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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512240000000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12-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25)84号 关于印发《共和县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2-24 浏览次数: 【字体:

 

共政〔202584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共和县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

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共和县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1223

 

共和县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严格财经纪律,管好用好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共和县域内依法设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活动。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集体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等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规范财务管理、合理分配集体收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安全等义务。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是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在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应当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在决策完成后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审批。重大财务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大额资金支出,如超出5000元规定限额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投入等;2.集体资产处置,如集体资产的转让、报废,以及重大抵押、担保等行为;3.集体资源交易,如土地、山林等集体资源的长期发包、租赁或流转;4.对外投资与融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各类对外投资及融资活动;5.债权债务重大调整,如大额债务偿还、新增重大债权等情形;6.其他事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第六条  村级报账员职责:

(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管理、往来款项结算及各类统计报表编制工作;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实行一事一记,如实、规范登记现金日记账与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三)及时整理、汇总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支出票据等财务资料,于每月底报送至代理记账中心;

(四)定期与代理记账中心核对账款余额及账务数据,及时更正误差,确保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记录准确无误。

第七条  本细则所涉财务人员(含村级报账员、代理记账中心财务人员等),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依规严肃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代理记账中心财务人员应恪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的工作准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与填制、会计账簿的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证证相符、账实相符;

(二)配合开展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及调查工作。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须真实、合理、合法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第十一条  村集体各项收入无法取得合规原始票据或拨款单位相关文件依据的,统一使用相关有权部门监制(或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入账。

第十二条  各项收支凭据须及时入账,做到申报手续齐全、签字确认真实;开支发票应当注明资金去向,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村财乡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凭证“经办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或监事会审核—村‘两委’、理事长联签—乡镇复核”四级联审机制,杜绝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益须及时足额入账,严禁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白条收款、坐收坐支及漏报、瞒报收入。

集体经济组织益资金主要包括:国家投资收益、光伏收益商铺收益游乐设施收益牲畜禽类养殖收益产业园收益服务站收益宾馆收益蔬菜种植收益农机出租收益农牧业基础设施出租收益国家投资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子公司或专业合作社收益集体资产资源出租流转收益(含草山、耕地、山林、荒山荒坡、房屋及村级其他设施设备出租流转收益)及其他收入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益原则上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因产权制度改革前村集体名下成立的生态畜牧业合作社等资产存在产权争议的,合作社成员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可暂时由个人自行管理,但国家投资产生的项目资产须统一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待产权争议核实厘清并引导无争议后,相关资产收益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统一核算分配。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资金统一在各村开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内管理,资金账务核算由委托的代理记账中心统一负责;各村集体须设立报账员岗位,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担任,按规定定期向代理记账中心报账。

第十六条  严禁以虚报项目名义开具发票报账,将虚列资金变相用于招待费等开支。此类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谁经手、谁承担”原则责令全额清退,按违纪论处或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工程支出,应当提供工程预算、决算、工程验收报告、相关协议、会议研究记录及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签字表等资料。工程款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完工后,须取得施工单位提供的正规票据,方可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所有支出票据应当详细注明支出原因、标准、数量及金额,并由2个以上知情村民代表签字证明经监事会审核理事会人员审定后履行审批手续。仅由村干部经办、村干部证明、村干部审批的支出证明单不得入账。

第十九条  村级财务收支实行“联审联签”制度,须经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监事长)共同联审联签;实行“一肩挑”的村,须额外有1名村“两委”成员(或监事会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审批;1000元及以下支出由理事会、监事会审批审核后可执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支出经村级联审联签后即可执行;5000元及以上支出须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村级联审联签等程序,报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审核后支出。

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①经营支出壮大集体经济及扩大再生产支出收益分配支出④人工成本类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与补助、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劳务费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护费⑥公益性补助支出(包括困难群众的生活补助、慰问费、困难学生资助款等)技能培训费⑧物资盘亏损失⑨其他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额支出数额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村实际财务往来情况,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且一次性支出不得高于5000元。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额支出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由党支部会议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会议决议公开——决议实施结果公开;

(二)大额支出及专项资金支出,经村级民主决议后,以书面形式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

(三)乡镇审核通过后,按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制度,由村主任及理事长会同相关人员履行审批支付手续。

支出票据应为财税部门监制的正规票据,付款方(购买方)需准确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同时注明支出项目、数量、金额、开票日期等完整信息,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具,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除上述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含县级)文件明文规定外,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报销工资、津补贴等支出以及列支招待费。各项补助要在确保当年村集体资金正常运转、不增加新的债务的情况下发放,否则一律不得发放。

第二十一条  凡属支出凭证的,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会计不得付款、不得入;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没有证明人、经手人的审核签字不批;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第二十二条  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严禁铺张浪费,每年发生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高于上年;对于发展集体经济中的特殊业务费用,必须写明事由,全年不得超出常规性年收入的15%。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收支实行按季报结管理,当季发生的支出,报账时间不得迟于下一季度的20日(例如:1月、2月、3月的所有账目须于4月20日前完成申报)。村级报账员负责整理相关财务资料,按时上报至“代理记账(‘三资’管理)”中心。对超出申报时限的报支发票,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处理;未经审批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报账。

代理记账中心按月进行记账核算,确保账表数据准确一致。每季度,经费使用结果须在村级政务公开栏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自然日。对违反限期报账规定及支出严重超标的情况,由镇纪委组织人员进村核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村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法定范围规范使用现金。一次性支出金额1000元及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确因特殊情况需以现金支付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留存书面审批记录。因公出差及其他经济活动需预借现金,无特殊情形的,借款人须在借款之日起15日内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因村集体财力紧张,村干部为集体垫付现金办理业务且暂时无法报销的,应在垫付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入账手续,将垫付金额挂入“应付款”科目核算,逾期未按规定入账的,该笔支出不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资金不得用于修建门亭廓栏墙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宗教场所建设和资助宗教活动不得用于违反产业政策、破坏生态环境、发展个人产业的项目投资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因期限届满或需撤资时,应及时足额收回投资本金及产生的股息、利息,并第一时间与“三资”管理中心对接,同步完成账目调整,严禁长期挂账。

第二十七条  村级光伏收益资金,按《共和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实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村级项目”净收益全部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和扶持贫困人口增收;“村级项目”净收益的60%作为村集体经济使用,主要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的维修维护、党员干部教育、劳动技能培训、贫困学生资助及发展村级产业等方面。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使用支出部分,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公示公告制度,资金使用结果即时在村内公示;“村级项目”净收益的40%部分和“试点项目”收益资金,主要用于40个贫困村和59个非贫困村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形式,扶持贫困人口增加收入,实现劳动报酬。

第三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代理记账中心按会计科目类别,进行分类记账,形成报表,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资产的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所有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对外投资,或实施村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行为时,须按以下要求执行:

1.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九类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2.合同签订后,须报乡镇(街道)备案,并及时上传至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

3.合同期限建议不超过三年,确需长期合作的,应根据前期履约情况,每三年重新签订一次;

4.必要时,可要求承包方(受让方)提供资产抵押或担保,做好风险防控,保障村集体资产安全运行,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新建投资项目审批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讨论决定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在整个固定资产的投资建设中,不论数额大小,不论哪一级审批项目,都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组织实施。

固定资产的承包租赁,必须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承包、租赁。村集体资产的出租出借实行有偿使用原则

构成固定资产的条件是:(1)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2)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和设施在实际管理中,对一些主要的生产工具和设备,虽然价值不够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也可以列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冲销按以下情形规范办理:固定资产出现损毁且已达到规定报废年限的,按实际资产状况依规进行账务处理;若发生被盗、遗失等非正常损失情形的,须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人民政府查实并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冲销账务处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按用途、类别等分类登记,明确专人作为保管责任人,进行专门管理,每年至少开展1次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核实,确保账实相符,并落实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责任,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对清查中存在的问题的处理:

1.发现资产盘盈、盘亏的,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在15日内完成处理,并留存书面处理记录;

2.属于规定定额内或自然原因导致的盘盈、盘亏,按财务制度及时办理账务处理;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按村“两委会”决议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或移送纪检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清查中需处置的固定资产,按程序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批后,依审批意见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变卖、互换、出租、转让,按以下程序执行:

1.分级决策。按资产原值、用途、期限小额低值资产可由理事会村委会拟定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后执行;重大资产(如原值较高、产权变更、长期出租等)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报批与备案。重大资产处置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三资”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小额资产处置后按规定备案。

3.公示与留痕。处置方案、表决结果、交易结果、审批意见均应向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留存决议、评估报告、交易凭证、审批文件、合同等全套资料,纳入台账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生物性资产(牲畜)、林木资产的管理,必须做到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牲畜资产、林木资产的承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牲畜资产不得借分户饲养之名行拆分私分之实,须强化日常管理,确保资产产生应有效益。生物性资产的摊销、核销等账务处理,需附死亡证明(适用于牲畜资产)、生产记录、会议记录、资产核销单等完整凭证,方可依规办理。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壮大发展过程中接受国家投资后,对于对外投资期限届满或需撤资的情况,应及时足额收回投资本金及产生的股息、利息。若出现短期内难以收回的情形,须立即启动法律程序追索(包括但不限于协商、发函催告、诉讼、仲裁等),切实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购入的资产,应当在购置完成后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各部门在村集体实施的扶贫产业项目资产,若权属清晰、价值确认无争议、移交手续完备的,应当及时入账,并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落实管理责任,纳入固定资产正常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理;对未完成移交或账实不符的资产,待进一步核实和完善相关手续后及时纳入集体资产登记台账并入账。

第三十八条  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和集体扶贫资产。到村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确需处置的,需拟定处置计划,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决议,议定后提请所在乡镇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乡镇和村级同步公示满十日且无异议的,方可实施处置。处置收入归资产所有权者,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涉及集体资产处置、资源开发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全程公示。

第三十九条  库存物资(含种子、化肥等消耗品)的账务处理,须以规范填写的入库单、出库单作为记账依据,严禁无凭证入账或长期挂账。

库存物资实行定期盘点制度,每年年底前须完成全面盘点,核对账实情况。盘点后,由物资管理责任人根据实际出入库情况、盘点结果,规范填写入库单、出库单及盘点表,按财务制度及时办理账务调整手续,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私分集体资产;严禁通过举债、亏空集体资金、清空集体资产等方式进行收益分配;严禁以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换届、经营管理层调整等为由,搞突击分红或变相违规分配集体收益。

第四十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价值无法确定且未入账的资产开展资产评估时,须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及专业人员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范围、评估费用、报告交付时限、保密义务及其他权利义务。评估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须配合评估人员开展现场勘查,核实资产数量、实际状态及使用情况,并全程留存完整影像记录。评估完成后,须取得合规评估报告,报告应载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关键参数、评估结论及报告有效期,且经评估机构盖章、签字评估师签字确认。严禁以个人估算、非专业机构评估结果替代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合规评估报告。

第四章 资源管理制度

第四十  村集体所有的草山、耕地、山林、荒山、荒坡的资源必须详细登记造册,明确资源的位置、面积、用途等,不能以村干部个人名义登记造册,以免造成资源流失,规范使用用途,防止非法破坏或改变用途。

第四十 出租或流转村集体所有的草山、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须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以公开招标、竞价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双方应签订规范书面合同,明确资源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流转价格、付款方式、合同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不得通过拆分合同等方式变相延长。

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督机制,村民及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参与交易全流程监督;交易方案、中标结果、合同内容须向集体成员公示。对违规出租、流转集体资源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  集体资源收益管理须公开透明,收益收支情况按规定纳入财务公开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源开展清查核实与价值评估,动态掌握资源状态,确保资源安全完整及价值稳定。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本单位名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以集体资产、集体名义借款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通过拆借、委托理财等变相方式转移集体资金。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须严格遵循“谁举债、谁负责”原则,从严控制新增债务,坚决制止违规举债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借债务用于发放人员补贴、日常办公开支等非生产经营性生活支出,举债仅限支持集体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建设等合规用途。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借债务兴办公益事业。确需举债开展经营性活动的,须将举债方案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机制,经决策通过后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县农牧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未经决策、审核或备案的,不得擅自举债。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须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原则,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且有表决权的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筹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流程,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理、有效。

第四十九条  村级呆账的冲销应严格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的款项,原则上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与时限足额兑现。因特殊情况导致承包人形成尾欠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集体审议:尾欠处理方案须经理事会、监事会共同参与讨论,形成一致同意的审议意见;

2.承诺签订:承包人须出具书面限期还款承诺,明确尾欠金额、还款时限、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

3.签章确认:书面承诺须经监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签署审核意见;

4.规范入账:完成上述程序后,方可将尾欠款项按规定纳入村集体账务核算,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入账。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债权债务须依据真实交易凭证、合同协议等合法依据据实登记入账,确保债权债务账实相符、数据准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开展1次债权债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须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向集体成员公示。

针对债权,须明确催收责任主体,由理事会牵头组织力量分类施策催收:对时效内债权及时发函催告或协商追偿;对长期未收回债权,查明原因后通过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追索,切实做到应收尽收。

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严禁通过虚构交易、违规担保等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第五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 财务公开形式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须保留传统张榜公布方式,同时通过“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青松治”“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等平台同步公示公开,确保公开内容可查询、可追溯,保障群众及时获取信息、有效行使监督权。

第五十 财务公开内容

财务公开内容须全面详实,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1.计划类: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新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2.收入类: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项、土地补偿费、救济款、扶贫款及其他各类收入明细;

3.支出类:生产性建设支出(含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含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及扶贫专项支出、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

4.财产类: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与租赁情况、其他财产明细;

5.债权债务类: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及个人往来、银行(农商行)贷款、其他债权债务明细;

6.收益分配及其他类:公积公益金提取与使用情况、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五十  财务公开程序

1.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须真实准确、数据无误;

2.公开前,财务公开材料须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认;

3.公开榜须由理事长、代理记账中心负责人、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公布;

4.所有公开材料须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5.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全程监督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公开程序的合规性及公开时限的及时性。

五十五条 财务公开时间

1.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每年固定公开2次;

2.常规财务事项每季度公开1次;

3.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财务问题及群众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须即时公开;

4.集体财务往来频繁的村,财务收支情况须每月公开1次,主动接受村民监督。

五十六 财务公开要求

1.村级财务公开表须采用统一规范格式,以电脑生成打印形式制作公开榜,确保内容清晰、格式标准;

2.重要财务事项实行“事前、事后双公开”,事前公开方案、事后公开结果;

3.常规财务事项按本规定第六十条明确的时限定期公开;

4.特殊财务事项随发生随公开,跨年度财务事项当年按进展情况分阶段公开,项目结束后一次性公开完整结果;

5.张榜公布的财务资料须在村务公开栏等固定场所保留15天以上,确保群众充分查阅。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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