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政办印〔2018〕3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印章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青海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青政〔2018〕35号)、州政府《关于做好海南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南政〔2018〕41号)精神,为做好县级普查工作,“共和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编号:6325211006202)和“共和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号:6325211006203)藏汉两文公章,已按《关于加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严密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公发〔2006〕81号)要求和《标准》(GA241.1—241.8—2000)刻制就绪,从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