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6060300000240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6-03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26〕29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办理共和县分散户危房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
共政办〔2026〕29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暂停办理共和县分散户危房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
县发展改革和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消除住房安全隐患,顺利推进共和县分散户危房房屋征收项目的需要,共和县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现请各有关单位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审批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暂停审批范围:
城中社区、工业园社区片区危房。
二、暂停审批事项:
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市居民应征入伍、服刑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
4.房屋抵押登记;
5.房屋转移登记;
6.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7.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8.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房地产交易登记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以上所列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
三、暂停审批时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自2026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8日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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