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共)食药监化罚〔2018〕007号
当事人:共和县切吉乡名流彩妆化妆品店
地址(住址):共和县切吉乡 邮编:8130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92532521MA75P****;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36078119870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玉华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查至切吉乡名流彩妆化妆城时,经查,发现该店经营销售存在质量问题化妆品。经初步审查,经国家总局数据网查询,该产品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涉嫌假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违法所得化妆品5倍罚款;上述罚没款合计245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共和县建行恰不恰分理处缴纳罚款(账号:共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没收入账号:63001643603050001029)。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共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10月26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