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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8〕230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道572线塘格木(三塔拉)至切吉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0 发布时间:2018-11-22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塘格木镇、切吉乡、铁盖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国道572线塘格木(三塔拉)至切吉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国道572线塘格木(三塔拉)至切吉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2018年11月19

 

 

国道572线塘格木(三塔拉)至切吉段公路改

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国道572线塘格木(三塔拉)至切吉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交通项目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和参照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4、《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5、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7、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

8、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

    二、征地范围

在共和县境内约55.56公里的路段进行征地,主要涉及塘格木镇更尕村、曲让村、华塘村、智德村,切吉乡东科村,铁盖乡铁盖村。征地红线范围以施工设计为准。路线起点位于K133+925接国道572线贵南(黄沙头)至三塔拉段终点K133+925(即国道572线与G214线K196+200相交处),沿现有道路经塘格木镇三大队、四大队在K190+660G109线K116+348相接,之后完全利用G109线青海湖段(倒淌河至大水桥)改线工程,路线终点位于切吉乡K202+512G109线K128+200处,路线全长67.41公里,完全利用G109线11.852公里,建设里程55.56公里。

    三、征迁补偿原则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按照所在区域年产值标准、综合补偿倍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给予补偿。

(二)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认定被征用范围内的地类,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地类用途,仍按原地类给予补偿。

(三)集体农用地出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给予补偿。

(四)凡在耕地内种植林木、树苗的土地按照林木密集度,1亩以上(包括1亩)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1亩以下(不包括1亩)的按耕地补偿标准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在土地登记丈量、清点地上附着物过程中,被征迁户对建筑物等级、成新度、结构及树木品种规格等评定有异议的,聘请有资质的相关部门鉴定。

    四、评估公司选定

(一)涉及地面附着物和地下构筑物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二)涉及林木林地补偿的,由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现场评估。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1、耕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0倍给予补偿,即:耕地补偿标准为26400/亩。

2、旱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0倍给予补偿,即:旱地补偿标准为17840/亩。

3、宅基地按临近地类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牧草地的补偿标准按该地区牧草地年产值标准的11倍给予补偿,即:牧草地补偿标准为1815/亩。

5、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该地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3倍给予补偿,即:牧草地临时补偿495/亩;耕地3960/亩。                                          

以上补偿标准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执行。

    (二)林木林地补偿标准

     涉及林木林地征迁补偿的由共和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现场评估作价,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房屋补偿标准

    涉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涉及地下构筑物补偿的,由建设单位和行业部门共同协商,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六、补偿方式

(一)房屋征收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包括房产、室内装修、附属物等的评估价值),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经县房屋征收部门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支付,不再另行安置。

(二)被征收户要求在本村安置宅基地的,按照《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报批。

    七、具体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在温室大棚内种植的蔬菜、花卉、药材、苗木等作物均按同等地价的水浇地标准给与补偿。

(二)蔬菜与小麦、豌豆、洋芋、油菜等粮食作物间种、混种的,一律按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征地拆迁确实造成耕地无法耕种,草场分割无法正常放牧的情况,经征迁部门现场核实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予以征用剩余边角地。

(四)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及有关单位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以上单位和征迁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五)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杆塔及其他通信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六)公路红线外,因施工造成安全隐患的建筑物,经建设单位和征迁部门共同现场核实后,确定征收办法。

(七)评估机构产生的费用均纳入征地拆迁前期费用。

    八、保障措施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1天至第15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退移交房屋的,每户给予5000元的奖励;第16天至第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退移交房屋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第31天至第4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退移交房屋的,给予100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项目建设造成农村道路、灌溉渠道、机井等设施损坏的,由征迁部门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原则上对原有设施恢复建设,确实无法恢复建设的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三)搬家补助费,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1000/户。

(四)拆迁过渡费,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拆迁过渡费3000/户。

(五)鼓励被拆迁户进城定居,不在本村另行申请宅基地的每户奖励10000元。

(六)涉及营业场所,被拆迁户具有相关营业执照,项目建设造成其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要求执行。

    九、解释

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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