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政办〔2019〕2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省道307线恰卜恰至青海湖段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补充通知
塘格木镇、江西沟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力做好省道307线恰卜恰至青海湖段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道路如期建成,县政府结合实际,于2018年10月30日印发了《关于印发省道307线恰卜恰至青海湖段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共政办〔2018〕218号),鉴于对项目征地中未充分考虑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的实际情况,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有序、积极稳妥推进后续征地拆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
(一)住宅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并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包括房产、室内装修、附属物等的评估价值),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经县房屋征收部门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支付,不再另行安置。
2、搬家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1000元/户。
3、拆迁过渡费,按每户每月8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4000元。
(二)非住宅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为办公用房、厂房、畜棚等非住宅房屋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一次性货币安置;被征收户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和房产登记手续,但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性房屋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住宅用途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
2、涉及营业场所,被拆迁户具有相关营业执照,项目建设造成其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要求执行。
二、征收奖励
(一)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以发布的公告日为准),第1天至第15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退移交房屋的,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第16天至第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退移交房屋的,给予3000元奖励;第31天至第4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退移交房屋的,给予100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其他补助
1.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按在校中、小学生的人数,按300元/人一次性补助,每户不超过2个中小学生。
2.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残疾证》的被征收人,按1万元/户给予困难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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