月31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4.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八、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一次性抚慰金。 1.具有本省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2.截止申报当年2月20日或申报上年12月31日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
五十九、农村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户死亡伤残困难家庭扶助制度。 1.具有本省户籍的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2.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确认2016年1月1日之前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独生子女、双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四级及以上,具有当地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3.独生子女、双女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伤残的家庭。
六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助制度。 1.2016年1月1日之前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农牧民独生子女、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家庭父母。2.夫妻双方婚姻情况发生变化,新组建家庭的子女数合并小于等于1人。3.具有本省户籍且在我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一种险种,且正在缴费期。
六十一、国家育儿补贴政策。 1.从2025年1月1日起,户籍在本省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2.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发放育儿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3.对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补贴。
六十二、村医及村卫生室补助。 全省在岗乡村医生(不含在编大学生乡村医生)。
六十三、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且退出前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
六十四、残疾评定补贴。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六十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下肢残疾人。
六十六、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老生老办法:对西宁、海东两市农村地区学生全部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城镇寄宿制学校中的寄宿生中的贫困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六州所有寄宿制学生全部给予生活费补助。新生新办法: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对西宁、海东两市新入学的一年级、七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六州新入校的一年级、七年级农牧民子女及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对现在校学生继续给予生活费补助,过渡期小学到2029年,初中到2026年。
六十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十八、普通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 在校生中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十九、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1.一、二年级在籍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三年级在籍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原连片特困地区和涉藏州县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七十、学前教育助学金。 学前一年在园幼儿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等群体。
七十一、学前教育三江源教育保障机制生活费补助。 三江源地区学前一年所有学生。
七十二、义务教育阶段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资金。 对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初中到三江源地区以外就读学生。
七十三、普通高中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资金。 对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到三江源地区以外就读,且生源地为三江源(含海西州、海北州)的学生。
七十四、中等职业教育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资金。 到三江源地区以外就读,且生源地为三江源(含海西州、海北州)的,全日制中职学校的学生。
七十五、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资金。 对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校,且生源地为三江源(含海西州、海北州)的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家庭学生。
七十六、中等职业教育三江源“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 在三江源地区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籍在校,且未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三年级学生。
七十七、义务教育阶段三江源“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 玉树州、果洛州、海南州、黄南州、海西州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的寄宿制中小学学生。
七十八、义务教育阶段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人口较少民族(全国28个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七十九、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及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 1986年12月31日之前,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或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办或集体办中小学任教后被辞退的编外教师,以及《解决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青教普字〔1989〕185号)所明确的补助范围的退养原民办教师;2013年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前,198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各地通过各种渠道在编制外聘用并辞退的教师。
八十、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管护员补助。 “一户一岗”生态管护员。
八十一、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林权权利人。
八十二、国有林管护补助。 聘用生态护林员。
八十三、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退耕还林户。

八十四、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退耕还林户。

八十五、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补助。 脱贫人口管护员。

八十六、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 相关县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从事生态公益岗位的人员,以及从扶贫移民户、困难户、无畜户中选聘的生态管护员。

八十七、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八十八、应急(紧急)救助。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八十九、过渡期生活救助。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导致无力自救的,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九十、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

九十一、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九十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九十三、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九十四、国家以工代赈项目。 本省参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的农牧民。

九十五、村两委班子成员报酬(财政保障部分)。 核定在册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

九十六、社区工作者报酬。 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其他社区工作人员。

九十七、老村干部生活补助。 1.辖区内年龄在60周岁以上,连续任职6年或累计任职9年以上的正常离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2.年满60周岁,曾被市(州)以上(含市、州)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农牧区老模范。3.50年代在平息反革命武装叛乱中表现突出并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优秀民兵(获得半自动步枪奖的民兵)。

九十八、青海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 地质灾害受威胁群众。

九十九、价格临时补贴(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国家明确要求纳入保障范围的其他人员。

上述99项青海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相关直接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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