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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23〕59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0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56

 

共和县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有效发挥县储备成品粮油宏观调控作用,维护本县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海南州地方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储备成品粮油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等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储备成品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粮油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储备成品粮油的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县储备成品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储备成品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县储备成品粮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保证储备粮油总量计划和管理落实到位。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主管本县储备成品粮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储备粮油计划,对县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局做好预算资金保障,按照县粮油储备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县储备成品粮油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含价差)等财政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县审计局依法对储备成品粮油政策执行、储备负责人履职、管理情况,以及县储备成品粮油补贴费用、贷款利息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县储备成品粮油收储、轮换过程中的计量器具、质价政策、市场流秩序实施监管。

(五)依法承担本县储备成品粮油任务的企业对承储的县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鼓励储备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粮质量,保障储备粮安全。

第二章  储备成品粮油的计划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和州下达的县储备成品粮油计划要求,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订县储备成品粮油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储备粮油计划应当包括储备规模、品种结构、质量要求以及总体布局方案等内容。

第八条  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县成品粮油储备不少于本县全部户籍人口5天的应急供应量。

  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以县政府所在地为主,各乡镇所在地为辅,重点考虑人口密集地区、价格易波动、灾害频发、缺粮地区,对县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三章  储存轮换管理

第十条  县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应当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监督管理、有利于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以国有粮食企业承储为主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由其它企业承储为辅。

第十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自有仓储设施承储,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省规定的最低仓容规模;

(四)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库方式、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仓储管理、粮油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七)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必要投入和设施设备;

(八)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承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县储备成品粮油计划任务,并遵守下列规范:

(一)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开(或内部分离);

(二)严格执行有关储备成品粮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储备成品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防潮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

(五)按照规定定期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报告县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情况,出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报告并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六)承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及储备成品粮油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事故级别,立即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七)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及时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县财政局;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租仓储存;

(二)转包县储备成品粮油计划任务;

(三)拒不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动用命令;

(四)虚报、瞒报县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品种)、质量,或者在县储备成品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五)擅自动用县储备成品粮油,或者以县储备成品粮油及相关设施设备对外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债务清偿、进行期货实物交割,或者擅自改变县储备成品粮油指定用途;

(六)擅自混存、串换县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七)采用一粮多用、低价购进高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

(八)挤占、挪用、 骗取县储备成品粮油贷款;

(九)利用县储备成品粮油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粮食商业经营;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应当及时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明确相关责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成品粮油的品质情况和实际储存年限等情况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会同财政局每年12月份安排下达年度轮换计划,并对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年度轮换计划,并做到全程留痕备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验收。

承储企业对县储备成品粮油轮换应当建立档案,相关凭证、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

第十  县储备成品粮油实行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

承储企业优先安排轮换库存中储存时间较长或者出现不宜储存情况的储备粮油。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 90%

县储备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方式,储备成品粮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由储企业进行轮换。小麦粉和大米不超过包装标示保质期,每年轮换不少于2次;菜籽油每年轮换不少于1次。库存实物达到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第四章  储备成品粮油的动用

第十  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应当将县储备成品粮油动用措施纳入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县储备成品粮油动用权限、触发条件、动用程序和方式等内容。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县储备成品粮油:

(一)县级成品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县储备成品粮油具体动用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会同财政局等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粮食部门备案。

动用县储备成品粮油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  县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命令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县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命令。

县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后,在 12 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国家有新规定的应当按照要求补足动用的县储备成品粮油。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  县储备成品粮油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

第二十  县储备成品粮油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根据粮油市场行情及合理费用核定。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  经批准动用县储备成品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县财政。

第二十  县储备成品粮油保管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利息补贴据实拨补,其中低于最低实物库存量和超过 4 个月轮换架空期的部分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按照规定缩短或延长轮换架空期的,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二十  承储企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县储备成品粮油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或者承储企业因承担应急调控任务造成轮换亏损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进行审核,及时进行清算。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储备成品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成品管理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县储备成品粮油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 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检查情况形成记录。抽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

二十九  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储备成品粮油、销售、轮换计划、动用命令以及有关财政和财务核算规定等执行情况;

(三)查阅县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县储备成品粮油的质量安全进行检验,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储企业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五)其它法定职权。

第三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应当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对承储企业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违反承储合同等情况,依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承储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储备成品粮油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核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县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局)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方式

第三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  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县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共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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