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共)食药监药罚〔2018〕01号
(共)食药监药罚〔2018〕01号
当事人:共和某大药房
地址(住址)共和县恰卜恰镇 邮编:8130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青CB974****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632521******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 性别:女 职务:企业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药品经营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检查至共和县恰卜恰镇黄河南大街共和某大药房,执法人员对其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后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柜台内销售的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生产企业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规格1克/袋、批号17060068,生产日期2017.07.01,当事人自述购进1盒(60袋),购进价55元/盒,库存47袋(货值金额43.24元),销售13袋,销售价2元/袋(违法所得14.04元);批号17110034,生产日期2017.11.25,当事人自述购进2盒(60袋),购进价55元/盒(货值金额110元),未销售;批号17110009,生产日期2017.11.07,当事人自述购进21盒(10袋),购进价17元/盒(货值金额357元),未销售;无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上述药品货值金额总计为510.24 元,违法所得14.04元。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经请示主管领导,对该药房销售的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377袋采取了扣押措施,并加贴封条,现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
我局于2018年5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共)食药监药罚告〔2018〕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2018年5月28日送达了(共)食药监药听告〔2018〕01号《行政听证告知书》,告知期间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查封扣押审批表1份;4.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各1份;5.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
你(单位) 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377袋;
2.没收违法所得14.04元;
3.药品货值金额总计三倍罚款1530.72元。
合计罚没款:1544.7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共和县建行恰卜恰分理处缴纳罚款(帐户:共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没收入帐号:63001643603050001029)。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共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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