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政办〔2019〕93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5日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9〕49号精神,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部署,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到2020年,“三项制度”逐步拓展到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领域,实现“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全覆盖。经过3至5年,“三项制度”在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或者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以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政务平台,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信息及时更新和随时可查。对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 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制定执法信息公开标准,7月底前,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等职责,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格式公示执法信息。8月10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梳理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裁量基准、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给付等事项的,应当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内容。
2.规范事中公示。制定行政执法流程,8月9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权职责,编制完善并公开本部门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完整公示窗口信息, 7月底前,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政务服务大厅,要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严格履行告知程序,8月9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统一、规范和完善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加强事后公开。按期公示执法结果,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完善信息公开制度,8月9日前,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后台撒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于每年1月20日前公开本乡镇、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及时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县司法局。
4.确认执法主体和人员。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重新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确认行政执法人员。9月底前,县司法局要完成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核查、培训、换发证件等工作,确保执法人员持证执法。10月底前,由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相关信息。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5.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包括纸质记录和电子数据记录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10月底前,各执法机关要对应省州相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本系统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规范统一本系统执法文书格式,报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要加强业务指导,进一步完善各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6.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辅助形式,包括对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全县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方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和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9月底前,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实际制定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制度。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单位执法具体情况,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必要的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不搞“一刀切”。公安、市场监管等重点行政执法机关要在7月底前配齐执法记录仪,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7.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8.严格记录归档。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于9月底前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10月底前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9.发挥监督作用。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对各乡镇、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法、案卷整理等工作进行督查检查,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0.建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于10月底前,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执法信息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1.明确审核机构。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于7月底前,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专人负责。
12.制定审核目录清单。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于8月底前,结合本乡镇、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报县司法局备案。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县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13.严格审核内容。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以及其他应当进行审核的内容。
14.规范审核程序。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负责人对案件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县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
15.规范审核流程。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与8月9日前,确定和完善法制审核流程,并报县司法局备案。审核流程要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
16.落实审核责任。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坚持“谁执法、谁负责”“谁审核、谁把关”的原则,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于8月9日前,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7.加强审核队伍建设。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
18.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
19.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20.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
21.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委、政府工作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22.推进执法信息共享。借用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共享,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完善本系统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
23.探索信息化智能应用。积极探索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以上23条制度责任单位为:县纪委监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残联、县保密局、县档案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治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各乡镇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乡镇、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乡镇、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7月底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健全制度体系。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开展学习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开展本乡镇、本行业“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全面掌握开展“三项制度”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主动认领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全县“三项制度”建设整体推进。
(四)加强督促考核。7月底前,县司法局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要认真做好全面推进“三项制度”指导协调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和跟踪评估,适时通报相关情况,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在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中检查验收、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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