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共和县企(事)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共和县企(事)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将《共和县企(事)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将意见于2024年3月29日前反馈至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办公室。
电子邮箱:2389977979@qq.com
联系电话:0974-8516518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19日
共和县企(事)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青政办〔2020〕2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域企(事)业单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建设、运营管理及退出。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分配、建设、运营管理和退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和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公租房配建
第四条为切实解决共和县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保障企(事)业单位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发展需求合理配建公租房项目。
企(事)业单位经申报主管部门同意,且符合城乡规划,可在自有产权土地上实施公租房建设项目。
第五条为提高企(事)业单位公租房配置效率,有效增加企(事)业单位公租房房源供给保障能力,企(事)业单位公租房建设原则上按企(事)业需求进行“滚动式”发展方式合理配建。
第六条适合配建公租房“先建后补”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公租房“先建后补”项目建设申请及立项批复;
(二)企(事)业单位相关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依法取得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四)企业运行近两年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
(五)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六)工程决算书;
(七)公共租赁房建设与管理承诺书;
(八)第三方对房屋面积的测绘报告表;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根据企(事)业单位申请,由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综合研判,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企(事)业单位发展需求合理分配,也可在城区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按照海南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公租房的建设应严格执行《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技术导则》。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以内(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小户型为主。公租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九条公租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城区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并应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公租房建设管理
第十条主管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公租房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限、运营时间、房屋用途、产权划分、租金缴纳方式及双方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公租房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总责,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强施工中安全监督、检查,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督促、检查和管理。及时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保证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严格按项目基建程序和“四制”要求执行。建立建设项目法人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建设项目合同制。
第十三条公租房必须符合企(事)业单位公租房的标准和要求,公租房项目竣工后由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四章公租房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公租房资金使用采用“先建后补”方式补助,补助标准依照《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共和县2011年企业公租房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共政办〔2013〕202号)文件执行。配建公租房补助标准以第三方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每套公租房项目最高补助标准为5.95万元,超额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在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第三方对公共租赁房面积进行测绘,并将测绘结果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测绘结果计算公租房项目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公租房租金管理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公租房租金收缴标准原则上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确定共和县企事业单位公租房定级及租金收缴标准的通知》(共政发改〔2020〕175号)收缴;企业公租房根据所处地段及对公租房的装饰、配套设施情况可适当上浮公租房租金收缴标准,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的70%。
第十七条为支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对事业单位公租房按90%收缴租金;对常年生产经营企业公租房按75%收取租金;对季节性生产加工企业公租房按50%收取租金。
企业公租房按全年应收租金的40%上缴国库(主管部门代收),60%的租金企业留用,优先列支公租房后期维修及管理等费用,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公租房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租房租金的收缴工作,公租房租金自验收之后次月起计收;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收缴上一年度公租房租金,并将收缴租金足额上缴县级国库,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企业因故长时间停业或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等情况,需减免公租房租金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第六章公租房运营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管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和企业负责公租房质量建设及后期运营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管局与不动产管理部门在企(事)业公租房建设单位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注销、涉及企业公租房抵押登记等环节,根据工作职责与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有效衔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政企共建的公租房,政府投资部分产权归政府所有,经自然资源管理局不动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办理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证上注明公租房产权人情况、房屋性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内容,并加注“公租房”字样。
第二十二条企(事 )业单位公租房项目用于职工住房,不得作为担保、融资抵押物及出售。
第二十三条企(事)业单位落实公租房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公租房的运营和管理,做好公共租赁房分配入住、台账建立、租金收缴、物业管理及后期运营维护等工作。入住对象优先考虑本企业职工入住,对剩余房源可安排周边外来务工人员入住。
加强入住对象审核管理,入住人员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提交公租房租赁申请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健全公租房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和企业负责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退出及运营管理工作。主管部门配合建设单位和企业加快推进公租房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对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制度,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在公租房运营管理期间出现私自改变项目使用用途的,终止《公租房项目合同》,追究企业主体责任,收回公租房指标并全额收回政府对该项目的补助资金;对不及时上缴公租房租金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追缴。
第二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公租房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配建公租房的企(事)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应当收回公租房指标及补助资金:
(一)因城镇发展和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建设的;
(二)因企业经营不善,依法破产或产生重大经济纠纷的;
(三)无正当理由经催告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改变公租房用途、性质的;
(六)企(事)业单位公租房运营期满五年,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的。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依规收回的公租房产权、所有者权益可以转让,按上条第一种情形收回的,收回全额补助资金;按上条其他情形收回的,按当年市场价做资产评估后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退出的房源指标,将优先考虑我县招商引资企业进行合理分配,再依次考虑有需求的企业进行分配。如无企业需求时,统筹公租房房源指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合理选址,县政府划拨土地,建设园区公租房小区,实行政企统建或由政府汇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企业投资部分可以租金方式进行回退或抵冲。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我县原有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29年2月28日。2021年7月15日印发《共和县企(事)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共政办〔2021〕183号)同时废止。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