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海南州人民政府
智能机器人
站群导航

海南州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

各县政府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共政办〔2019〕151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政府投资扶贫类基建项目管理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0 发布时间:2019-10-1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共和县政府投资扶贫类基建项目管理费补助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1015

 



 

共和县政府投资扶贫类基建项目管理费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嬴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和《青海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17]925)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解决扶贫类基建项目管理费用不足的问题,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扶贫类基建项目是使用中央财政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林场)扶贫资金及省、州、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统称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费补助是指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需由县级财政解决,专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四条 政府投资扶贫类基建项目管理指从项目立项到竣工后评价阶段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及相关咨询报告编制、评估、审批,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招投标,建设期管理、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阶段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项目管理费补助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等费用。

(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地形图绘制等费用。

(三)中介机构前期评审费用,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费、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费、施工图审查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水土保持、林地占用、征地拆迁等前置评估费。

(四)项目建设期管理费用,包括:清单编制费用、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用、财审费用和项目后评价阶段等费用。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与项目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和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县财政根据年度减贫工作需要,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项目管理费补助资金。县扶贫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对每年各级财政专项扶贫基建资金汇总后,提出统一项目管理费补助资金总计划方案(不含基本预备费),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原则上500万元以下项目管理费补助资金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8%安排;500-1200万元项目管理费补助资金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9%安排;1200-2000万元项目管理费补助资金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8%安排;2000万元以上项目管理费补助资金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7%安排。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七条 项目管理补助费申报和拨付程序。

(一)项目管理补助费申报。依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上报项目实施方案(代可研)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项目管理补助费额度,并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批复。不在当年计划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工作经费。对确需调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提交申请调整,经县发改局审核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重新调整计划。

项目管理补助费额度一经下达,原则上严格按计划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因工作中实际完成情况发生变化但项目管理补助费额度不突破的,项目管理单位将变化情况上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备案。如特殊原因造成确定的项目管理补助费额度突破的,项目管理单位将突破原因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县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重新核定,提出调整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发改和财政的县领导签批意见后,报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批复。

(二)项目管理补助费拨付程序,采取审批制。项目启动后,可分两次申请拨款。项目业主申请管理补助费需递交拨款申请、付款票据(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合公章)、项目合同(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合公章)及其他相关附件。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 项目管理费实行单独提取、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勘察设计、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相关方面的经费开支。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前,项目业主应经过招投标或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选择良好信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等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各种报告的编制、评估等工作。由项目业主与编制单位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作为拨款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管理费应当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原则上不能超出县财政安排的项目管理补助资金及上级专项资金1%的总和,最终按财审中心评审额为准。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转移、侵占、挪用项目管理补助费的,除将资金全额收缴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条 当年未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其项目管理补助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凡属使用项目管理补助费形成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资金由县财政局牵头,项目业主配合收回,缴入项目管理补助费专户,统筹安排用于其他项目管理补助费工作。

第十二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前期管理补助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县财政局按照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管理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县审计局依法对项目管理补助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县直各部门、各乡镇项目单位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项目管理补助费使用过程管理,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县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共和县财政局、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2531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