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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9〕148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3000兆瓦光伏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0 发布时间:2019-10-1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塘格木镇、铁盖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海南州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3000兆瓦光伏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海南州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3000兆瓦光伏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20191011

 


海南州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3000兆瓦

光伏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海南州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3000兆瓦光伏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交通项目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和参照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6、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

7、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

二、征迁范围

青海省海南州特高压外送基地3000兆瓦(直流侧)光伏发电项目场址区位于海南州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一区两园)光电园区内,距共和县城约43公里,场址区内地势平缓,地势开阔,中心坐标为北纬36°130″,东经100°1830″,涉及我县214国道九道班东西两侧铁盖乡拉才村,塘格木镇曲让村、沙珠玉乡珠玉村。

三、征迁补偿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州关于征收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安置工作合法有序推进。

(二)依据省、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评估补偿;严厉打击突击搭建、抢建房屋的行为,维护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征用土地的补偿按照所在区域年产值标准、综合补偿倍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给予补偿。

(四)集体农用地出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给予补偿。

(五)在土地登记丈量、清点地上附着物过程中,被征迁户对建筑物等级、成新度、结构及树木品种规格等评定有异议的,聘请有资质的相关部门鉴定。

四、评估公司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至少三家在本省内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征收片区所在村委会召集被拆迁户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逾期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投票选定或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五、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1、牧草地的补偿标准按该地区牧草地年产值标准的11倍给予补偿,即:牧草地补偿标准为1815/、网围栏8/米。

 2、宅基地按临近地类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该地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3倍给予补偿,即:牧草地临时补偿495/亩。

以上补偿标准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执行。

 (二)房屋补偿标准

   涉及地面附着物及地下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已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进行补偿。

六、安置方式

(一)房屋征收补偿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包括房产、室内装修、附属物等的评估价值),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经县房屋征收部门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支付,不再另行安置。

(二)被征收户要求在本村安置宅基地的,按照《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报批。

七、保障措施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完成搬迁的,115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1万元,163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出期限的不再奖励。

(二)搬迁补助费。对一次性安置到位的被征收户,按1000/户给予搬家补助。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过渡期间,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按每户700/月补助。过渡时间暂定为5个月,一次性发放补助。

(四)其他补助政策。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农村牧区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特困人员证》其中一证的被征收户,按1万元/户给予困难补助,每户只补助一次。

(五)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建房〔2013409号)要求执行。

持有效的县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经营性用地有关审批手续的;持有效的《工商营业证》《税务登记证》并实际合法经营连续三年以上的(住房、值班室、库房等非营业面积不计入经营性面积),停产停业损失费具体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计算方式。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月净利润×停产停业补偿期限。月净利润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需提供依据实际缴纳所得税的票据及近三个月的进货清单、出售清单)。

2、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计算方式。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员工人数×月生活补助标准×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数量以征收公告发布前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人数为准(需提供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12个月的工资花名册及近6个月发放的银行工资清单)。

(六)中小学生交通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户籍所在地的在校中小学生的人数,按照300/人一次性补助,每户最多不超过2个中小学生。

八、具体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征地拆迁确实造成草场分割无法正常放牧的情况经征迁小组现场核实后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予以征用剩余边角地。

(二)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应问题由以上单位和征迁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三)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杆塔及其他通信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四)评估机构及测绘单位产生的费用均纳入征地拆迁 前期费用。

(五)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附着物及苗木由个人在征迁协议签订后15日之内自行拆除。

(七)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自征收决定公布起,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有其他债务纠纷关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后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八)在征迁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由拆迁小组、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协商解决。

九、解释

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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