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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3-06-0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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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0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根据《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海南州地方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制定过程

  根据《共和县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工作方案》,我局草拟了共和县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相关部门及县发改局法律顾问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县政府,征求了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根据县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委托司法局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核意见书进行修改后第二次征求了县政府法律顾问意见,按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再一次进行了修改完善。现报送审稿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印发。

、主要内容

    《共和县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共分七35条

第一章  总则。介绍了编制目的和依据、本办法适用范围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县储备成品粮油的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县储备成品粮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保证储备粮油总量计划和管理落实到位。

第二章  储备成品粮油的计划根据《共和县成品粮油储备方案》的要求,按应急供应需求下达成品粮油储备计划,计划包括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质量要求。其中:第八条  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县成品粮油储备不少于本县全部户籍人口5天的应急供应量。

第三章 储存轮换管理规定了成品粮承储企业的资质和条件,明确了承储企业承担的责任,提出了县储备成品粮油轮换方面的要求。其中:第十 县储备成品粮油实行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

承储企业优先安排轮换库存中储存时间较长或者出现不宜储存情况的储备成品粮油。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 90%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方式,储备成品粮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由储企业进行轮换。小麦粉和大米不超过包装标示保质期,每年轮换不少于2次;菜籽油每年轮换不少于1次。库存实物达到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第四章 储备成品粮油的动用明确了动用权限、触发条件、动用程序和方式,以及动用结束后的补库等相关工作。

    其中:第二十条写明县储备成品粮油具体动用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会同财政局等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粮食部门备案。动用县储备成品粮油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 县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命令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县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命令。

县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后,在 12 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国家有新规定的应当按照要求补足动用的县储备成品粮油。

第五章  费用管理 规定了储备成品粮油的要求和要达到的条件。其中:第二十 县储备成品粮油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根据粮油市场行情及合理费用核定。第二十 经批准动用县储备成品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

第二十 县储备成品粮油保管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利息补贴据实拨补,其中低于最低实物库存量和超过 4 个月轮换架空期的部分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规定了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对成品粮油储备的监管以及承储企业发生违法行为、收到群众举报等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等。

    第七章  附则对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和实施日期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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