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共)食药监药罚〔2018〕03号
当事人:共和县某医院
地址(住址):共和县恰卜恰镇 邮编:8130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编号:青2016****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632521******
法定代表人:科某 性别:男 职务:制剂室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2018年7月10日我局接到海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食药稽转〔2018〕012号)的文件和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编号:Q******187,检品名称:智托洁白丸(批号20180118),不符合项目: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经查上述药品为共和县某医院制剂室生产。2018年7月10日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院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阅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该院共生产智托洁白丸(批号20180118)233瓶(1.0g×30丸/瓶),检查时己全部销售完,制剂室成品库房无存放检验不合格智托洁白丸。该批次智托洁白丸生产单价为5元/瓶,药品货值金额共1165元;销售价为6元/瓶,违法所得233元。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检验报告书复印件1份;4.生产记录复印件 4份;5.销售清单复印件 7份;6.成品入库单复印件2份;7.医病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1份;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共)食药监药罚告〔2018〕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期间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3元;
2.药品货值金额总计一倍罚款1165元。
合计罚没款:139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共和县建行恰卜恰分理处缴纳罚款(帐户:共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没收入帐号:63001643603050001029)。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共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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