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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43000000/202504200000024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04-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县级文件

共政办〔2025〕29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和县中医院扩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20 浏览次数: 【字体: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和县中医院扩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有效改进城区面貌,提升城市居住功能,对共和县中医院周边房屋进行征收安置,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征收方案。

一、征收范围

共和县中医院南扩涉及到的共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包括院内路政、邮政),具体范围以设计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共和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共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三、征收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级关于征收搬迁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保护被征收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合法有序推进。

四、征收安置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人大常字202134);

(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签约期限

为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内。

六、评估公司选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程序选定具有资质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七、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管理等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前未经登记的建筑,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房屋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后确定的建筑面积、用途及性质为准。

补偿方式:被征收涉及的办公用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车库等配套用房,给予货币补偿,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产权调换,须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货币补偿包括:

1.房屋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格等因素,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附着物、室内装饰装修及不宜搬迁的设施设备等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标准

以产权登记、确权认定或评估公司测量建筑面积为准,按照1:1的比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单位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可置换面积的,按照建设成本价补交差价。

2.安置房情况

本次安置办公房地点以调整房为准,现房安置,交付标准为原征收房屋适宜办公的同等装修房,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由被征收单位自行承担。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单位所涉及的单身公寓及家属住宅房,按符合相关规定的由政府负责落实统一发放临时补助费,临时过渡期间,由被征收单位职工自行解决过渡房,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按被征收单位所提供的职工名单进行拨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900/月补助过渡时间暂定为24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超出24个月的,超出月数补发临时安置费,实际发生时间以被征收人移交房屋钥匙并搬离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三个月止。

若职工单位公寓及家属住宅房以现房安置,过渡费以实际产生的月份进行补助费发放。

4.附着物、室内装饰装修及不宜搬迁的设施设备等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为适宜办公的同等装修费用。

八、房屋与经营性房屋、地上附着物认定条件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经营性房屋:

1.持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性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的;

2.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正在合法经营的;

3.值班室、锅炉房等非营业建筑面积不计入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

(二)经营性房屋评估标准。征收红线范围内公产存在租赁经营性建筑的,室内装饰及附属物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与租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具体补偿以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准。

(三)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被视为合法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依据《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暂定㎡/100元一次性给予补偿。

九、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被征收单位房屋涉及的征收范围内可搬迁办公设施设备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严格按照《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给予补助。

十、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二)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具体问题和处理办法

(一)水、电、路、燃气、通讯设施在征收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相关单位和征收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二)评估机构、测绘单位及垃圾清运等第三方报价等相关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纳入房屋征收费用,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统一支付。

(三)被征收片区内所有被征收单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房屋移交房屋相关手续后,房屋征收部门按安全生产程序统一组织拆除。

(四)被征收单位建还办公房所产生的装修费用,超出补偿金额部分的费用被征收单位自行承担。装修费用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将转入于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公司,根据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数据,由被征收单位与第三方签订装修协议为依据给予补助。

(五)被征收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申请复核、鉴定。

(六)房屋征收中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场所等,依照相关单位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二、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由相关部门补充。本方案由共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202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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