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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图

来源:0 发布时间:2019-12-24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98号)和《中共共和县委共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共发〔20193号),设立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二、职能调整

  (一)调整划出职责

1.将原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能划给新组建的县自然资源局。

  2.将原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划给新组建的县生态环境局。

3.将原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的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划给县农牧和科技局。

4.将原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调整给县审计局。

5.将原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综合执法职责划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将原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划给新组建的县医疗保障局。

(二)加强和强化的职责

1.加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分析和经济体制改革职责。

2.加强对口援建工作统筹协调职责。

3.加强粮食工作统筹协调职责。

4.加强数字经济发展业务的相关职责。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建议,研究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制度规章草案;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经济、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情况;负责经济运行监测和经济发展趋势预测、预警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收集、整理、发布经济信息;参与拟订全县财政政策,综合分析财政的执行效果。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制度规章草案。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四)承担规划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的投资结构调控目标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国家及省、州、县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县级财政性资金。承担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可研、概算审批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衔接、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衔接专项资金并负责项目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按分工协调、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五)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牧区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经济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及重大项目建设布局的建议;组织协调县域内生态建设与保护总体规划实施工作。协调配合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及铁路、民航机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相关问题。

(六)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贫困地区开发建设规划,承担以工代赈的具体管理。引导和促进结构合理化布局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七)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能源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资源配置意见并组织实施;协调做好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做好全县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能、地热等新能源的开发,能源行业管理;配合做好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

(八)承担全县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监督指导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引导物流市场,提出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监督地方储备粮的代储工作,负责储备粮的供求及总量平衡,编制粮食储备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粮食储备总量计划进行调控。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问题。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监测预测价格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涉案标的进行价格鉴定及接受政府委托价格认证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工业信息化和国资监管商务、数字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技术标准,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的建议,协调解决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负责工业经济运行调节及要素配置,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十五)拟定原材料业、消费品业、装备制造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企业融资,搭建融资平台负责工业、信息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十六)提出工业信息化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的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按规定权限负责工业、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和管理,负责盐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新兴产业、信息服务业、软件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十八)拟定工业、通信业、大数据产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监督,指导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九)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负责组织协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统筹推进信息化、大数据、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数字经济发展和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十一)指导协调信息网络、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协调推进数据信息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的工作。

(二十二)负责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管理工作,指导软件业发展,推进信息化、数字经济发展的管理和创新,组织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二十三)研究制定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引导和推动数据资源管理、数字经济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工作,统筹协调推进社会经济各领域大数据应用和管理。

(二十四)负责对外开放有关投资促进的政策措施和招商引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招商引资工作和招商信息平台建设,负责以县政府名义参加的国内外各类经济协作活动的组织工作。

(二十五)拟定内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法制化建设,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电子商务发展,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业发展。

(二十六)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商品供求信息,进行预警预测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对重要消费品的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

(二十七)负责拟订商务领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城乡市场及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负责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协调指导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成品油和拍卖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

(二十八)负责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拟定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指导外贸企业培育和发展。

(二十九)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提出促进外商投资政策措施的建议,指导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工作。

(三十)贯彻落实中央、省、县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和实施农村经济改革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县合作经济发展规划,促进全县合作经济的发展;指导全县供销社的改革发展,负责供销合作经济发展和社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指导和管理全县供销社系统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资产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一)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推动出资企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十二)指导推进出资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负责监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定出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十三)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审定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产权(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指导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监管工作。

(三十四)按法定程序负责对出资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十五)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具体工作。

(三十六)承担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三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7项)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2.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3.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1998.5.1)第20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4.公办教育中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政办[2015]202号)

5.涉案(不含刑事)物品价格鉴证费

依据:《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 1997.09.29)第31号:各级价格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赃物、没收财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根据委托受理赃物、没收财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的估价鉴定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估价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有关估价工作。

6.价格管理

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2015年)《青海省定价目录》(青政办〔2015202号)

7.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总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可直接根据可研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

依据:《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设〔2012702号,2012.12.20)。“第八条 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总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可直接根据可研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行政处罚(共47项)

 1.未取得价格认证资质的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处罚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1997.12.29)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3.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4.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5.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和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8.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9.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10.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210)依据: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被监察单位阻碍或者拒绝节能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实施节能监察的,或者拒不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及不配合现场检测的处罚

依据: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52条 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拒不说明情况,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 2014.2.23)第28条 被监察单位阻碍或者拒绝节能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实施节能监察的,或者拒不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及不配合现场检测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72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 2014.2.23)第26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经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措施;对于淘汰类、限制类的用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措施。

13.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措施的处罚

依据:《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 2014.2.23)第30条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措施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不合理用能行为向社会公布。

被监察单位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处理。

14.被监察单位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的处罚

依据:《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 2014.2.23)第29条 被监察单位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监察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77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71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23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5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3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48条第1款 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条第2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 2016.11.30) 第十八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017.3.8)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9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7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0.违反《食盐专营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是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19965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1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12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21.转让或租借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23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5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3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48条第2款转让或者租借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给他人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2.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3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3.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24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24.违反成品油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26.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27.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28.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29.成品油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30.成品油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31.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处罚

32.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处罚

33.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2533)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4.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35.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规经营的处罚

36.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3436)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7.经营者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处罚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1997.12.29)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38.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按属地管理原则,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处罚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8 2007.3.27)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39.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55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0.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处罚

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 2017.3.21修订)第20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41.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16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

42.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依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  2011.12.12)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43.实行核准管理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 2016.11.30) 3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 2017.3.8)第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4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 2001.6.16)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45.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经营的处罚

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 2012.12.18)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46.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7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8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9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47.未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20161127日)第3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行政检查(共7项)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销主体监督管理

2.家庭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3.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监督检查

4.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5.商务领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5)依据: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

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

依据: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食盐安全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四)行政确认(共4项)

 1.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含涉纪、涉税等财物价格认定)

依据:《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52014.12.26)第3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委托,对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者标的,依法进行价格测算、确定价格,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第34条 监察、涉税等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2007.3.27)第7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

3.价格成本监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3)《青海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青发改成本(2010226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以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成本监审工作。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第六条 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第七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通报成本监审情况。

4.项目审批

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第二部分第(一)点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2)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章“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第()部分规定: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五章“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第(一)部分规定: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完善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实施)。

(五)行政奖励(共1项)

1.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依据:【规章】《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六)其他行政权力(共11项)

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2016.7.5)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7项。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2016.7.5)全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 2016.11.30)3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 2017.3.8)第6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3.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9.11)第1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综合平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五)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七)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 2014.1.15)第13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一)达成调解协议的;(二)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三)消费者撤回投诉的;(四)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审批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2004.7.26)第三条第四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 1999.2.13)第二条第五款。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 1999.7.29)第一条。

5.价格监测、预警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号令)第十条 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价格定点监测指定单位,应按照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非定点监测的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6.地方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 2014.8.31)

9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令第21号)。

青海省国资委《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业〔201089号)。

 7.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第8号令 2007.5.1)第7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 2007.5.21)第10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8.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和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年审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10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9.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10.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252005.11.07)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11.成品油经营规划许可初审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六)行政监督(共1项)

 1.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

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21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25354条。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部门/单位 设定依据
1 11632521015049544E4000104006000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2 11632521015049544E4000159001000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3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06000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行政许可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第20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4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07000 公办教育中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行政许可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政办[2015]202号)
5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08000 涉案(不含刑事)物品价格鉴证费 行政许可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条  1997.09.29)第31号:各级价格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赃物、没收财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根据委托受理赃物、没收财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的估价鉴定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估价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有关估价工作。
6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12000 价格管理 行政许可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2015年)《青海省定价目录》(青政办〔2015〕202号)
7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22000 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总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可直接根据可研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 行政许可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设〔2012〕702号,2012.12.20)。“第八条 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总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可直接根据可研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
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2000 未取得价格认证资质的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3000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4000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6000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8000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9000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和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1000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11000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12000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17000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09000 被监察单位阻碍或者拒绝节能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实施节能监察的,或者拒不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及不配合现场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52条 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拒不说明情况,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2014.2.23)第28条 被监察单位阻碍或者拒绝节能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实施节能监察的,或者拒不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及不配合现场检测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0000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72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2014.2.23)第26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经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措施;对于淘汰类、限制类的用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措施。
2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2000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2014.2.23)第30条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措施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不合理用能行为向社会公布。被监察单位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处理。
2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3000 被监察单位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2014.2.23)第29条 被监察单位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监察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500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77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6000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71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48条第1款 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2100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条第2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5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2400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 第十八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2017.3.8)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26000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9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7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35000 违反《食盐专营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是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2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44000 转让或租借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48条第2款转让或者租借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给他人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48000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3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50000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24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3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02000 违反成品油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04000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06000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08000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5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10000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6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11000 成品油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7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21000 成品油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28000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29000 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30000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69000 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70000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72000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31079000 经营者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45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32000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按属地管理原则,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8号 2007.3.27)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46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46000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55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7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31000 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2017.3.21修订)第20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4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52000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16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
4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71000 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2011.12.12)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5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23000 实行核准管理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 第3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017.3.8)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5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27000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2001.6.16)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5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68000 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2012.12.18)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5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51000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7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第8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9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5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05000 未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2016年11月27日)第3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55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2000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销主体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5000 家庭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6000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7000 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8000 商务领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4000 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11632521015049544E4630607001000 食盐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62 11632521015049544E4630704003000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含涉纪、涉税等财物价格认定) 行政确认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2014.12.26)第3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委托,对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者标的,依法进行价格测算、确定价格,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第34条 监察、涉税等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63 11632521015049544E4630704004000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行政确认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2007.3.27)第7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
64 11632521015049544E4630704007000 价格成本监审 行政确认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3)《青海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青发改成本(2010)22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以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成本监审工作。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第六条  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第七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通报成本监审情况。
65 11632521015049544E4630704009000 项目审批 行政确认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第二部分第(一)点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2)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章“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第(四)部分规定: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五章“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第(一)部分规定: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完善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实施)。
66 11632521015049544E4000804001000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规章】《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67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02000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016.7.5)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7项。
68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06000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016.7.5)全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第3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2017.3.8)第6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69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07000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9.11)第1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综合平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五)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七)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2014.1.15)第13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一)达成调解协议的;(二)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三)消费者撤回投诉的;(四)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0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11000 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7.26)第三条第四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1999.2.13)第二条第五款。《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1999.7.29)第一条。
71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15000 价格监测、预警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2)《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号令)第十条  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价格定点监测指定单位,应按照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非定点监测的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调查工作。第十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三)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第二十条  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72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7058000 地方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31)。第9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令第21号)。青海省国资委《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业〔2010〕89号)。
73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7063000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第8号令 2007.5.1)第7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 2007.5.21)第10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74 11632521015049544E4631021003000 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和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年审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75 11632521015049544E4631021007000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76 11632521015049544E4631021011000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2005.11.07)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77 11632521015049544E4631021012000 成品油经营规划许可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78 11632521015049544E4632107007000 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 行政监督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21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2、53、54条。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
序号 实施编码 行政权力项目名称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 实施层级 其他
1 11632521015049544E4000104006000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2 11632521015049544E4000159001000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0974—8516056 0974-8516516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3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06000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27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第20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0974—8516056 0974—8516518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4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07000 公办教育中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行政许可 事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27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政办[2015]202号) 0974—8516056 0974-853918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5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08000 涉案(不含刑事)物品价格鉴证费 行政许可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7个工作日 有限期7个工作日 依据:《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条  1997.09.29)第31号:各级价格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赃物、没收财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根据委托受理赃物、没收财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的估价鉴定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估价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有关估价工作。 0974—8516056 0974-853918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6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12000 价格管理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27个工作日 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2015年)《青海省定价目录》(青政办〔2015〕202号) 0974—8516056 0974—851651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22000 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总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可直接根据可研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 行政许可 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设〔2012〕702号,2012.12.20)。“第八条 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总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可直接根据可研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2000 未取得价格认证资质的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0974-8539186 0974-8516518   区县级  
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3000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4000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6000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8000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9000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和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1000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5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11000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6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12000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7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17000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09000 被监察单位阻碍或者拒绝节能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实施节能监察的,或者拒不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及不配合现场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52条 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拒不说明情况,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2014.2.23)第28条 被监察单位阻碍或者拒绝节能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实施节能监察的,或者拒不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及不配合现场检测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1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0000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72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2014.2.23)第26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经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措施;对于淘汰类、限制类的用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措施。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2000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2014.2.23)第30条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措施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不合理用能行为向社会公布。
被监察单位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处理。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3000 被监察单位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2014.2.23)第29条 被监察单位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监察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500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77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6000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71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48条第1款 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2100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条第2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5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2400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 第十八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2017.3.8)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6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26000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6个工作日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9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7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7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35000 违反《食盐专营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是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25个工作日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44000 转让或租借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55个工作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48条第2款转让或者租借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给他人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48000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3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50000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24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02000 违反成品油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事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90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04000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事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55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06000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08000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5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10000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50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6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11000 成品油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7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21000 成品油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28000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29000 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30000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69000 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70000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72000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31079000 经营者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0974-8539186 0974-8539185   区县级  
45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32000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按属地管理原则,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8号 2007.3.27)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6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46000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55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7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31000 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2017.3.21修订)第20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52000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16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71000 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2011.12.12)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23000 实行核准管理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 第3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017.3.8)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27000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2001.6.16)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68000 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2012.12.18)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51000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7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第8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9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05000 未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2016年11月27日)第3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5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2000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销主体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
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6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4000 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7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5000 家庭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

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8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6000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

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9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7000 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7个工作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
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60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8000 商务领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7个工作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
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61 11632521015049544E4630607001000 食盐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62 11632521015049544E4630704003000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含涉纪、涉税等财物价格认定) 行政确认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7个工作日 有限期7个工作日 《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2014.12.26)第3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委托,对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者标的,依法进行价格测算、确定价格,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第34条 监察、涉税等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0974-8539186 0974-853918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63 11632521015049544E4630704004000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行政确认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2007.3.27)第7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64 11632521015049544E4630704007000 价格成本监审 行政确认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3)《青海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青发改成本(2010)22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以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成本监审工作。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第六条  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第七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通报成本监审情况。 0974—8539186 0974—851918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65 11632521015049544E4630704009000 项目审批 行政确认 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第二部分第(一)点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2)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章“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第(四)部分规定: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五章“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第(一)部分规定: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完善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实施)。 0974-8520560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政府办公楼2楼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66 11632521015049544E4000804001000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事业法人,自然人,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规章】《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0974—8519186 0971—851651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67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02000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016.7.5)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7项。
0974-8520560 0974-851651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68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06000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改局项目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016.7.5)全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第3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2017.3.8)第6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0974-8520560 0974-8516518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项目办公室 区县级  
69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07000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5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9.11)第1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综合平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五)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七)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2014.1.15)第13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一)达成调解协议的;(二)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三)消费者撤回投诉的;(四)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974-8539186 0974-8539185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0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11000 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7.26)第三条第四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1999.2.13)第二条第五款。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1999.7.29)第一条。
0974-8520560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1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15000 价格监测、预警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号令)第十条  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价格定点监测指定单位,应按照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非定点监测的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0974—8530186 0974—8519185 案件发生地,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现场 区县级  
72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7058000 地方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31)。
第9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令第21号)。
青海省国资委《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业〔2010〕89号)。
0974-8516056 0974-851651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3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7063000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第8号令 2007.5.1)第7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 2007.5.21)第10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4 11632521015049544E4631021003000 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和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年审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5 11632521015049544E4631021007000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6 11632521015049544E4631021011000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2005.11.07)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政府办公楼2楼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7 11632521015049544E4631021012000 成品油经营规划许可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8 11632521015049544E4632107007000 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 行政监督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5个工作日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21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2、53、54条。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附件:流程图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部门/单位 设定依据 1 11632521015049544E4000104006000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2 11632521015049544E4000159001000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3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06000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行政许可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第20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4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07000 公办教育中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行政许可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政办[2015]202号) 5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08000 涉案(不含刑事)物品价格鉴证费 行政许可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条  1997.09.29)第31号:各级价格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赃物、没收财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根据委托受理赃物、没收财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的估价鉴定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估价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有关估价工作。 6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12000 价格管理 行政许可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2015年)《青海省定价目录》(青政办〔2015〕202号) 7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22000 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总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可直接根据可研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 行政许可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设〔2012〕702号,2012.12.20)。“第八条 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总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可直接根据可研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 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2000 未取得价格认证资质的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3000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4000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6000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8000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9000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和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1000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11000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12000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17000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09000 被监察单位阻碍或者拒绝节能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实施节能监察的,或者拒不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及不配合现场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52条 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拒不说明情况,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2014.2.23)第28条 被监察单位阻碍或者拒绝节能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实施节能监察的,或者拒不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及不配合现场检测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0000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72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2014.2.23)第26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经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措施;对于淘汰类、限制类的用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措施。 2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2000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2014.2.23)第30条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措施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不合理用能行为向社会公布。被监察单位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处理。 2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3000 被监察单位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2014.2.23)第29条 被监察单位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监察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500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77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6000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71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48条第1款 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2100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条第2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5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2400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 第十八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2017.3.8)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26000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9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7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35000 违反《食盐专营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是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2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44000 转让或租借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48条第2款转让或者租借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给他人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48000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3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50000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24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3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02000 违反成品油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04000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06000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08000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5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10000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6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11000 成品油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7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21000 成品油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28000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29000 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30000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4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69000 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70000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72000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31079000 经营者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45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32000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按属地管理原则,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8号 2007.3.27)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46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46000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55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7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31000 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2017.3.21修订)第20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4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52000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16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 4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71000 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2011.12.12)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5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23000 实行核准管理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 第3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017.3.8)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5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27000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2001.6.16)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5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68000 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2012.12.18)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5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51000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7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第8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9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5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05000 未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2016年11月27日)第3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55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2000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销主体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5000 家庭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6000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7000 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8000 商务领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4000 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11632521015049544E4630607001000 食盐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62 11632521015049544E4630704003000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含涉纪、涉税等财物价格认定) 行政确认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2014.12.26)第3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委托,对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者标的,依法进行价格测算、确定价格,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第34条 监察、涉税等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63 11632521015049544E4630704004000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行政确认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2007.3.27)第7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 64 11632521015049544E4630704007000 价格成本监审 行政确认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3)《青海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青发改成本(2010)22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以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成本监审工作。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第六条  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第七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通报成本监审情况。 65 11632521015049544E4630704009000 项目审批 行政确认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第二部分第(一)点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2)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章“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第(四)部分规定: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五章“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第(一)部分规定: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完善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实施)。 66 11632521015049544E4000804001000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规章】《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67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02000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016.7.5)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7项。 68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06000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016.7.5)全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第3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2017.3.8)第6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69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07000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9.11)第1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综合平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五)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七)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2014.1.15)第13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一)达成调解协议的;(二)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三)消费者撤回投诉的;(四)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0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11000 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7.26)第三条第四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1999.2.13)第二条第五款。《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1999.7.29)第一条。 71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15000 价格监测、预警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2)《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号令)第十条  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价格定点监测指定单位,应按照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非定点监测的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调查工作。第十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三)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第二十条  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72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7058000 地方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31)。第9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令第21号)。青海省国资委《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业〔2010〕89号)。 73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7063000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第8号令 2007.5.1)第7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 2007.5.21)第10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74 11632521015049544E4631021003000 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和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年审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75 11632521015049544E4631021007000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76 11632521015049544E4631021011000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2005.11.07)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77 11632521015049544E4631021012000 成品油经营规划许可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78 11632521015049544E4632107007000 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 行政监督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21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2、53、54条。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 序号 实施编码 行政权力项目名称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 实施层级 其他 1 11632521015049544E4000104006000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2 11632521015049544E4000159001000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0974—8516056 0974-8516516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3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06000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27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8.5.1)第20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0974—8516056 0974—8516518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4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07000 公办教育中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行政许可 事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27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政办[2015]202号) 0974—8516056 0974-853918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5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08000 涉案(不含刑事)物品价格鉴证费 行政许可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7个工作日 有限期7个工作日 依据:《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条  1997.09.29)第31号:各级价格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赃物、没收财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根据委托受理赃物、没收财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的估价鉴定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估价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有关估价工作。 0974—8516056 0974-853918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6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12000 价格管理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27个工作日 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2015年)《青海省定价目录》(青政办〔2015〕202号) 0974—8516056 0974—851651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 11632521015049544E4630104022000 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总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可直接根据可研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 行政许可 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设〔2012〕702号,2012.12.20)。“第八条 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总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可直接根据可研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2000 未取得价格认证资质的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0974-8539186 0974-8516518   区县级   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3000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4000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6000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8000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09000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和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1000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5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11000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6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12000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7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4017000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青海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2010.12.29修正)第5条、第7条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518 0974—8516516   区县级   1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09000 被监察单位阻碍或者拒绝节能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实施节能监察的,或者拒不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及不配合现场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52条 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拒不说明情况,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2014.2.23)第28条 被监察单位阻碍或者拒绝节能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实施节能监察的,或者拒不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实物及不配合现场检测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1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0000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72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2014.2.23)第26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经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措施;对于淘汰类、限制类的用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措施。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2000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2014.2.23)第30条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措施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不合理用能行为向社会公布。
被监察单位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处理。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3000 被监察单位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2014.2.23)第29条 被监察单位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监察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500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77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16000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71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48条第1款 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2100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条第2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5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2400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 第十八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2017.3.8)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6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26000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6个工作日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9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7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7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35000 违反《食盐专营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是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是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25个工作日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44000 转让或租借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55个工作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48条第2款转让或者租借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给他人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2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48000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3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50000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24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02000 违反成品油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事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90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04000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事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55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06000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08000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5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10000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50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6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11000 成品油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7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21000 成品油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28000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3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29000 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30000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2009.8.29) 第55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69000 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70000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72000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31079000 经营者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相关规定,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0974-8539186 0974-8539185   区县级   45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32000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按属地管理原则,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8号 2007.3.27)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6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46000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55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7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31000 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2017.3.21修订)第20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8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52000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16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49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71000 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2011.12.12)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0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23000 实行核准管理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 第3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017.3.8)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1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27000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2001.6.16)第21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2 11632521015049544E4630221068000 家庭服务机构违规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2012.12.18)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3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51000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7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第8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9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4 11632521015049544E4630207005000 未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2016年11月27日)第3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5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2000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销主体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
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6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4000 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7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5000 家庭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

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8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6000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

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59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7000 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7个工作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
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60 11632521015049544E4620621008000 商务领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7个工作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
2、检查中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3、检查中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61 11632521015049544E4630607001000 食盐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62 11632521015049544E4630704003000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含涉纪、涉税等财物价格认定) 行政确认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7个工作日 有限期7个工作日 《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2014.12.26)第3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委托,对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者标的,依法进行价格测算、确定价格,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第34条 监察、涉税等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0974-8539186 0974-853918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63 11632521015049544E4630704004000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行政确认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2007.3.27)第7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64 11632521015049544E4630704007000 价格成本监审 行政确认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3)《青海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青发改成本(2010)22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以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成本监审工作。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第六条  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第七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通报成本监审情况。 0974—8539186 0974—851918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65 11632521015049544E4630704009000 项目审批 行政确认 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第二部分第(一)点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2)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章“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第(四)部分规定: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五章“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第(一)部分规定: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完善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实施)。 0974-8520560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政府办公楼2楼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66 11632521015049544E4000804001000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事业法人,自然人,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规章】《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0974—8519186 0971—851651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67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02000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016.7.5)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7项。 0974-8520560 0974-851651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68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06000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改局项目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016.7.5)全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2016.11.30)第3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2017.3.8)第6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0974-8520560 0974-8516518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项目办公室 区县级   69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07000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5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9.11)第1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综合平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五)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七)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2014.1.15)第13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一)达成调解协议的;(二)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三)消费者撤回投诉的;(四)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五)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974-8539186 0974-8539185 单位办公室,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0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11000 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7.26)第三条第四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1999.2.13)第二条第五款。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1999.7.29)第一条。
0974-8520560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1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4015000 价格监测、预警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号令)第十条  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价格定点监测指定单位,应按照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非定点监测的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价格监测规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也可依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0974—8530186 0974—8519185 案件发生地,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现场 区县级   72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7058000 地方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31)。
第9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令第21号)。
青海省国资委《青海省省属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业〔2010〕89号)。
0974-8516056 0974-851651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3 11632521015049544E4631007063000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第8号令 2007.5.1)第7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 2007.5.21)第10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4 11632521015049544E4631021003000 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和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年审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第三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5 11632521015049544E4631021007000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6 11632521015049544E4631021011000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2005.11.07)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政府办公楼2楼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7 11632521015049544E4631021012000 成品油经营规划许可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1号县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2楼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区县级   78 11632521015049544E4632107007000 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备案 行政监督   共和县发展和改革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5个工作日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21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2、53、54条。 0974-8516056 0974-8516517   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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