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共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环青海湖景区共和沿线私搭乱建私设景点的通告共告字〔2018〕2号
为保护环青海湖景区共和沿线生态环境,维护旅游发展环境和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2018年3月27日《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关于暂停审核青海湖景区范围内新增建设活动的通知》要求,经景地双方共同研究,决定2018年4月至10月继续加强对环青海湖景区共和沿线私搭乱建、私设景点的整治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严禁在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和沿线开展经营性项目。
2.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草场)和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草场),用于非法建设。
3.严禁在未取得相关土地、草原、规划和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环青海湖景区共和沿线开展任何建设活动。
4.严禁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加盖楼层、扩建圈地等行为。
5.严禁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牧草地、农用地新增任何形式的房车宾馆、经营性帐篷、集装箱营地等旅游接待点。
6.严禁外来人员参与帐篷宾馆的投资经营。
7.环湖地区农牧民群众确因农牧业生产和生活需要,在自有草场上搭建用于生产、生活帐篷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经所在乡镇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上报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和共和县政府审批。
本《通告》由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共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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