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政办﹝2017﹞189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共和县政府党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22日
共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政府常务会议效率和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共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共共和县委常委会议制度》,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党委领导、民主集中、会前酝酿、会议决定、会后提请的原则,坚持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积极实行邀请县委、县人大和县政协领导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决定事项及时报县委。对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在召开会议前提请县委通过后按程序上会研究决定,并贯彻执行。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县工作实际,保证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决定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要求贯彻落实。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提交部门和涉及议题的有关乡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会议。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议题,可邀请群众代表旁听。研究决定事项必须首先由县长审核。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县长必须到会,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县长同意可委托相关乡镇、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介绍议题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有特殊事项和重大问题由县长决定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县政府主要决策形式,所提交讨论的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关系发展和民生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政府工作思路及其重大结构调整;
(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四)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县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七)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八)县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九)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除法规规章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政府立法程序提交外,其他各类议题在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前。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研究,拟定2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协调,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二)涉及全县重大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三)涉及城市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络、调查研究、征集群众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议题,应征求县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议题,应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制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议题,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后,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五)涉及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方面的事项,相关乡镇、部门、单位必须按程序首先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把关后,联合行文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六)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待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九条 对财政预算未安排的事关国计民生的特殊重大项目及不可预见的突发性应急资金支出,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由主管财政的副县长、财政局长报请县长同意后,实行县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依法、依职权应由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决定的事项;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县长可以协调解决或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县长、分管副县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调研、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分管副县长或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未经县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凡属各部门、各单位上报需要研究的经费事项;其它不属于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前通知相关乡镇、部门或单位,尽早准备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并由提交部门按规定数量印制后,连同电子版于会前3天(不宜提前公开的除外)送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报参加会议领导。除紧急情况外,会议相关材料应在会前2天报送(不宜提前公开的除外)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县长、县长逐级审阅。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办公室常务秘书具体承办。每次会议首先组织学习,学习内容由主管常务的副县长确定,学习资料由政府办公室准备。
第十三条 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交乡镇、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参会人员依次提出意见,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政府办公室各秘书轮流负责记录,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副县长审核,主管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报请县长签发。会议纪要未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第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提交表、议题送审表,乡镇、部门、单位呈报材料、会议纪要等,收发人员要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适宜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审阅,由常务副县长审定。如有必要,可视情况报县长审定。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需要传达的内容,按照会议纪要执行,一般不另行文。
第五章 督查落实
第十八条 对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
第十九条 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按分工和时限要求,由分管副县长牵头,相关乡镇、部门或单位具体承办,限期办理。
第二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督查室组建政务督查组,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县长。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按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行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在每次常务会议讨论议题前,由县督查室对上一次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副县长、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政府常务会议,须提前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涉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议题,须由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并按通知要求提前20分钟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效率,各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材料,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洁。汇报人发言一般不采取通读相关材料的方式,要开门见山、言简意赅、重点突出需要研究商榷的主要内容,参加会议人员应围绕议题发言讨论,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政府党组成员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必须认真思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确保决策有理有据,有法可依。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或静音)等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不得随意会客;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县政府领导在会上的发言,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退还会议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落实的人、不落实的事,按责任查究、行政问责制度等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实行责任查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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