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共和县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共和县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将《共和县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将意见于2024年3月19日前反馈至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办公室。
电子邮箱:30412155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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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3日
共和县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全县农牧区劳动力多渠道、多形式转移就业,提升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民稳定增收工作的通知》、州委州政府《海南州提升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促进农牧民转移就业的实施意见》及县政府《共和县提升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促进农牧民转移就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共和县农牧区劳动力(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
(二)外出创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自主创业人员;
(三)劳务经纪人、致富带头人;
(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
(五)各项目建设主管单位;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三条 对自主外出(含自主创业)实现省内跨州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自主外出实现省外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脱贫户和监测户转移就业人员在实现省内跨州转移就业奖励的基础上增加500元,在实现省外转移就业奖励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
第四条 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在县就业服务局备案的致富带头人、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共和县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现省内跨州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按照每转移1人3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实现省外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按照每转移1人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组织带领脱贫户和监测户实现省内跨州转移就业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每转移1人增加100元。
第五条 各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实施建设项目吸纳我县农牧区劳动力比例达50%以上的,按转移就业人数对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分别予以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参与转移就业成效显著,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前提下,按实际转移就业人数对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乡镇分别予以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局列入部门预算予以解决,差额部分,由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支出。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自主转移就业人员到县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社保卡(须开通金融功能)复印件;
(四)在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就业的,需提供就业期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工资银行卡流水等原件或复印件(电子凭证打印件)其中任意一项即可。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或村“两委”书面证明并附个人承诺书;
(五)填写《奖励资金审批表》。
第九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到县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社保卡(须开通金融功能)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纳税证明(未达到起征点的经营商户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核定通知书);
(六)填写《奖励资金审批表》。
第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务经纪人、致富带头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到县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劳务经纪人需提供劳务经纪人证;
(三)致富带头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四)劳务经纪人、致富带头人需提供社保卡(须开通金融功能)复印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需提供公司银行账户;
(五)组织带领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
(六)与外出人员签订的劳务协议(劳务合同);
(七)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劳务合同);
(八)填写《奖励资金审批表》。
第十一条 对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奖励的人员在提供上述所需资料后,县就业服务局审核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发放。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奖励:
(一)在提供相关材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务工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涉嫌欺诈、恶意讨薪等)或违法获得收入的;
(三)通过政府安置并且仍然在职的人员(如光伏公益性岗位人员、林管员、草管员等);
(四)稳定就业时间不连续的人员;
(五)不按程序申报的人员;
(六)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 自主转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劳务经纪人、致富带头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转移就业奖励资金行为的,在追回发放奖励资金的同时,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劳务经纪人、致富带头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取消其劳务经纪人从业资格、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涉嫌违法情况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奖励资金仅限于补充公用经费,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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