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共告字〔2017〕3号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美丽共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县行政区划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共和县恰卜恰镇老城区和城北新区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区域内居民家庭自用灶除外)。
(一)老城区范围西起西城路、东至环城东路、北至兴海路、南至同德路。
(二)城北新区范围西起西城路、东至环城东路,北部至环城北路,南部以原214国道为界。
二、高污染燃料的类型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有关规定,规定的高污染燃料主要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公斤)。
(三)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公斤)。
(四)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它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五)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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