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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9〕111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湖机场土地置换区域拟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0 发布时间:2019-09-02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恰卜恰镇、廿地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海湖机场土地置换区域拟征地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826




青海湖机场土地置换区域拟征地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青海湖机场土地置换区域拟征地补偿工作,顺利推进青海湖机场项目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和参照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5、《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

6、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

二、征地范围

拟征用地块位于共和县廿地乡廿地村、羊让村、曲什纳村和恰卜恰镇尕寺村。

三、征地补偿原则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按照所在区域年产值标准、综合补偿倍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给予补偿。

(二)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认定被征用范围内的地类,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地类用途,仍按原地类给予补偿。

(三)集体农用地出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给予补偿。

(四)凡在耕地内种植林木、树苗的土地按照林木密集度,1亩以上(包括1亩)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1亩以下(不包括1亩)的按耕地补偿标准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在土地登记丈量、清点地上附着物过程中,被征迁户对建筑物等级、成新度、结构及树木品种规格等评定有异议的,聘请有资质的相关部门鉴定。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1、恰卜恰镇尕寺村水浇地补偿标准为31200/亩、旱地补偿标准为21680/亩。

2、廿地乡廿地村水浇地补偿标为准26400/亩、旱地标准为17840/亩。

3、廿地乡曲什纳村、羊让村水浇地补偿标准为22400/亩、旱地补偿标准为15330/亩。

4、牧草地补偿标准为1815/亩。

5、宅基地按临近地类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以上补偿标准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执行。

(二)林木林地补偿标准

涉及林木林地补偿的由共和县林草局委托青海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现场评估作价,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五、补偿方式

本次土地征收工作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进行补偿。

 六、具体问题和处理意见

1、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及有关单位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以上单位和征迁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2、征地工作涉及到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杆塔及其他通信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不包括在征迁补偿方案中。

七、解释

本方案涉及耕地、林地、旱地、牧草地、宅基地等地类的补偿标准及土地征收政策性文件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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