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6011500000013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1-0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级文件 |
共政办〔2026〕2号 关于印发《共和县城镇管理办法》及《共和县城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共政办〔2026〕2号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城镇管理办法》及《共和县城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部门:
现将《共和县城镇管理办法》及《共和县城镇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1月6日
共和县城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管理,提升城镇功能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规划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与噪声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城镇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和商务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教育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社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镇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开展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参与城镇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镇管理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技术创新,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先进技术和经验应用。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智慧城镇管理系统,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提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以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
鼓励村(居)民、志愿者、公益组织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共建共治共享城镇卫生环境。
第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机关各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开展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公共道德水平。
县委宣传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宣传工作。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责任单位应当安排专兼职责任人负责本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工作;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宗教场所、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周边责任区,由所属单位负责;
(三)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各单位按“清洁海南”实施方案中联点片区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管理单位、举办单位负责;商场、宾馆、饭店以及商业摊点、门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管理单位、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五)城镇道路、人行道、桥涵、路灯、护栏、道路指示牌等公共区域和市政设施,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由各乡镇负责;
(六)公交车站点、汽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景点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灯、邮政、供水排水、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镇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沿街花坛、绿篱、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由城镇绿化管理单位负责;
(九)河道、沟渠的公共水域及沿岸保护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化粪池、储粪池、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运营单位负责;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由征收拆迁单位负责;
(十二)恰卜恰镇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恰卜恰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二条 城镇临街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门店门前卫生、建筑物实行管理承包责任制,由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从事道路、管道、供电、供水维修,园林施工、车辆清洁、车辆维修等活动产生的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和个人负责清理,到指定的场地填埋或者处理。
第十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责任区整洁整齐,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违规设摊、散发宣传品、设置牌匾,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杂草、鼠蝇及孳生物、动物尸体等;
(三)由县水利局负责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清洁,无明显聚集漂浮物、污染物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四)各单位按照责任区分工负责保持责任区排水通畅,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道路积雪、积冰;
(五)城镇管理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维护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向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情况实施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示栏、意见箱、电子邮箱和联系电话,收集、处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及时查处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城镇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美观,造型、色调、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镇容貌的,其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维修。
第十七条 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挖城镇道路等公共场地,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照规定标准设置围栏和安全标识,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按照城镇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设计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整洁、完好,并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九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或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作为分界,保持整洁、美观。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围挡。
第二十条 广场、公园防护栏杆、灯杆、报亭、固定休憩座椅、垃圾桶(箱)、体育锻炼器械、雕塑等公共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检查或者更新,保持整洁、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已经失去使用功能的公共设施,应由产权人限期进行整修、更换或者拆除。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巡查管线井盖,保持齐备、正位、安全、牢固。对出现破损的,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在城镇中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广告牌或者标语牌、宣传栏、指示牌、电子显示屏、店名招牌等非广告设施的尺寸规模、设计式样和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城镇容貌标准、规划要求。
前款规定的广告牌、非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设施功能完好。出现外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在城镇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征得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镇景观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园林绿地等城镇公共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作用,兼顾景观、生态、游憩、防灾避险功能,由绿化管理部门定期维护,禁止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围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绿化施工、养护、修剪作业产生的垃圾渣土、枝叶等由绿化管理部门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 城镇供水、排水、供热、电力、照明、通讯等公共设施管线设置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容貌标准,并由设施所属单位定期维护,保持完好、畅通。
第二十四条 临街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安装、设置有碍城镇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不得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及绿化带中晾晒、吊挂物品。
第二十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生活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城镇集贸市场或者在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经营摊点,引导经营者到指定的摊点从事经营活动。临时摊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整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摊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张贴各类小广告。
第二十七条 各类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废旧物资有序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 营运车辆利用车体张贴、设置广告的,应当在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设置,不得使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文字和图像。
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等易飘洒物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密闭、包扎等措施,不得泄露、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布点安放,其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损坏、占用、拆除、迁移、闲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移动和停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报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建立粪便、污水、无害化垃圾处理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城镇道路两侧、居住区以及商店、广场、公园、集贸市场、合法临时经营摊点、饭店、车站、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封闭式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地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烟蒂烟盒、果皮果核、饮料罐、口香糖、纸屑、物品包装、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从建(构)筑物或者车内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四)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镇排水沟、地下管道;
(五)倾倒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及餐饮泔水排入污水管道;
(七)乱扔废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用品;
(八)不得随意翻越马路中央护栏;
(九)不得在人行道、公路主干道上随意停车;
(十)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煨桑、悬挂经幡、抛撒风马、祭奠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应当在县民政、县民宗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
禁止在城镇桥梁、绿化带、园林绿地及交通标志等公共设施上悬挂经幡。
第三十三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合理设置封闭式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四条 工业、医疗、肉类屠宰、生物制品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由产生单位和个人运往指定地点处理,实行资源化利用。餐厨垃圾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水冲式或者节能环保式公共厕所,并设置明显标识,由专人负责日常保洁管理,保持清洁卫生,免费开放使用。
在公共场地举办大型文体娱乐、庆典、商贸、集会等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场地设置垃圾收集设施,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保持场地整洁。
第三十六条 城镇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场地周边按有关标准设置硬质围挡和明显标志;
(二)开挖堆放的裸露场地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洒水抑尘等措施;
(三)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及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
(四)工程竣工后至验收前整修场地,规范清理建筑垃圾,并及时修复周边因施工损坏的公共设施、绿地。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内饲养鸡、鸭、鹅、兔、牛、羊、猪等家禽家畜;在其他城镇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经农牧和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圈养,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八条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国家检疫免疫和登记的有关规定,不得散放或者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小型犬牵引绳长度不超过2米,大型犬、烈性犬牵引绳长度不超过1.5米并为其佩戴嘴套,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以及车辆,在拥挤场所自觉收紧牵引带。
县公安、农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城区流浪犬、猫等无主动物。
第三十九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文旅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住宅楼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小区楼房内从事非法经营私房菜,开设麻将馆、足浴、美容、网吧、棋牌等服务以及其他影响邻里正常生活和出行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执法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依法负有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规范、佩戴统一标识,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规范执法用语和执法装备,全程记录执法过程,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杜绝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和运动式执法,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优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方式予以纠正。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视情免予处罚,但应登记在册,作为后续监管参考。
违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实行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检查、协同处置。相关部门不得推诿塞责、拖延履职。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政务服务热线(如12345)、电子邮箱、意见信箱、移动应用程序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络平台及其他联系方式,确保群众反映问题渠道畅通、响应及时。
对公众实名举报或提供重要线索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受理、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情况复杂需延期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处理结果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针对重点领域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执法主体,实行精准监管与分类执法:
违法建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城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办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进行检查监督,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机动车违规停放与占道行为: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公共区域擅自占用道路资源停放机动车辆、设置障碍物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为主实施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采取劝导、警告、贴单处罚、拖移车辆等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配合划定停车区域、优化交通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污水、垃圾乱排乱倒行为:向市政道路、窨井管网、雨水沟渠、建成区河道等排放污水、泔水、餐厨废弃物或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处以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缴生态修复费用,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范畴。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日常巡查与管网维护,形成防治合力。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部门协作与联合执法机制。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公安、住建(市政中心)、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管理领域专项整治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攻坚治理。
第四十五条 强化执法监督与问责机制,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上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执法评议考核和专项督查。对发现的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自由裁量明显失当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内部监督:各执法单位应依托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为执法决策与行动提供法治保障。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纪检监察监督:对执法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包括索贿受贿、包庇纵容、内外勾结、充当“保护伞”等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居民代表参与执法评议、明察暗访、听证座谈等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 推进智慧监管与透明执法。依托县级智慧城市管理平台,整合视频监控、物联网感知、无人机巡查、AI识别等技术手段,提升违法行为智能发现、自动预警和快速响应能力。
第四十七条 本章所涉行政执法事项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以外的变相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非法执法要求,并可依法向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对于侵犯合法权益的违法执法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得相应赔偿。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动各乡镇和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乡镇、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说明。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共和县城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系统化、精细化、标准化推进共和县城市管理工作,有效解决管理盲区与职责交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共和县城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共和县县城规划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所有与市容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相关的管理、作业、执法及监督活动。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均须遵守。
第三条 核心原则
1.属地为主、条块协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县直相关部门履行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职责,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的联动机制。
2.权责清晰、唯一牵头:每一类城市管理事项必须明确一个。牵头责任单位和若干配合单位,杜绝推诿扯皮。
3.标准量化、过程可控:管理标准须具体到时间、频次、数量、质量、响应时限。
4.科技赋能、全民共治:加快推进“智慧城管”建设,依托大数据分析实现精准调度;鼓励群众通过“随手拍+微信公众号+12345热线”参与监督,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格局。
第二章 人才队伍建设与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队伍构成与配置
类别 | 配置要求 | 责任单位 |
|---|---|---|
县级城市管理专业执法队伍 | 配备不少于15名持证执法人员、20名政府临聘人员 | 县委组织部 县人社局 县司法局 |
乡镇协管队伍 | 恰卜恰镇协管员人员配置应结合村社面积、人口密度及管理难度科学核定,确保每个基础网格配备1名协管员;除恰卜恰镇以外,环湖乡镇协管员配备2人/乡镇,其余乡镇1人/乡镇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社局 |
社区网格员 | 每个基础网格(一般不超过300户或0.5平方公里)配备1名专职网格员,由社区统一管理考核 | 恰卜恰镇各社区 |
注:协管员不得从事行政处罚行为,仅限于巡查上报、劝导制止、协助执法。
第五条 网格化管理
(一)网格员职责清单
工作内容 | 标准要求 | 上报路径 |
|---|---|---|
日常巡查 | 每日至少1次全覆盖巡查,重点时段加强频次 | 通过城市管理微信群拍照上传 |
问题采集 | 发现市容环境、设施损坏、违法建设、占道经营、乱堆乱放、小广告、安全隐患等问题立即记录 | 由城市管理负责人分类推送至 责任单位 |
初步处置 | 对轻微问题现场劝导整改(如乱扔垃圾、非机动车乱停),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 | 记录劝导情况 备查 |
应急响应 | 遇突发事件(如,井盖缺失、树木倒伏、火灾隐患)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紧急上报 | 拨打城市管理部门电话,上报 具体情况 |
(二)闭环流程
发现问题→城市管理负责人派单→责任单位签收→限时处置→处置结果反馈→网格员现场核查→核实结案归档
1.一般问题处置时限:≤24小时;
2.紧急问题(影响安全通行):≤4小时;
3.复杂问题需延期的,须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六条 培训与保障
(一)培训制度
培训 类型 | 内容 | 组织 单位 | 频次 |
|---|---|---|---|
新入职岗前 培训 | 法律法规、执法规范、沟通技巧、平台操作、应急处置 | 城市管理部门 | 不少于3天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上岗 |
年度 轮训 | 分专题开展:垃圾分类、违建识别、油烟检测、防汛清雪等 | 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各职能 部门承办 | 每人每年不少于30学时 |
实操 演练 | 模拟执法冲突、极端天气应对、群体事件疏散等场景 | 县公安局 县应急管理局 | 每年至少1次 |
(二)装备保障
1.统一配发:制服(春秋冬夏四季)、反光背心、执法记录仪、对讲机、雨具、急救包、清洁工具包。
2.经费来源:由县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专项列支。
第三章 实施保障机制
第七条 经费保障
项目 | 预算标准 | 责任单位 |
|---|---|---|
人员经费 | 协管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时申报缴纳“三险” |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 各乡镇 |
运维费用 | 按城市管理范围及标准拨付城市管理经费 | 县财政局 |
设备更新 | 环卫车辆在车辆编制范围内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无法使用的进行更换 | 县住建局建立台账 县财政局审核拨款 |
应急保障金 | 每年预留部分资金用于极端天气、重大活动、突发事故 应急处置 | 县财政局 |
第八条 智慧城管平台建设
时间节点 | 建设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2026年5月 | 完成需求调研、方案设计、立项审批 | 县数据局 | 县住建局 县公安局 县财政局 |
2026年12月 | 完成硬件采购与指挥中心装修 | 县数据局 | 县住建局 |
2027年6月 | 指挥中心投入使用,接入公安“天网”摄像头 | 县数据局 | 县公安局 |
2027年12月 | 完成全县基础数据录入(道路、井盖、路灯、公厕、绿地等),投入运行 | 县数据局 | 各乡镇 县住建局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与联合执法
(一)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召集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等。
召开频率: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重大事项随时召开。
主要职能:
1.协调跨部门职责争议(如,三无小区治理难);
2.督办久拖不决问题(如,占道经营问题整治难度大);
3.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如,春节前市容整治、学校周边交通治理)。
(二)联合执法机制
问题反馈牵头单位、参与单位须在24小时内确认受理并启动响应,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处置并形成办结报告,确保管理流程闭环。
专项整治主题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执行频率 | 处置标准 |
|---|---|---|---|---|
占道经营整治 | 县综合执法局 | 县市监局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社区 | 每月至少1次 | 查扣物品依法登记保存,拒不改正者依法予以处理 |
违法建设拆除 |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 县住建局 县综合执法局 各乡镇 | 每季度1次 | 新增违建者,依法予以处理; 历史遗留问题 建档销号 |
餐饮油烟治理 | 县生态
环境局 | 县市监局 县综合执法局 | 每两月1次 | 餐饮抽检净化效率≥90%,清洗台账齐全,不合格者依法予以处理 |
建筑垃圾清运监管 | 县住建局 |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县综合执法局 | 每月随机夜查2次 | 无资质运输车辆、工地未申报处置方案者依法予以处理 |
三无小区环境提升 | 恰卜恰镇政府 | 社区 县住建局 | 每季度评估 通报 | 推动成立自管小组或引入公益性物业 |
第四章 权责划分与操作标准
第十条 市政道路管理
管理 事项 | 责任 单位 | 操作标准 | 监督单位 |
|---|---|---|---|
道路清扫保洁 | 县住建局 县环卫公司 | 主干道“两扫三保”(凌晨4:00、14:00机械清扫,全天巡回保洁3次); 路面废弃物停留≤30分钟;机械化清扫率≥85% | 县住建局 |
积雪清理 | 县住建局 县环卫公司 | 小雪停后12h内主干道畅通,中雪24h,大雪48h;早7:00前完成主要路口、学校门前积雪清除;撒融雪剂不得污染绿化带 | 县气象局 县教育局 |
路面维修 | 县住建局 | 发现坑槽立即设置警示锥桶,小修(≤1㎡)3日内完成,中修(>1㎡)7日内完成;汛期每日巡查排水口堵塞情况 | 县应急局 |
行道树养护 | 县住建局 市政中心 | 春季修剪1次,夏秋局部修枝;枯枝病枝当日清除;新栽树木成活率≥90%;倾斜树24小时内加固或移除 |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
设施 类别 | 责任 单位 | 操作标准 | 故障响应 |
|---|---|---|---|
公共 厕所 | 县住建局 环卫公司 | “一客一洁”或每小时巡检;每日消毒2次; 水电正常; 化粪池每年清掏2次; 张贴监督电话牌 | 故障报修后2小时内到场,24小时内修复 |
果皮箱 | 环卫公司 | 每日清运≥2次,无满溢、无散落垃圾; 每周清洗1次; 破损更换不超过48小时 | 网格员 检查上报 |
路灯 照明 | 县住建局市政中心 | 完好率≥98%,亮灯率≥99%; 接到故障反映后4小时内修复 | 网格员 实时上报 |
交通 护栏 |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每周清洗1次; 发现破损、歪斜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 | 视频巡查+实时上报 |
井盖 管线 | 各产权单位(供水、供电、通信、燃气等) | 每日自查; 接到缺失通知2小时内设置警示,24小时内修复; 施工移动井盖须提前报住建局备案并设围挡 | 县住建局统一监管 |
注:凡因井盖缺失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产权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管理
区域 | 责任单位 | 操作标准 |
|---|---|---|
公园 广场 | 县住建局 市政中心
| 每日保洁12小时; 座椅、健身器材每周检查,损坏7日内修复; 草坪高度≤10cm; 病虫害物理防治优先,严禁喷洒高毒农药 |
行道树 | 县住建局 市政中心 | 每年整形修剪≥2次; 枯枝当日清理; 新植树木存活率≥90% |
公益 林地 | 县自然资源和 林业草原局 | 防火期每日巡护,严禁野外用火; 病虫害3日内处置; 禁止擅自砍伐、圈占 |
单位庭院绿地 | 各机关单位 企事业单位 | 落实“门前五包”,定期修剪养护,不得荒废或改作停车场 |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管理
(一)物业小区
项目 | 责任单位 | 标准要求 |
|---|---|---|
垃圾清运 | 物业服务企业 | 每日1次定时定点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
绿化养护 | 物业服务企业 | 每月全面修剪1次,草坪高度≤10cm,无明显杂草斑秃 |
秩序维护 | 物业服务企业 | 保安每日巡查≥2次,重点防范电动车进楼、飞线充电 |
服务质量评价 | 县住建局 社区 | 每季度组织业主代表+社区干部进行评分,得分低于70分列入“黑榜”,连续两次黑榜建议业主大会启动解聘程序 |
(二)三无小区(无物业、无主管部门、无人防物防)
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具体措施 |
|---|---|---|
保洁服务 | 各社区居委会 | 组织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日清扫,垃圾由环卫公司统一收运 |
基础改造 | 恰卜恰镇政府 | 申请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逐步完善路灯、监控、门禁系统 |
监督检查 | 恰卜恰镇政府 | 每季度开展1次环境卫生评比,公示“最清洁楼栋”“最脏乱单元” |
第十四条 商铺经营管理
项目 | 责任单位 | 操作标准 |
|---|---|---|
“门前五包” 责任制 | 县市场监管局 | 所有临街商户签订责任书(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设施、包文明),张贴于店内醒目位置 |
餐饮油烟管控 | 县生态环境局 | 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器,每季度清洗并留存台账; 市监局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查验设备安装情况 |
占道经营整治 | 县综合执法局 | 严禁店外摆摊、流动叫卖;首次劝导,多次违规者依法予以处理 |
户外广告审批 | 县住建局 | 新设门头招牌须提交设计方案,统一风格、尺寸、材质,严禁遮挡窗户、影响消防 |
第十五条 污水垃圾管理
类别 | 责任单位 | 操作标准 |
|---|---|---|
排水许可 | 县住建局 | 工业企业、大中型餐饮、医院等重点排水户须申领《排水许可证》,每半年委托第三方检测水质,超标排放责令停产整改 |
生活垃圾分类 | 县住建局 各社区 | 推行“四分法”:可回收物(蓝桶)、有害垃圾(红桶)、厨余垃圾(绿桶)、其他垃圾(灰桶); 每季度组织1次入户宣传培训 |
餐厨垃圾收运 | 县生态 环境局 | 与产生单位签订合同,使用密闭专用车辆每日清运,严禁排入下水道; 违规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裁量处罚 |
建筑垃圾处置 | 施工单位 县住建局 | 开工前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设置围挡式临时堆放点; 48小时内清运至县建筑垃圾消纳场; 运输车辆须备案、密闭、夜间行驶 |
第五章 监督问责机制
第十六条 监督体系
建立“四级监督”体系:
部门自查监督:各单位自查汇总问题发现数、处置率、超时率、重复发生率,生成月度排名。
社会公众监督:由县委宣传部设立“随手拍”平台,实时举报反馈问题。
媒体舆论监督:县委宣传部联合电视台开设《曝光台》栏目,每周播放典型问题视频。
纪检监察监督:县纪委监委暗访履职情况。
第十七条 问责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处理:
情形 | 问责方式 |
|---|---|
同一地点同类问题被重复 举报3次以上且未整改 | 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约谈,全县通报 |
联席会议决议事项未落实 | 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 资格 |
因管理缺位引发重大舆情或 安全事故 | 启动问责程序,视情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 |
网格员长期不上报问题或虚假打卡 | 解聘处理,追究社区管理 责任 |
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吃拿卡要 | 从严查处,调离执法岗位 |
第十八条 权利救济
当事人对本细则涉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决定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或共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细则由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动态修订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实施效果评估,结合新技术应用和社会反馈,提出修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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