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

各县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共和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县级文件>详细内容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607280000026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6-07-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26〕43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分散户危房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7-28 浏览次数: 【字体:

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共和县分散户危房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共和县分散户危房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026727


共和县分散户危房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消除住房安全隐患,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面貌,决定对县城范围内部分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四)《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6年4月23日起施行);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共和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共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三、房屋征收范围:工业园社区(西山家属院)、地质灾害隐患点危房。

四、评估机构选定

根据《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要求,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前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后以选定的评估公司评定结果为准。

(一)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供被征收人任选一种。

1.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产权调换,须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货币补偿包括:

(1)房屋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格等因素,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室内装饰及附属物补偿: 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予以货币补偿。

(3)搬迁补助费、学生交通补助;低保证、残疾证、军烈属证(三证中只享受一证)。

2.产权调换:

一是产权登记的房屋按照其《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比例为土木结构1:1、砖木结构1:1.1、砖混结构1:1.2。

二是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实际测量为准,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比例为土木结构1:0.8、砖木结构1:0.9、砖混结构1:1。

三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是超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为:超出10㎡以内(含10㎡)的按照成本价计算,超出10㎡以上的按照市场价计算。

(1)安置房情况。安置房源在县医院安置小区、滨河东路安置小区,滨河东路安置小区安置户型:83.06、103.53101.41㎡、111.7㎡、三种户型;县医院安置小区安置户型:60㎡。所选安置面积与最终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差异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本次安置房标准均为毛坯房。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协议时间顺序进行选房,同时按协议规定期限腾空搬迁房屋。未按协议规定期限腾空搬迁的,所选房号无效。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根据被征收户意愿可享受2套安置房屋,且2套安置房屋总建还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40㎡,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在安置过程中只享受一次奖励、搬家费、过渡费等相关补助政策。

(4)其他补偿:①住宅室内装饰及附属物补偿: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予以补偿。②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学生交通补助;低保证、残疾证、军烈属证(三证中只享受一证)。

(二)经认定合法的附属房屋,包括储物间(棚屋)、煤房、地下室、彩钢房等均不作产权调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三)其他。

(1)对持有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非住宅用房或被认定为非住宅的,按照其登记用途由评估公司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同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征收的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的,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营业执照记载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同时正在合法经营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以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上浮40%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按产权调换规定进行安置(两者选其一),同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征收有租赁(借用)关系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借用)关系后,办理相关征收手续。

(4)依法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5)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权证一并交给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由县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中心予以注销。

四)自该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公布前已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部分,由被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评估补偿。公布后抢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抢建部分、装修费用不予补偿,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仍按照原房屋和土地用途进行补偿,对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房屋与经营性房屋、地上附着物认定条件

(一)对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房屋:

1.房屋结构具有梁、板、柱和门窗四大要件的且正在或已有实际居住事实。

2.现有房屋为砖混、砖木和土木结构的且实际居住。

3.土墙彩钢顶、土墙预制板顶、砖墙彩钢顶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房屋均视为土木结构住房。

(二)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认定为经营性房屋:

1.持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性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的。

2.持有效的经营手续并正在合法经营的

3.值班室、锅炉房等非营业建筑面积不计入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

(三)除(一)、(二)条件外全部认定为地上附着物,视为附属设施。

七、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1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2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过渡期间,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按照900元/月/户补助。过渡时间暂定为8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实行多退少补原则,以实际发生为准。以被征收人移交房屋钥匙之日起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其他补助政策。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军烈属证其中一证的被征收人,按照1万元/户给予困难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只可享受其中一证。

(四)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在校中、小学生,持在校学籍证明按照300元/人一次性进行补助。(具体以户口本成员为准)

(五)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土地价值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经营性房屋的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补偿。

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再纳入产权调换安置范围,也不再享受产权调换安置相关优惠政策。

九、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二)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建设的公房的将予以收回,租住人装饰装潢按评估价予以补偿,需要继续租赁房屋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申请。

十、具体问题和处理办法

(一)水、电、路、燃气、通讯设施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涉及的对应问题由相关单位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二)评估机构及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均纳入房屋征收费用,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统一支付。

(三)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拆除程序组织统一拆除。

(四)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申请复核、鉴定。

(五)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共和县非成套房屋征收认定领导小组、本项目征收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六)房屋征收中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等,依照相关单位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一、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