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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504260000024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04-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25〕30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广场东侧国有土地上商铺征收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26 浏览次数: 【字体: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广场东侧国有土地上商铺征收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

 

有效改进城区面貌,提升城市居住功能,稳步推进征收工作,做到项目建设任务和群众利益双赢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性质

西至青海湖广场、北至县政府出入口、东至青海湖北大街面、南至街心花园。(具体收范围规划设计红线图为准)

土地性质:国有土地

二、征收实施单位

共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省、(县)级关于搬迁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安置工作合法有序推进。

(二)坚持规划引领。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严厉打击突击搭建、抢建房屋、抢栽抢种的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坚持多措并举。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征收补偿。地建还的安置户,实行规范化的社区管理。

四、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四)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

(五)《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六、评估公司选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投票、摇号的顺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七、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前未经登记的建筑,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后,由选定的评估公司评定结果为准。

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供被征收人任选一种。

(一)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产权调换,须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货币补偿包括:

1.房屋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格等因素,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

2.室内装饰及附属物补偿: 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予以货币补偿。

3.搬迁补助费和学生交通补助;低保证、残疾证、军人相关证件(三证中只享受一证)。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计算方式

一是产权登记的房屋按照其《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比例以楼层进行置换,砖混结构调换比例为一楼1:1、二楼1:0.9、三楼1:0.8

二是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实际测量为准,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比例为砖混结构一楼1:0.9、二楼1:0.8、三楼1:0.7

三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房情况。安置房源在青海湖广场地下商铺,按实际测量面积建还商铺。办理产权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选房顺序:异地安置房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协议时间顺序进行选房,需在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搬迁房屋。未按协议规定期限腾空搬迁的,所选房号无效。                                                                                                                                                                                  

八、经营性房屋认定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12的视为经营性房屋:

1.持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性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的。

2.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正在合法经营的;

3.值班室、彩钢棚等非营业建筑面积不计入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        

、奖励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120个工作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1万元,2140个工作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出期限的不再奖励。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对一次性货币安置到位的被征收户,按1000/户给予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按2000/户给予搬家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过渡期间,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按照900//户补助。过渡时间暂定为12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实行多退少补原则,以实际发生为准。以被征收人移交房屋钥匙之日起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其他补助政策。

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军人相关证件其中一证的被征收人,按照1万元/户给予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三证只可享受其中一证。

(四)经营性房屋评估标准。地上附着物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对持有商业房产或土地手续的按商铺进行补偿;土地手续的按商业用地进行补偿,具体补偿以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准。

(五)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被视为合法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依据《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暂定㎡/100元一次性给予补偿。

(六)室内装修、装饰、彩钢棚、简易棚补偿。根据评估机构按房屋附属物评估价值补偿,彩钢棚、简易棚及临时搭建房不计建还安置面积中。

(七)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除幼儿园以外,在校中、小学生,持在校学籍证明按300/人一次性进行补助,具体以被征收人户籍内持有学籍证明成员为准

(八)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土地价值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十一、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二)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具体问题和处理办法

(一)水、电、路、燃气、通讯设施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相关单位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二)评估机构、测绘单位、垃圾清运费及招标控制价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纳入房屋征收费用,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统一支付。

(三)被征收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房屋移交相关手续后,房屋征收部门按安全生产程序统一组织拆除。

(四)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申请复核、鉴定。

(五)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共和县非成套房屋征收认定领导小组、本项目征收领导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六)房屋征收中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等,依照相关单位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三、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补充和办理。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202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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