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共)食药监药罚〔2018〕05号
当事人: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大药房
地址(住址)共和县恰卜恰镇长风路 邮编:8130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青CB974****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630103******
法定代表人:才吉卓玛 性别:女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2018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至共和县恰卜恰镇长风路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大药房,执法人员对其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后在当事人才吉卓玛同意并始终在现场的情况下进行检查,该药房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在该药店柜台内存放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037;厂家: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批号:18010055;生产日期:2018.02.01;有效期至2020.01.31,该药为生物制剂。购进10盒,单价18.3元,药品货值金额183元,至检查时销售1盒,库存9盒,销售价为28元,违法所得9.7元。该药店提供了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发货单复印件1张。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经请示主管领导,对该药房销售的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9盒采取了扣押措施,并加贴封条,现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
我局于2018年10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共)食药监药罚告〔2018〕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期间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 查封扣押审批表1份;4.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各1份;5.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8.青海省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发货单。
你(单位) 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9盒;
2.没收违法所得9.7元;
3.药品货值金额总计三倍罚款549元。
合计罚没款:558.7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共和县建行恰卜恰分理处缴纳罚款(帐户:共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没收入帐号:63001643603050001029)。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共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共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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