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食药监药罚〔2018〕04号
当事人:共和县某医院
地址(住址):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 邮编:8130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编号:632521*******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632521******
法定代表人:张** 性别:男 职务:院长
违法事实:
2018年7月31日我局接到海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食药稽转〔2018〕017号)核查处置转办单和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Q******204;检品名称:地龙(地龙批号20170601));检验结论:杂质、总灰分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药品均从共和县某医院抽检。2018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草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查阅进货记录及销售记录该院草药房共购进地龙(地龙批号20170601)10公斤,由青海省药品检验院抽样300克,已销售1.98kg,剩余7.72kg。该批次地龙购进单价285元/公斤,药品货值金额2850元;销售价为356元/公斤,违法所得140.58元。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检验报告书1份;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6.供货方相关资质复印件4份;7.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份;8.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票据复印件1份;9.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 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证明复印件1份;11.合议记录。
我局于2018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共)食药监药罚告〔2018〕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期间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0.58元;
2.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2850元;
3.没收剩余劣药7.72kg。
上述罚没款合计2990.5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共和县建行恰卜恰分理处缴纳罚款(帐户:共和县工商局罚没收入帐号:63001643603050001029)。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共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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