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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3-04-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办发〔2013〕46号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县级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1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

《共和县县级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49

中共共和县委办公室        201349日印发

共和县县级干部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县级干部的临时住所问题,根据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入住的县级干部仅有其使用权。

第三条 干部周转房使用范围及入住条件:

在共和县任职且在共和地区无住房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四条 入住周转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县政府办公室管理,爱护房屋和室内附属设备,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更改房屋结构、间隔、增设门窗,不准私自在室内搭设楼阁。

(二)保持住房内外的整洁、美观。

(三)禁止向盥洗池、马桶内倾倒垃圾和其它杂物,以免造成下水管道堵塞。

(四)不准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占用公共地方。

(五)不准私自移动供水、供电、供暖等系统中的任何设施,不准私拉乱接电视、电话线。

(六)入住期内在本县购买住房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应交回周转房。

(七)入住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调换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周转房谋取私利。无正当理由闲置3个月以上不住宿的,应收回住房。

(八)不准在房屋内饲养猫、狗、鸽子等家禽和宠物。

第五条 入住干部调离本县或在本县退休的,应当在两个月内退还周转房。

第六条 入住时要填写财产清单,并签字确认,退房时如有财产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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