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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8〕8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来源:0 发布时间:2018-01-2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共和县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123

 

 

共和县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省委省政府《青海省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实施方案》(青发20162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号)精神,及《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青国土资2017225号)文件要求,为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部署,我县要确保全面掌握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土地自用现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务必于201810月底前,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合用权登记发证任务,依法依规积极调处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国有争议,由共和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国土资源和农牧部门负责,调处一宗、确权一宗、登记一宗、发证一宗,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 ,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登记准确。农垦国有农牧场代管使用的集体土地,不得纳入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范围。

(二)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和农垦国有农牧场的自身条件,选择适宜的方法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和测量测绘,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将农垦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一并进行确权登记。

(三)先易后难原则。首先应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同时依法依规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 。对于有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划定争议范围搁置,先行完成无争议土地确权登记,争议地块待调处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四)不变不换原则。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不动产权利没有发生变动的,原已依法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无需更换,坚持合法确权登记成果继续有效。权利人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农牧和科技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有关要求,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已有地籍调查、基础测绘和相关遥感影像资料等成果,组织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的权籍调查,统筹考虑两个国有农垦单位的经济条件、改革现实需求,全面查清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依法使用的每宗国有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内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开展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的权籍调查,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件等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提供给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实现房地一体调查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二)加快办理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权籍调查完成后,县国土资源局要组织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尽快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成果资料。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对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审核通过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对于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并在登记簿、权属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利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对于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建筑,属于合法批准并具备登记条件的,应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对原已发证宗地缺失档案资料、登记不规范以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或因改制权利人名称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不动产登记变更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长期使用与相邻各方没有权属争议但权属来源资料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邻各方错界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将登记事项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发布公告须满3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直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三)依法积极调处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国有土地可能性争议。县农牧和科技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对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每宗争议地块的主体、地类、面积、争议原因等情况,建立权属争议地块统计台账。县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农垦主管部门参与农垦国有土地可能性争议调处,按照“尊重历史,面对 现实,互利互让”原则,采取积案包干,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妥善解决权属争议。对已经标绘或明确了农垦国有土地权属界线的合法权属,不再进行权属调查指界。对已生效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或裁处结果,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农垦单位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解决的,可将争议搁置,不得扩大争议范围,无争议的土地应先行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争议土地待争议调处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四)规范管理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相关成果资料。农垦主管部门及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及时整理完善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可能性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相关成果资料,建设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实现信息化科学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完善登记信息数据建库工作,实现信息共享服务,依法提供公开查询,促进农有土地登记成果的有效利用。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启动推进工作阶段2017121日—20171230日)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共和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2.制定实施方案。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完成制定实施计划,进一步明确任务、进度安排、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量化分年度任务,启动并落实推进工作。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农垦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完成制定实施实施方案。

3.狠抓任务落实,全面推进确权登记发证。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共2家,调查摸底农垦国有面积约60.62万亩。2013年已完成了国有农牧场全部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面积达60.62万亩。

4.项目招投标工作(20181月—20182月)组织完成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招投标工作,由中标单位负责编制技术设计书。

5.资料收集(20181月—20182月)组织人员收集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国有农场土地权籍证明、不动产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以备确权档案整理。

6.制作工作底图(20182月)。由中标技术公司负责处理完成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国有土地的工作底图。

(二)权籍调查阶段201831日—2018430日)

1.调查核准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权属关系。组织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国有土地及相邻各方、完成国有农场指界确认工作,核实国有农场四至界线、空间位置等法定权属关系。

2.测量核定承包地面积。充分利用现有土地测绘成果和航测影像图,采用“实测+调绘”的技术方案,组织完成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耕地和草场测绘工作,测量核准国有农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情况,形成反映国有农场权属关系、信息编码等情况的地籍图件。

3.规范填制权属调查表格。规范填制各类国有农场权属关系调查表,形成合法、规范、完整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关系,调查核实文件。

4.联合开展权属争议排查。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牧和科技局要联合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排查,划定农垦国有土地争议范围,全面掌握农垦国有土地可能性争议情况,建立争议土地调处台账。

5.积极推动可能性争议调处。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充分利用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和2012年全省已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依法调处农垦与相邻农村集体及其他单位的土地权属争议,加大权属争议调处力度,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权属争议已解决的,农垦单位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决定文件申请不动产登记。可能性争议仍难解决的,可将争议部分搁置,待争议调处解决后予以登记发证。对争议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及时办理登记发证。

(三)公示审核阶段2018512018531

   1.编制公示表。根据权属调查结果,以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为单位,编制《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调查信息公示表》。

   2.审核公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调查信息公示表》和地籍图经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共和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两级审核通过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勘误修正。在公示过程中,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和相邻各方对权属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对相关问题重新进行核实、修正,并对核实、修正后的结果再次进行公示。

  4.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后,以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为单位,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填制公示结果权籍表,由法人代表签字摁手印确认。

(四)完善数据信息管理阶段201861日—2018630日)

1.数据整理归档。外业调查测绘数据质检、整理、汇总:包括权属信息和空间数据,生成四至、界址点;扫描老档案,并关联到空间数据;更新登记簿、使用权证,生成地籍图;生成国家要求标准格式的县级上报数据;生成登记簿等,并审核盖章;将登记过程资料和登记成果归档。

2.建立数据库。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数据库,完成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农垦国有农场使用权权属数据入库工作。

   3.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调查数据管理、确权登记颁证管理等信息化动态管理系统。

(五)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87月上旬)

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向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农垦国有农场使用权确权证书。对原已颁发的农垦国有农场使用权确权证书证书,依法收回并销毁。

(六)成果整理阶段201871日—2018930日)

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垦国有农场使用权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主体。档案管理工作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责任明确和保管安全。

2.分类整理档案资料。对农垦国有农场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音、数据等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定和保管,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存储介质材料。

3.形成标准成果资料。由作业技术公司将农垦国有农场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交至县农牧和科技局,再由县农牧和科技局汇交至县国土资源局,经检查审核后,形成标准成果资料,分级归档管理,用于农垦国有农场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日常管理使用。

(七)检查验收阶段2018101日—20181130日)

建立阶段性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确保工作质量。在农垦国有农场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后,申请上级部门验收。

五、资金预算

湖东种羊场和铁卜加草改站两个农垦国有土地面积60.63万亩,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资金为174万元。

  (一)前期工作经费

  1、标准:0.3元/亩,共计18.19万元。

2、用途:主要用于前期准备工作产生的费用。包括权属调查、资料收集、培训、燃料费、交通费、差旅费、打印耗材、档案盒、成果自查、核查、项目验收费等。

3、使用对象:县农牧和科技局

   (二)技术承包费

1、标准:2.5元/亩,共计151.57万元。

2、用途:主要用于湖东种羊场和铁卜加草改站两个农垦国有土地调查权籍、用途、界址、面积等,农场房产产权清晰的办公永久性用房,也可按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要求,一并开展农垦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籍调查,成果按不动产登记要求进行整理和提交,登记发证、建立数据库等费用。

3、使用对象中标技术承包单位

   (三)其他

   1标准:0.07元/亩,共计4.24万元。

  2用途:主要用于弥补工作经费不足和其他不可预见开支;另外,中标价与招标价的差额与其合并使用。

   3使用对象:县农牧和科技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共和县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以县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长,县政府主管农牧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发改、农牧、财政、国土、水利、住建、司法、环林、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牧和科技局,由沈建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协调农垦国有农场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各项工作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协调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业务主管部门的牵头职责,加强政策指导,制定《共和县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完善操作规程,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日常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县财政局:合理安排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补助经费,对使用进行监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督导、协助政府调处权属争议、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等工作。

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党委一把手负责制,成立青海省湖东种羊场和青海省铁卜加草原改良试验站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处理好确权登记所有工作,妥善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到处理具体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工作宣传,指导和协助技术公司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县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办报送和反馈工作情况。搞好档案归档管理,收集相关资料。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协调处理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工作需要的相关林权资料。

县司法局:负责参与处理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问题纠纷,提供司法支持和法律服务,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协同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依法推进。

技术公司:按照国家技术规程和要求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外业调查底图和土地地籍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登记簿、台账、土地信息汇总表、信息汇总入户调查表、公示图、表、农等。负责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等工作,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掌握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操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财政部门按照合理安排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补助经费,明确补助经费标准。共和县农牧和科技局严格按照程序招标,选择有资质的调查队伍,做好农垦不动产权籍调查和测量工作,保障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报告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发证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进度缓慢、工作落实不力的情况,县国土资源、财政、农牧和科技局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督查,督促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五)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业务培训。县国土资源局、农牧和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等媒体宣传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等业务培训,保障有关人员熟悉掌握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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