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共)安监管罚〔2018〕1号
当事人: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109线青海湖段(倒淌河至大水桥)养护工区工程项目部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28号原农机厂
法定代表人:陈**
联系电话:15879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647******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3608****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09】000*****
2018年8月4日10时20分左右,共和县切吉乡辖区G109线青海湖段(倒淌河至大水桥)养护工区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人员伤亡事故,接到报告后,共和县安监局迅速介入调查,于2018年8月5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18年8月4日上午10时15分左右,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109线青海湖养护工区(倒淌河至大水桥)项目施工作业现场,装载机司机李**操作装载机进行铲土回填作业,在完成第二铲倒土后,后退转弯过程中装载机右后轮将进行推灰作业的手推车作业员常**(手握手推车把手)、尼**(手推车左侧辅助推力)撞倒,因尼**处于最外侧,被撞倒后立即爬起从车轮下跑出,常**直接被装载机右后车轮碾压死亡。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责任单位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直系亲属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05万元。
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109线青海湖养护工区项目部装载机驾驶员李**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铲土回填作业时,因作业现场视线良好,无障碍物,装载机驾驶员李**没有严格按照装载机操作规范,未能及时观察机器四周是否有施工人员、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
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109线青海湖养护工区项目部在装载机驾驶员李**进行铲土回填作业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因安全巡查离开作业现场,未安排其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存在安全监管缺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项目部装载机驾驶员李**询问笔录2份;
证据二: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段**询问笔录;
证据三:项目部生产经理李**询问笔录;
证据四:项目部副主任赵**询问笔录;
证据五:项目部经理熊**询问笔录;
证据六:项目总监赵**询问笔录;
证据七: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八: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
证据九:共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开具的死亡证明。
2018年9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共安监听告【2018】1号)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听证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未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由于监管缺陷和装载机司机未严格按照装载机操作规范进行作业,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造成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违法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如实上报事故,积极赔偿妥善处理,在本局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认真整改。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的原则,本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共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账号400074538711014(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向共和县人民政府或海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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