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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7﹞221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共和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0 发布时间:2017-11-2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共和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遵照本工作规则和考核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2017年11月15日

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印发

共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县、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有偿聘用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

第三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成立共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在县政府法制办设立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指导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第二章 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优先从青海省法律顾问专家库中聘用,也可以从法律实务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中聘用。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实行有偿聘用,费用及支付方式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1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聘用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七条 经聘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时限、报酬等内容,并为受聘政府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具有5年以上法律执业资格,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律工作者;

(四)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熟悉共和县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六)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服务职责的可以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空缺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选派符合要求的人员替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为聘用单位履行的法律服务职责包括:

(一)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为政府行政管理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为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及涉法上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从法律角度提供修改、审查和制定的法律意见及建议;

(四)配合政府开展法制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担任代理人,参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参加行政调解等活动;

(六)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和项目实施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七)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洽谈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

(八)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就政府林权制度改革,土地承包出让,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十一)办理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列席聘用单位相关工作会议,参加有关的调研、论证、座谈等会议;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五)获得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十二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不得泄露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损害聘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六)与所承办的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乡镇、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从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本规则进行解释。

共和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共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聘用的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考核为年度工作考核。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法律顾问的考核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按照20%的比例确定,即每5人确定1名优秀。聘用单位法律顾问不足5人的,原则上不确定优秀以上等次,工作中确有为聘用单位避免重大失误、挽回重大损失等立功表现的,报经县政府法制办同意后可以评定为优秀。

考核优秀的法律顾问及所在单位在下年度优先予以聘用,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续聘。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考核于每年底统一进行。考核根据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结合聘用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予以评定。

第六条 考核时,考核组织单位应当开展民意调查或民主测评;被考核对象应当据实填写考核登记表。

第七条 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行职责情况(60分)。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用单位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10分;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5分;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差或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一次扣10分;4、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顾问服务的,一次扣5分;5、提供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法律咨询意见存在明显错误,给聘用单位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6、其他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或者慢履行、乱履行职责的,酌情在20分中予以扣分。

(二)规范执业情况(20分)。1、聘期内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5分;2、聘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一次扣10分;3、每年未提出5条以上法律意见建议的,少一条扣1分。

(三)遵守纪律情况(20分)。1、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一次扣10分;2、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5分;3、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一次扣5分。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任职不满3个月的,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

第九条 参加年度考核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12月向聘用单位提交本人年度考核登记表,登记表中应当记录本人当年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的基本履职情况。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结果确定后,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将考核结果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各乡镇、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政府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法制办申请复核。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登记表

20  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 治

面 貌

任现职时 间

所在单位及职务

服务单

位名称

签名:         年  月  日                                                   

 本 单 位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县政府法制

办公室审查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被考核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

 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印发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 治

面 貌

任现职时 间

所在单位及职务

服务单

位名称

签名:         年  月  日                                                   

 本 单 位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县政府法制

办公室审查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被考核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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