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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银发〔2018〕81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州中心支行海南州财政局海南州公安局关于印发《海南藏族自治州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0 发布时间:2018-11-0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财政局、公安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南州支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行,共和、同德、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德、贵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1621号),结合海南藏族自治州实际,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州中心支行、海南州财政局、海南州公安局共同制定了《海南藏族自治州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海南藏族自治州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州中心支行         海南州财政局

                            

                     

                            海南州公安局

                          20181025

 

 


附件:

 

海南藏族自治州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1621),结合海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海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州公安局对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的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凡向海南州公安机关举报海南州辖区内假币犯罪,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三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印制假币窝点,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设备和原材料,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万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追加奖金最高2万元:

(一)抓获印制假币的主犯的(含制造假币版样的行为人);

(二)现场缴获假币成品、半成品的。

第四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加工假币窝点,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5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

(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3万元;

(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

(五)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1万元。

第五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案件,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5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3万元;

(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

(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1.5万元;

(五)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1万元;

(六)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5000元。

第六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第七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重大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重大案件,缴获假币而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相应奖励标准酌情予以奖励。此后,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的,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如对奖金分配有异议的,可向立案单位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直接向海南州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申诉。

第九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州公安局是海南州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的审批和支付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是支付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的具体执行机关。对举报假币犯罪的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提出申请,一案一报,逐级上报至州公安局审批。

第十一条 举报假币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假币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应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州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应如实申报举报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挪用。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收缴的假币半成品按面额计算。收缴假境外货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州公安局、海南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

    

 

 

 


 

抄  送: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内部发送:行领导,办公室,货金科,存档(2)。

  联系人:杨晓军

联系电话:0974-8510761

(共印 28 份)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81026日印发 

 

 

抄  送: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内部发送:行领导,办公室,货金科,存档(2)。

  联系人:杨晓军

联系电话:0974-8510761

(共印 28 份)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810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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