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政办〔2019〕100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共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共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的决策性会议,凡要求列席的乡镇和部门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因病住院或到外地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由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并将受委托列席会议的负责同志名单于会前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
二、各乡镇、各部门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请示性文件,原则上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上报。请示性文件必须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按程序退回报请单位。
三、各乡镇、各部门在议题提交前应当围绕议题内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必要时应提供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系统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为县政府决策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实际情况的意见。属于各乡镇、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
四、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和部门的,主办乡镇或部门须事先与相关乡镇和部门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会签后报县政府。涉及法律的事项、议题提交前应当经过广泛论证和司法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涉及资金和人员调动、录用、退休的,必须与财政、组织、人社部门事先沟通协商后方可提交。
五、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的拟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请示性文件,必须事先与分管副县长进行充分沟通,分管副县长必须详细掌握请示事项的基本情况,然后才能提交常务会研究。
六、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同意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收发室负责收集汇总后报分管副主任,经分管副主任报常务副县长初审后,及时呈送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审定同意后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
七、议题汇报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按时上报参会人员名单和会议材料,提交会议的材料必须与原文件保持一致,不得随意修改相关数据和内容。
八、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相关秘书按分工列席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准确领会会议精神,会后做好相关事项的办理和督查落实工作。
九、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定批办的文件,原则上在常务会议后5日内办理完毕;需上报州政府或县委的报告和请示,原则上在常务会议后5日内呈报。
十、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组要持续跟进督办,办理情况在下一次常务会议上通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修改的文件,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会议精神认真修改,并按时报审签发。
十一、各人民团体需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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