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制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总体要求,根据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的通知》(青府法﹝2016﹞23号)安排,为全面准确掌握我县行政执法人员底数,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我县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清理对象
除法定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在编在职在岗,且经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证和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外,其他在编但不在行政岗位工作(含借调、离岗等)的人员,或者临聘、合同制、工勤、执法辅助等人员均不得办理和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二、 清理方法
(一) 核定执法人员。各乡镇、各部门要安排本乡镇、本部门负责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和执法科室对照“三定”规定核查执法主体和执法岗位,核查依法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和实际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摸清清理工作底数。
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县直执法部门,其部门要指定专人(法制专干)对照本部门“三定”规定核查执法岗位,核查依法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和实际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由国家部委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由省直部门及州直部门负责统一核发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部门,要对照部门和本系统“三定”规定核查执法岗位,核查依法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和实际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二) 清理执法证件。各乡镇、各部门要在核定岗位编制和执法人员的基础上,对不应当持有但实际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借调、离岗、临聘、合同制、工勤、执法辅助等人员的证件,予以收缴并上交证件核发部门统一注销。
对因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重大执法过错、违法违纪等行为,而被调整出执法队伍人员的执法证件,以及对未依法建立委托关系的组织的执法证件,应当予以收缴并上交证件核发部门统一注销。
同时持有国务院部委或省、州直部门核发和县内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双证”人员,原则上只能持有国务院部委统一核发的证件,本县不再核发执法证件。
对已实行大部门制改革的执法部门,应当在新部门“三定”规定下达后,及时公告执法主体并换发使用新的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新进人员和原执法证件到期的,应当培训考核后核发;原执法证件仍然在有效内的,直接予以换发)。部门合并后按“三定”规定仍保留原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并同时单独挂牌的,可以使用原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等特殊执法种类的行政执法证件,仍由原渠道核发。
对依法办理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当按期年检。
(三) 报备证件信息。各乡镇、各部门在完成执法证件清理后,应当向行政执法证件核发部门填报《(现有/新增)行政执法证件统计表》《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统计表》。各乡镇、各部门将本单位内行政执法证件统计表等信息,汇总上报县政府法制办。
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县直执法部门,在完成执法证件清理后,向县政府法制办填报《(现有/新增)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统计表》《(现有/新增)》行政执法证件统计表》《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统计表》。
由国家部委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省、州直部门负责统一核发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各执法部门要汇总清理情况并向县政府法制办填报《(现有/新增)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统计表》《((现有/新增)行政执法证件统计表》《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统计表》。
各乡镇、各部门统计行政执法证件信息的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16年3月31日。在此之前办理相关证件信息的均要予以统计,在此之后符合行政执法申领条件的按正常程序办理(暂不列入统计表),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严禁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三、 工作步骤
此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主要按三个步骤实施:
(一) 自查阶段(2016年4月25日至5月5日)。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制定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好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各执法部门还要组织完成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岗位核定工作,并在有关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书面反馈相关工作计划方案和工作动态。
(二) 集中清理阶段(2016年5月5日至5月31日)。各执法部门要按照清理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完成行政执法证件表格填报、证件信息汇总、向证件核发部门报备和应注销的行政执法证件收缴上交等工作。向县政府法制办报备行政执法证件统计表,需上报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本及其电子文档。对各级组织开展清理工作的情况,县政府法制办届时将进行随机抽查并通报相关情况。
(三) 社会公示阶段(2016年6月1日至6月20日)。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核发执法证件的部门执法人员信息,在县政府信息网上统一公示(未公示的均视为无效证件),同时对应当注销的行政执法证件信息予以注销。
国家部委和省、州直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应当通过省、州政府法制信息网进行备案公示,并对应当注销的行政执法证件予以销毁。
四、 几点要求
(一)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行政执法资格清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刚要(2015—2020年)>》明确的2016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抓手。各乡镇、各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增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按计划抓好相关工作落实。要精心组织,确定专人具体负责,逐项内容推进清理工作,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完成清理任务。
(二) 科学建档,动态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依法实施执法活动、执法评议考核和奖惩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做好新增行政执法证件和注销行政执法证件工作,并于每年1月向执法证件核发部门填报上年度的《(现有/新增)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统计表》《(现有/新增)行政执法证件统计表》《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统计表》,实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三) 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各乡镇、各部门要在行政执法资格清理工作完成后,重视搞好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着力抓好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从源头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特别重视加强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行为。
对清理行政执法证件工作中遇到的苦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沟通反馈。
联系人:旦正太 联系电话:0974—8520338
电子邮箱:84349891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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