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人社局权力清单统计表、责任清单、权力清单、流程图
共和县人社局权力清单统计表 | ||||||||||||||||||||||||||||||||||||||||||||||||||||||||||||||||||||||||||||||||||||||||||||||||||||||||||||||||||||||||||||||||||||||||||||||||||||||||||||||||||||||||||||||||||||||||||||||||||||||||||||||||||||||||||||||||||||||||||||||||||||||||||||||||||||||||||||||||||||||||||||||||||||||||||||||||||||||||||||||||||||||||||||||||||||||||||||||||||||||||||||||||||||||||||||||||||||||||||||||||||||||||||||||||||||||||||||||||||||||||||||||||||||||||||||||||||||||||||||||||||||||||||||||
单 位 | 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行政征收 | 行政收费 | 行政给付 | 行政裁决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行政检查 | 行政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计 |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37 | 4 | 5 | 10 | 1 | 18 | 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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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 ||||||||||||||||
序号 | 实施编码 | 行政权力项目名称 |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办理地点 | 实施层级 | 其他 | |
1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36000 |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现行有效 / 1978.06.02发布 / 1978.06.02实施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现行有效 / 2005.12.03发布 / 2005.12.03实施 )。 青劳人险字(1998)252号的规定 青劳人险字(1999)164号的规定 |
0974-8512463 | 0974-8511809 |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 110办公室 | 县级 | ||
2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28000 | 州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机关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78.5.24)第1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259号2001.12.28)第6条 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经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据实安排离退休经费: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实际工龄满30年的;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人申请自愿退休的; (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因公致残、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办理退职的; (七)由于国家和我省调整离退休条件,按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申请退休时必须符合本款上述所列条件之一。 第17条 本办法有关经费管理、人事制度、劳动保险方面的问题分别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0974-8512463 | 0974-8511809 |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 110办公室 | 县级 | ||
3 | 11632521015049720B4000114008001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企业法人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0974-8512051 | 0974-8512463 |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 110办公室 | 县级 | ||
4 | 11632521015049720B400011400800Y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其他组织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0974-8512463 | 0974-8511809 |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 110办公室 | 县级 | ||
5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6000 |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无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0974-8512463 | 无 |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 110办公室 | 县级 | ||
6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13000 | 对事业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无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4.25)第41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0974-8512463 | 无 |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 110办公室 | 县级 | ||
7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14000 | 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无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无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2014.12.15)第4条第(三)项 加强监督,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在阳光下运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 0974-8512463 | 无 |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 110办公室 | 县级 | ||
8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29000 | 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人员聘用结果进行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机关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4.25)第7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2006.7.4)第25条第2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第37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
0974-8512463 | 0974-8511809 |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107室 | 县级 | ||
9 | 1163000001500034562000114007001 | 机关和事业工作人员退休、因病退休、退职审批机关和事业工作人员退休、因病退休、退职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机关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06.02发布,1978.06.02实施 )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发[1978]104号 / 现行有效1978.06.02发布,1978.06.02实施 )。 | 0974-8512463 | 0974-8511809 |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107室 | 县级 | ||
10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10000 | 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机关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第13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
0974-8512463 | 0974-8511809 |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108室 | 县级 | ||
11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11000 | 受理事业单位人员申诉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机关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第7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8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9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10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
0974-8512463 | 0974-8511809 |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110室 | 县级 | ||
12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35000 |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机关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个工作日 | 有限期1个工作日 |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财字(1994)243号】文件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青人社厅函发(2018)220号】文件规定 |
0974-8512463 | 0974-8511809 |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111室 | 县级 | ||
13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37000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机关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个工作日 | 有限期1个工作日 |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1993.11.15发布,1993。11.15实施)第2、3项。 无 |
0974-8512463 | 0974-8511809 |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113室 | 县级 | ||
14 | 1163252101504972 0B4630714003000 |
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核定 | 行政确认 | 自然人 | 共和县人社局 | 共和县 | 否 | 30 | 1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3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17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00.10.10)第15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2001.6.22)第19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计),加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以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为计算依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0974-8520650 | 0974-8525212 |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西侧共和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社保大厅 | 区县级 | ||
15 | 1163252101504972 0B4630514002000 |
失业保险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自然人 | 共和县人社局 | 共和县 | 否 | 30 | 30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16条第三款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2001.6.22)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第17条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 0974-8520650 | 0974-8525212 |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西侧共和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社保大厅 | 区县级 | ||
16 | 11632521015049720 B4630114010000 |
缴纳失业保险费 | 行政许可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共和县人社局 | 共和县 | 否 | 1 | 1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2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第6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 0974-8520650 | 0974-8525212 |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西侧共和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社保大厅 | 区县级 | ||
17 | 11632521015049720B4630714007000 | 城镇职工老保险基数核定 | 行政确认 | 自然人 | 共和县人社局 | 共和县 | 否 | 10 | 5 | 无 | 0974-8512109 | 0974-8525212 |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西侧共和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社保大厅 | 区县级 | ||
18 | 11632521015049720B4630514001000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自然人 | 共和县人社局 | 共和县 | 否 | 30 | 20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第12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 0974-8512109 | 0974-8525212 | 共和县恰不恰镇贵南东路县行政监督管理局二楼社保大厅 |
区县级 | ||
19 | 11632521015049720B4630714002000 |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自然人 | 共和县人社局 | 共和县 | 否 | 30 | 25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残废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残废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
0974-8512109 | 0974-8525212 | 共和县恰不恰镇贵南东路县行政监督管理局二楼社保大厅 |
区县级 | ||
20 | 1163251015049720B4630514003000 | 基本养老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共和县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
0974-8512109 | 0974-8525212 | 共和县政务监督服务管理局社保大厅2楼,工作日 | 县级 | ||
21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12000 |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共和县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48号); 5.《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7〕241号)。 |
0974-8512109 | 0974-8525212 | 共和县政务监督服务管理局社保大厅2楼,工作日 | 县级 | ||
22 | 11632521015049720B4630514004000 | 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 | 行政给付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共和县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 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0974-8512109 | 0974-8525212 | 共和县政务监督服务管理局社保大厅2楼,工作日 | 县级 | ||
23 | 11632521015049720B4630714004000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 行政确定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共和县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0974-8512109 | 0974-8525212 | 共和县政务监督服务管理局社保大厅2楼,工作日 | 县级 | ||
24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15000 |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共和县公开 | 无 |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0974-8512109 | 0974-8525212 | 共和县政务监督服务管理局社保大厅2楼,工作日 | 县级 | ||
25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9000 | 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11.29)第14条; 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26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8000 | 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27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2000 |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28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1000 |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29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63000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派遣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30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4000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9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31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9000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32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0000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33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3000 |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34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1000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35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5000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1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36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60000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37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9000 |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38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4000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39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3000 |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 ;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项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7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事项实施监察;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40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45000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41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5000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0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42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7000 |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1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43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9000 |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44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4000 |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4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45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42000 |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 ;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46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5000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47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3000 |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12.14)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9.18)第15条第2款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程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48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62000 |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49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1000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50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6000 |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51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1000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52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8000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53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43000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54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44000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55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2000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56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8000 |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57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6000 |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58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7000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59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7000 |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1条第二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60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40000 |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整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61 |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7000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0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62 | 11632521015049720B4632114001000 | 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63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9000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64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1000 | 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65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2000 |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66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3000 |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67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10000 | 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68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5000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69 |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7000 |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70 | 11632521015049720B4630714005000 | 集体合同审查登记 | 行政确认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15 工作日 | 有限期 13 工作日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71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33000 | 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15 工作日 | 有限期 13 工作日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72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06000 |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73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18000 | 协调处理重大劳动争议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74 |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01000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 60 工作日 | 有限期 55 工作日 | 0974-8520970 | 0974-8512463 |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 县级 | ||||
75 | 631014040000 | 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 (0974)8512051 | (0974)8522300 |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大厅 | 区县级 | |||
76 | 631014039000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补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5个工作日 | 有限期5个工作日 | (0974)8512051 | (0974)8522300 |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大厅 | 区县级 | |||
77 | 631014027000 | 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的补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 有限期5个工作日 | (0974)8512051 | (0974)8522300 |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大厅 | 区县级 | |||
78 | 631014026000 | 下岗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然人 | 共和县人社局 | 向社会公开 | 无 |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 (0974)8512051 | (0974)8522300 |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大厅 | 区县级 |
共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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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部门/单位 | 设定依据 |
1 | 631014036000 |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现行有效 / 1978.06.02发布 / 1978.06.02实施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现行有效 / 2005.12.03发布 / 2005.12.03实施 )。 青劳人险字(1998)252号的规定 青劳人险字(1999)164号的规定 |
2 | 631014028000 | 州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78.5.24)第1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259号2001.12.28)第6条 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经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据实安排离退休经费: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实际工龄满30年的;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人申请自愿退休的; (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因公致残、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办理退职的; (七)由于国家和我省调整离退休条件,按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申请退休时必须符合本款上述所列条件之一。 第17条 本办法有关经费管理、人事制度、劳动保险方面的问题分别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3 | 000114008001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4 | 00011400800Y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5 | 630614006000 |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共和县人社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 | 630614013000 | 对事业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共和县人社局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4.25)第41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7 | 630614014000 | 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共和县人社局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2014.12.15)第4条第(三)项 加强监督,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在阳光下运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
8 | 631014029000 | 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人员聘用结果进行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4.25)第7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2006.7.4)第25条第2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第37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
9 | 631014016000 | 机关和事业工作人员退休、因病退休、退职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06.02发布,1978.06.02实施 )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发[1978]104号 / 现行有效1978.06.02发布,1978.06.02实施 )。 |
10 | 631014010000 | 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第13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
11 | 631014011000 | 受理事业单位人员申诉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2014.4.25)第38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第7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8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9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10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
12 | 631014037000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1993.11.15发布,1993。11.15实施)第2、3项。 |
13 | 631014035000 |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青政[1979]93号文、青财字第[94]243号文、青人险字[94]612号文、青民发[2007]133号文、青民发[2012]44号。 无 |
14 | 631014040000 | 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青政办【2018】73号西宁市贯彻落实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宁人社局发【2017】785号 |
15 | 631014039000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补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 青人社厅发【2017】511号 |
16 | 631014027000 | 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的补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 |
17 | 631014026000 | 下岗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青政办【2018】73号《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
18 | 630214029000 | 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11.29)第14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3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19 | 630214028000 | 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11.29)第10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34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20 | 630214022000 |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8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2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
21 | 630214021000 |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6条第2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9条第1款 对哺乳工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1.7.22)第20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2 | 630214063000 |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派遣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9.18)第35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3 | 630214004000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89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4 | 630214009000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25 | 630214010000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4条 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26 | 630214023000 |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6条第2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9条第1款 对哺乳工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1.7.22)第20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7 | 630214031000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1.1),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28 | 630214015000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101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 1999.3.19)第15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29 | 630214060000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第60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 | 630214039000 |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6条第2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9条第1款 对哺乳工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1.7.22)第20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 | 630214024000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 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 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 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
32 | 630214003000 |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第62条第1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项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第7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事项实施监察。 |
33 | 630214045000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8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2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
34 | 630214005000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0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5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35 | 630214017000 |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101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 1999.3.19)第15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36 | 630214019000 |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 1999.3.19)第15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37 | 630214014000 |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4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2002.9.18)第6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38 | 630214042000 |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39 | 630214035000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
40 | 630214033000 |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12.14)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9.18)第15条第2款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程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1 | 630214062000 |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 1999.3.19)第15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42 | 630214001000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12.28)第92条第2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43 | 630214016000 |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 1999.3.19)第15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44 | 630214011000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4条 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84条 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45 | 630214008000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1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6 | 630214043000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8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2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
47 | 630214044000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8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2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
48 | 630214012000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4条 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84条 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49 | 630214038000 |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6条第2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9条第1款 对哺乳工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1.7.22)第20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0 | 630214036000 |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6条第2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9条第1款 对哺乳工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1.7.22)第20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1 | 630214037000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6条第2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9条第1款 对哺乳工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1.7.22)第20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2 | 630214017000 |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101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 1999.3.19)第15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53 | 630214040000 |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54 | 630214007000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共和县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0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5 | 632114001000 | 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共和县人社局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56 | 630614009000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共和县人社局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57 | 630614001000 | 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共和县人社局 |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58 | 630614002000 |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共和县人社局 |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59 | 630614003000 |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共和县人社局 |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60 | 630614010000 | 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共和县人社局 |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61 | 630614005000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共和县人社局 |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62 | 630614007000 |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行政检查 | 共和县人社局 |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63 | 630714005000 | 集体合同审查登记 | 行政确认 | 共和县人社局 |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3.12.30)第42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43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64 | 631014033000 | 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2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
65 | 631014006000 |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12.14)第7条……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9.18)第15条第2款……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6 | 631014018000 | 协调处理重大劳动争议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部5号令2010.1.19)第4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
67 | 631014001000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68 | 630114010000 | 缴纳失业保险费 | 行政许可 | 共和县人社局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2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第6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
69 | 630514002000 | 失业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共和县人社局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16条第三款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2001.6.22)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第17条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
70 | 630714003000 | 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核定 | 行政确认 | 共和县人社局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3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17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00.10.10)第15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2001.6.22)第19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计),加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以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为计算依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71 | 630714007000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数核定 | 行政确认 | 共和县人社局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青社服局函【2019】42号) |
72 | 630514001000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共和县人社局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第12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
73 | 630714002000 |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共和县人社局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残废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残废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
74 | 630514003000 | 基本养老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共和县人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
75 | 6310140120020 |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48号); 5.《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7〕241号)。 |
76 | 630514004000 | 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 | 行政给付 | 共和县人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 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77 | 630714004000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 行政确认 | 共和县人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78 | 631014015000 |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和县人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共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部门/单位 设定依据 1 631014036000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现行有效 / 1978.06.02发布 / 1978.06.02实施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现行有效 / 2005.12.03发布 / 2005.12.03实施 )。
青劳人险字(1998)252号的规定
青劳人险字(1999)164号的规定 2 631014028000 州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78.5.24)第1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259号2001.12.28)第6条 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经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据实安排离退休经费: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实际工龄满30年的;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人申请自愿退休的;
(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因公致残、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办理退职的;
(七)由于国家和我省调整离退休条件,按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申请退休时必须符合本款上述所列条件之一。
第17条 本办法有关经费管理、人事制度、劳动保险方面的问题分别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3 000114008001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4 00011400800Y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5 630614006000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630614013000 对事业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人社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4.25)第41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 630614014000 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人社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2014.12.15)第4条第(三)项 加强监督,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在阳光下运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8 631014029000 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人员聘用结果进行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4.25)第7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2006.7.4)第25条第2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第37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9 631014016000 机关和事业工作人员退休、因病退休、退职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06.02发布,1978.06.02实施 )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发[1978]104号 / 现行有效1978.06.02发布,1978.06.02实施 )。 10 631014010000 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第13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11 631014011000 受理事业单位人员申诉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2014.4.25)第38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第7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8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9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10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12 63101403700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1993.11.15发布,1993。11.15实施)第2、3项。 13 631014035000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青政[1979]93号文、青财字第[94]243号文、青人险字[94]612号文、青民发[2007]133号文、青民发[2012]44号。
无 14 631014040000 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青政办【2018】73号西宁市贯彻落实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宁人社局发【2017】785号 15 631014039000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补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 青人社厅发【2017】511号 16 631014027000 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的补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 17 631014026000 下岗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青政办【2018】73号《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18 630214029000 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11.29)第14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3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9 630214028000 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11.29)第10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34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0 630214022000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8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2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21 630214021000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6条第2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9条第1款 对哺乳工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1.7.22)第20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630214063000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派遣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9.18)第35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 630214004000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89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 630214009000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5 630214010000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4条 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6 630214023000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6条第2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9条第1款 对哺乳工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1.7.22)第20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630214031000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1.1),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8 630214015000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101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 1999.3.19)第15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29 630214060000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第60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630214039000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6条第2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9条第1款 对哺乳工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1.7.22)第20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630214024000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
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
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
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32 630214003000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第62条第1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项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第7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事项实施监察。 33 630214045000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8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2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34 630214005000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0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5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5 630214017000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101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 1999.3.19)第15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36 630214019000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 1999.3.19)第15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37 630214014000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4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2002.9.18)第6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38 630214042000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39 630214035000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40 630214033000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12.14)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9.18)第15条第2款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程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1 630214062000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 1999.3.19)第15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42 630214001000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12.28)第92条第2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3 630214016000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 1999.3.19)第15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44 630214011000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4条 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84条 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5 630214008000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1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6 630214043000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8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2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47 630214044000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8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2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48 630214012000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4条 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84条 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9 630214038000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6条第2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9条第1款 对哺乳工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1.7.22)第20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 630214036000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6条第2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9条第1款 对哺乳工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1.7.22)第20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 630214037000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第1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6条第2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9条第1款 对哺乳工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1.7.22)第20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630214017000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1994.7.5)第101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 1999.3.19)第15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53 630214040000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54 630214007000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0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5 632114001000 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共和县人社局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56 630614009000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人社局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57 630614001000 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检查 共和县人社局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58 630614002000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检查 共和县人社局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59 630614003000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检查 共和县人社局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60 630614010000 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检查 共和县人社局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61 630614005000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检查 共和县人社局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62 630614007000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检查 共和县人社局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63 630714005000 集体合同审查登记 行政确认 共和县人社局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3.12.30)第42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43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64 631014033000 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2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65 631014006000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12.14)第7条……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9.18)第15条第2款……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6 631014018000 协调处理重大劳动争议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部5号令2010.1.19)第4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67 63101400100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68 630114010000 缴纳失业保险费 行政许可 共和县人社局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2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第6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69 630514002000 失业金发放 行政给付 共和县人社局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16条第三款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2001.6.22)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第17条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70 630714003000 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核定 行政确认 共和县人社局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3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17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00.10.10)第15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2001.6.22)第19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计),加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以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为计算依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71 630714007000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数核定 行政确认 共和县人社局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青社服局函【2019】42号) 72 630514001000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行政给付 共和县人社局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第12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73 630714002000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共和县人社局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残废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残废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74 630514003000 基本养老金发放 行政给付 共和县人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75 6310140120020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48号);
5.《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7〕241号)。
76 630514004000 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 行政给付 共和县人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
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77 630714004000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行政确认 共和县人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78 631014015000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共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序号 实施编码 行政权力项目名称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 实施层级 其他 1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36000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现行有效 / 1978.06.02发布 / 1978.06.02实施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现行有效 / 2005.12.03发布 / 2005.12.03实施 )。
青劳人险字(1998)252号的规定
青劳人险字(1999)164号的规定 0974-8512463 0974-8511809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 110办公室 县级 2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28000 州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78.5.24)第1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259号2001.12.28)第6条 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经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据实安排离退休经费: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实际工龄满30年的;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本人申请自愿退休的;
(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因公致残、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办理退职的;
(七)由于国家和我省调整离退休条件,按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申请退休时必须符合本款上述所列条件之一。
第17条 本办法有关经费管理、人事制度、劳动保险方面的问题分别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0974-8512463 0974-8511809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 110办公室 县级 3 11632521015049720B4000114008001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0974-8512051 0974-8512463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 110办公室 县级 4 11632521015049720B400011400800Y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其他组织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0974-8512463 0974-8511809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 110办公室 县级 5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6000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无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974-8512463 无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 110办公室 县级 6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13000 对事业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无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4.25)第41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974-8512463 无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 110办公室 县级 7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14000 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无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2014.12.15)第4条第(三)项 加强监督,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在阳光下运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0974-8512463 无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 110办公室 县级 8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29000 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人员聘用结果进行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4.25)第7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2006.7.4)第25条第2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第37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0974-8512463 0974-8511809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107室 县级 9 1163000001500034562000114007001 机关和事业工作人员退休、因病退休、退职审批机关和事业工作人员退休、因病退休、退职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06.02发布,1978.06.02实施 )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发[1978]104号 / 现行有效1978.06.02发布,1978.06.02实施 )。 0974-8512463 0974-8511809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107室 县级 10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10000 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第13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0974-8512463 0974-8511809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108室 县级 11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11000 受理事业单位人员申诉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有限期60个工作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第7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8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9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10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0974-8512463 0974-8511809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110室 县级 12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35000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1个工作日 有限期1个工作日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财字(1994)243号】文件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青人社厅函发(2018)220号】文件规定 0974-8512463 0974-8511809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111室 县级 13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3700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1个工作日 有限期1个工作日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1993.11.15发布,1993。11.15实施)第2、3项。
无 0974-8512463 0974-8511809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号县政府大楼113室 县级 14 1163252101504972
0B4630714003000 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核定 行政确认 自然人 共和县人社局 共和县 否 30 1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3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17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00.10.10)第15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2001.6.22)第19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计),加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以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为计算依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0974-8520650 0974-8525212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西侧共和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社保大厅 区县级 15 1163252101504972
0B4630514002000 失业保险金发放 行政给付 自然人 共和县人社局 共和县 否 30 30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16条第三款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2001.6.22)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第17条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0974-8520650 0974-8525212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西侧共和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社保大厅 区县级 16 11632521015049720
B4630114010000 缴纳失业保险费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人社局 共和县 否 1 1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12.16)第2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第6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0974-8520650 0974-8525212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西侧共和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社保大厅 区县级 17 11632521015049720B4630714007000 城镇职工老保险基数核定 行政确认 自然人 共和县人社局 共和县 否 10 5 无 0974-8512109 0974-8525212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西侧共和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社保大厅 区县级 18 11632521015049720B4630514001000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共和县人社局 共和县 否 30 20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12.20)第12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0974-8512109 0974-8525212 共和县恰不恰镇贵南东路县行政监督管理局二楼社保大厅
区县级 19 11632521015049720B4630714002000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自然人 共和县人社局 共和县 否 30 25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残废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因工残废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0974-8512109 0974-8525212 共和县恰不恰镇贵南东路县行政监督管理局二楼社保大厅
区县级 20 1163251015049720B4630514003000 基本养老金发放 行政给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共和县人社局 向共和县公开 无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0974-8512109 0974-8525212 共和县政务监督服务管理局社保大厅2楼,工作日 县级 21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12000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 其他行政权力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共和县人社局 向共和县公开 无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48号);
5.《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7〕241号)。
0974-8512109 0974-8525212 共和县政务监督服务管理局社保大厅2楼,工作日 县级 22 11632521015049720B4630514004000 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 行政给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共和县人社局 向共和县公开 无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
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0974-8512109 0974-8525212 共和县政务监督服务管理局社保大厅2楼,工作日 县级 23 11632521015049720B4630714004000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行政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共和县人社局 向共和县公开 无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0974-8512109 0974-8525212 共和县政务监督服务管理局社保大厅2楼,工作日 县级 24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15000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 其他行政权力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共和县人社局 向共和县公开 无 有限期30个工作日 有限期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0974-8512109 0974-8525212 共和县政务监督服务管理局社保大厅2楼,工作日 县级 25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9000 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11.29)第14条;
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26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8000 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27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2000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28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1000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29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63000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派遣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30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4000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9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31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9000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32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0000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33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3000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34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1000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35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5000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1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36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60000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37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9000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38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24000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39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3000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 ;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项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7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事项实施监察;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40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45000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41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5000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0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42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7000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1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43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9000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44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4000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4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45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42000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 ;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46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5000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47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3000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12.14)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9.18)第15条第2款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程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48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62000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49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1000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50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6000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51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1000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52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8000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53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43000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54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44000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55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2000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56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8000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57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6000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58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37000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5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59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17000 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1条第二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60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40000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整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61 11632521015049720B4630214007000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0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62 11632521015049720B4632114001000 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63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9000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64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1000 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检查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65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2000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检查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66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3000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检查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67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10000 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检查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68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5000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检查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69 11632521015049720B4630614007000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检查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70 11632521015049720B4630714005000 集体合同审查登记 行政确认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15 工作日 有限期 13 工作日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71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33000 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15 工作日 有限期 13 工作日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72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06000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有限期 55 工作日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73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18000 协调处理重大劳动争议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有限期 55 工作日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74 11632521015049720B463101400100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有限期 55 工作日 0974-8520970 0974-8512463 共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209办公室 县级 75 631014040000 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0974)8512051 (0974)8522300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大厅 区县级 76 631014039000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补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5个工作日 有限期5个工作日 (0974)8512051 (0974)8522300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大厅 区县级 77 631014027000 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的补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5个工作日 (0974)8512051 (0974)8522300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大厅 区县级 78 631014026000 下岗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 共和县人社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180个工作日 有限期15个工作日 (0974)8512051 (0974)8522300 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大厅 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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