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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和县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0 发布时间:2013-06-2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制定的《共和县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619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19日印发

                      共印75

共和县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我县城区环境质量,切实解决餐饮业油烟扰民问题,尽快完成“煤改气”工程,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全面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解决餐饮业油烟扰民工作做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集中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环境质量的热点、难点问题,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基本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油烟超标排放的经营户进行集中整治,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经营户责令限期治理,对排油烟大户强制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通过多种措施,促使餐饮企业油烟排放长期、稳定达标,最大限度地减少油烟对区域环境的影响,  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摸底对象、任务和进度

  (一)整治范围

县城范围内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业,包括宾馆、酒店、茶楼、餐厅、单位食堂及个体工商户等,具体范围为:东至环城东路,西至环城西路,南至次汗素村和青年公园周边,北至城北新区。

  (二)摸底调查

  对县城周围内餐饮业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餐饮业单位的数量、规模、分布、燃料使用以及油烟治理情况。

  (三)整治内容

  1、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煤、油烟污染

  新、改、扩建的餐饮经营户和单位食堂,必须全部使用清洁燃料(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前置审批手续,必须通过环保、卫生部门审批,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2、集中整治现有餐饮业煤、油烟污染

  1)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餐饮业及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

  2)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气排放管道,但有居民投诉的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四)整治任务

   1、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外排油烟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列入整治范围的对象必须设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市貌的规范性排气烟道。

   3、产生油烟污染的经营户,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4、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或环评认为不适合继续经营的餐饮,依法取缔。

  (五)整治进度

   1、宣传动员阶段: 2013530日 — 615日 。召开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向业主和群众进行宣传,使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2、集中治理阶段: 2013615日 — 2013915日 。由县级环保部门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餐饮经营业主接通知后,在一个月内向共和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报送整治方案,方案经审查后实施。各餐饮业主单位必须于 2013915日 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达标后方可营运。

一是因排放油烟引起环境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经营单位,应于2013815日前安装好油烟净化设施。

二是位于城市中心、医院、学校、居民住宅小区的现有餐饮业单位应于2013915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三是单位所属食堂应把治理油烟工作纳入计划,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于20131215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四是其他现有饮食业单位,应于2013915日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五是新建餐饮业的单位,办理环评及环保审批手续,同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3、巩固验收阶段( 2013915日 — 1215日 )由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对完成治理任务的业主单位进行环保验收,经验收达标后业主方可营业,不按期完成限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业主,依法关闭。

三、组织机构

为使我县餐饮业整治工作顺利完成,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城镇管理局、县经济贸易局、县公安局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县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汇总各类信息、数据,按部门职责下达整治任务,协调各部门日常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整治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四、责任分工

(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城区餐饮业煤烟油烟污染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定限期整改单位名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餐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规燃煤的一律现场拆除、没收燃煤设施。

(二)县工商局: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对现有达不到环保要求且无照经营的餐饮店实施取缔;对有群众投诉且未按环保要求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餐饮店,不予年审;对污染严重,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餐饮店,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新办餐饮项目严格审批手续,将环保审批纳入前置许可;对在城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县经济商务局:负责餐饮经营户“煤改气”改造工程的实施,督促餐饮经营户在治理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天然气、煤气、电、液化石油气等)。

  (四)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吊销关闭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卫生许可证,未办理环评手续的,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

  (五)县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关闭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的餐饮摊点、烧烤点。

(六)县公安局:对干扰执法、暴力抵制城区餐饮业燃煤及油烟专项整治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五、相关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事项,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成立整治工作小组,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群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2、要将餐饮业单位纳入强制管理范围,今后所有新、改、扩建餐饮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居民集中区的严重污染单位列入限期治理计划。环保、工商、城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凡逾期不能达标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情节恶劣的单位,相关部门要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关闭。

  3、要通过新闻媒体将这项工作的意义与要求公之于众,对按期完成治理项目的餐饮业单位予以表扬,对逾期不能达标的餐饮业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应的油烟污染问题。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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