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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流程图

来源:0 发布时间:2019-12-25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部门/单位 设定依据
1 000115056000 改变土地用途审查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 000115043000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3 000115004000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 000115044000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5 00011500800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6 000115006000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7 000115005000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 630415002000 国有土地征收(征用) 行政征收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西宁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批复(宁政土【2014】36号)文件
9 630415001000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 行政征收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文件
10 631015017000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8.28修改)第5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1 6310150140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年5月19日发布)“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几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8月1日实施)全文。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006年5月31日发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全文。”
12 631015010000 单独选址项目申报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13 6310150110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发布实施)全文。
14 000115013000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5 000115055000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审查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16 000115058000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7 630615001000 土地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18 630215116000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4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9 630215108000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4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20 630215102000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014.7.9修改)第2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630215119000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6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 630215110000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7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630215083000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2011.1.8修订)第3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4 630215105000 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5.19)第17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5 630215104000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5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 630215081000 未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07.8.30修改)第40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67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7 630215111000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5.19)第46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8 630215070000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4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9 630215079000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39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0 630215113000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82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31 630215067000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18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2 630215107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3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630215118000 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5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1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4 630215114000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7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5 630215098000 违反相关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7.29修订)第15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6 630215080000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2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3.26)第42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7 630215115000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8 630215112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2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9 630215106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1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630215103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8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630215120000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5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2 630215072000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0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3 630215069000 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19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630215003000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6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5 630215073000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1.8修订)第3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并处以每平方米25元以上罚款,但是属于公益性项目的,可从轻处罚,罚款不得低于每平方米10元。
46 630215109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9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47 630215121000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80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48 630215117000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4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 630215004000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0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50 630215001000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修改)第73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8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51 630215078000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1.8修订)第3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631015007000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2004.1.9)第4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53 000115016004 采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一)《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54 00101500100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修订)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55 00011501600Y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有关具体规定。
56
631015005000
采矿权抵押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2000.11.1)第57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57
000115016003
采矿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58
630915002000
采矿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 号)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59 000115016005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60 630715005000 人为引发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 行政确认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35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1 622215001000 采矿权使用费 行政收费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5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3批)》(青海省政府51号令 2005.9.8)。青财综(1999)74号。
62 000115016002 采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63 000115016001 新设采矿权登记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一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64 622215003000 采矿权价款 行政收费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5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1998.2.12)。《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3批)》(青海省政府51号令,2005.9.8)。青财综(1999)74号。
65
630115015000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的采矿权的转让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国土资【2013】71号) 各州(地、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级发证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66 000715004000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7 630115024000 州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7.29修订)第4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国土资〔2013〕71号)。原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自2013年3月1日起,各州(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级发证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68 630115017000
采矿权登记延续变更注销审批(砂、石、粘土)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74号1996.8.29)第3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第25条 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69 630215094000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0 630215097000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71 630215097000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72 630215071000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7.9修订)第22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73 630215082000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2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74 630215062000 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21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75 630215096000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76 630215064000 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20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630715003000 土地登记发证 行政确认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物权法》第10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2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78 000715001000 不动产登记 行政确认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79 000715002000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行政确认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80 630215033000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4.27)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1 622215002000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收费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559号)(2016年12月6日发布实施)全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实施编码 行政权力项目名称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 实施层级 其他
1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56000 改变土地用途审查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10  工作日 有限期 20  工作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0974-8532327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6室 县级  
2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43000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15  工作日 有限期 3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0974-8532327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6室 县级  
3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04000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25  工作日 有限期 3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0974-8532328 0974-8513503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6室 县级  
4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44000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50  工作日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0974-8532329 0974-8513504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6室 县级  
5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0800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10  工作日 有限期 20  工作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0974-8532329 0974-8513504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6室 县级  
6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06000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15  工作日 有限期 2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0974-8532330 0974-851350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7室 县级  
7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05000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15  工作日 有限期 2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0974-8532331 0974-8513506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8室 县级  
8 11632521015049835H4630415002000 国有土地征收(征用) 行政征收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文件
0974-8531951 0974-851350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3楼320室 县级  
9 11632521015049835H4630415001000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 行政征收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文件
0974-8531951 0974-8513508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3楼320室 县级  
10 11632521015049835H4631015017000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8.28修改)第5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0974-8532334 0974-8513509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31室 县级  
11 11632521015049835H46310150140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30  工作日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年5月19日发布)“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几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8月1日实施)全文。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006年5月31日发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全文。”
0974-8532335 0974-8513510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32室 县级  
12 11632521015049835H4631015010000 单独选址项目申报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20  工作日 有限期 3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0974-8532336 0974-8513511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33室 县级  
13 11632521015049835H46310150110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30  工作日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发布实施)全文。
0974-8532337 0974-851351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34室 县级  
14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13000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28  工作日 有限期 3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79E+10 0974-8513513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县政府办公楼231室 县级  
15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55000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审查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20  工作日 有限期 180  工作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0974-8532339 0974-8513514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36室 县级  
16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58000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28  工作日 有限期 3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0974-8532340 0974-851351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37室 县级  
17 11632521015049835H4622215002000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收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559号)(2016年12月6日发布实施)全文。
有限期 1  工作日 有限期 1  工作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559号)(2016年12月6日发布实施)全文。
0974-8521489 0974-8513515  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 县级  
18 11632521015049835H4630615001000 土地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19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6000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4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0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08000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4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1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02000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014.7.9修改)第2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2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9000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6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3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0000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7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4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83000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2011.1.8修订)第3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5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05000 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5.19)第17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6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04000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5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7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81000 未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07.8.30修改)第40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67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8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1000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5.19)第46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9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70000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4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0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79000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39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1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3000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82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2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67000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18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3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07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3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4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8000 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5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1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5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4000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7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6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98000 违反相关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7.29修订)第15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7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80000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2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3.26)第42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8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5000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9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2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2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0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06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1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1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03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8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2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20000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5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3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72000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0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4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69000 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19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5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03000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6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6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73000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1.8修订)第3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并处以每平方米25元以上罚款,但是属于公益性项目的,可从轻处罚,罚款不得低于每平方米10元。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7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09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9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8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21000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80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9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7000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4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50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04000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0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51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01000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修改)第73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8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52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78000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1.8修订)第3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53 11632521015049835H4631015007000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1个工作日 有效期1个工作日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2004.1.9)第4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54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16004 采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12个工作日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一)《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55 11632521015049835H400101500100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1个工作日 有效期1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修订)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56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1600Y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12个工作日 有效期180个工作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有关具体规定。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57 11632521015049835H4631015005000 采矿权抵押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7个工作日 有效期40个工作日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2000.11.1)第57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58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16003 采矿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12个工作日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59 11632521015049835H4630915002000 采矿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 号)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0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16005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7个工作日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1 11632521015049835H4630715005000 人为引发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 行政确认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35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2 11632521015049835H4622215001000 采矿权使用费 行政收费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11个工作日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5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3批)》(青海省政府51号令 2005.9.8)。青财综(1999)74号。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3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16002 采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12个工作日 有效期40个工作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4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16001 新设采矿权登记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12个工作日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一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5 11632521015049835H4622215003000 采矿权价款 行政收费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1个工作日 有效期1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5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1998.2.12)。《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3批)》(青海省政府51号令,2005.9.8)。青财综(1999)74号。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6 11632521015049835H4630115015000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的采矿权的转让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12个工作日 有效期40个工作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国土资【2013】71号) 各州(地、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级发证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7 11632521015049835H4000715004000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有效期180个工作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8 11632521015049835H4630115024000 州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12个工作日 有效期180个工作日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7.29修订)第4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国土资〔2013〕71号)。原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自2013年3月1日起,各州(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级发证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9 11632521015049835H4630115017000
采矿权登记延续变更注销审批(砂、石、粘土)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12个工作日 有效期4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74号1996.8.29)第3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第25条 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0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94000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1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97000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2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96000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3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71000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7.9修订)第22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4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82000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2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5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62000 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21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6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96000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7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64000 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20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8 11632521015049835H4622215002000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收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559号)(2016126日发布实施)全文。
有限期 1 工作日 有限期 1 工作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559号)(2016126日发布实施)全文。
0974-8521489 0974-8513515  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 县级  
79 11632521015049835H4630715003000 土地登记发证 行政确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15 工作日 有限期 20 工作日 《物权法》第10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2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0974-8521489 0974-8513515  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 县级  
80 11632521015049835H4000715001000 不动产登记 行政确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15 工作日 有限期 20 工作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0974-8521489 0974-8513515  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 县级  
81 11632521015049835H4000715002000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行政确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18 工作日 有限期 2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0974-8513515  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 县级  
82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33000   行政处罚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有限期 15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 2017.4.27)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2017.4.27)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974-8516091   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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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自然资源局权力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部门/单位 设定依据 1 000115056000 改变土地用途审查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 000115043000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3 000115004000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 000115044000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5 00011500800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6 000115006000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7 000115005000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 630415002000 国有土地征收(征用) 行政征收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西宁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批复(宁政土【2014】36号)文件 9 630415001000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 行政征收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文件
10 631015017000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8.28修改)第5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1 6310150140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年5月19日发布)“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几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8月1日实施)全文。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006年5月31日发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全文。” 12 631015010000 单独选址项目申报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13 6310150110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发布实施)全文。
无 14 000115013000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5 000115055000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审查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16 000115058000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7 630615001000 土地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18 630215116000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4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9 630215108000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4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20 630215102000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014.7.9修改)第2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630215119000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6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 630215110000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7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630215083000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2011.1.8修订)第3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4 630215105000 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5.19)第17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5 630215104000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5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 630215081000 未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07.8.30修改)第40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67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7 630215111000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5.19)第46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8 630215070000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4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9 630215079000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39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0 630215113000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82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31 630215067000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18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2 630215107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3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630215118000 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5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1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4 630215114000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7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5 630215098000 违反相关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7.29修订)第15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6 630215080000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2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3.26)第42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7 630215115000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8 630215112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2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9 630215106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1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630215103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8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630215120000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5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2 630215072000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0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3 630215069000 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19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630215003000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6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5 630215073000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1.8修订)第3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并处以每平方米25元以上罚款,但是属于公益性项目的,可从轻处罚,罚款不得低于每平方米10元。 46 630215109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9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47 630215121000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80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48 630215117000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4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 630215004000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0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50 630215001000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修改)第73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8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51 630215078000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1.8修订)第3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631015007000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2004.1.9)第4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53 000115016004 采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一)《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54 00101500100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修订)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55 00011501600Y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有关具体规定。 56
631015005000 采矿权抵押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2000.11.1)第57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57
000115016003 采矿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58
630915002000 采矿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 号)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59 000115016005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60 630715005000 人为引发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 行政确认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35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1 622215001000 采矿权使用费 行政收费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5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3批)》(青海省政府51号令 2005.9.8)。青财综(1999)74号。 62 000115016002 采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63 000115016001 新设采矿权登记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一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64 622215003000 采矿权价款 行政收费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5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1998.2.12)。《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3批)》(青海省政府51号令,2005.9.8)。青财综(1999)74号。 65
630115015000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的采矿权的转让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国土资【2013】71号) 各州(地、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级发证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66 000715004000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7 630115024000 州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7.29修订)第4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国土资〔2013〕71号)。原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自2013年3月1日起,各州(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级发证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68 630115017000
采矿权登记延续变更注销审批(砂、石、粘土) 行政许可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74号1996.8.29)第3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第25条 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69 630215094000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0 630215097000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71 630215097000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72 630215071000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7.9修订)第22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73 630215082000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2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74 630215062000 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21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75 630215096000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76 630215064000 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20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630715003000 土地登记发证 行政确认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物权法》第10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2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78 000715001000 不动产登记 行政确认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79 000715002000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行政确认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无 80 630215033000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7.4.27)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4.27)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1 622215002000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收费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559号)(2016年12月6日发布实施)全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责任清单 序号 实施编码 行政权力项目名称 行政权力项目类别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 实施层级 其他 1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56000 改变土地用途审查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10  工作日 有限期 20  工作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无 0974-8532327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6室 县级   2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43000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15  工作日 有限期 3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无 0974-8532327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6室 县级   3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04000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25  工作日 有限期 3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无 0974-8532328 0974-8513503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6室 县级   4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44000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50  工作日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无 0974-8532329 0974-8513504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6室 县级   5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0800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10  工作日 有限期 20  工作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无 0974-8532329 0974-8513504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6室 县级   6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06000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15  工作日 有限期 2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无 0974-8532330 0974-851350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7室 县级   7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05000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15  工作日 有限期 2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无 0974-8532331 0974-8513506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8室 县级   8 11632521015049835H4630415002000 国有土地征收(征用) 行政征收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文件
0974-8531951 0974-8513507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3楼320室 县级   9 11632521015049835H4630415001000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 行政征收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文件
0974-8531951 0974-8513508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3楼320室 县级   10 11632521015049835H4631015017000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无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8.28修改)第5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无 0974-8532334 0974-8513509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31室 县级   11 11632521015049835H46310150140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30  工作日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年5月19日发布)“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几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8月1日实施)全文。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006年5月31日发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全文。”
无 0974-8532335 0974-8513510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32室 县级   12 11632521015049835H4631015010000 单独选址项目申报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20  工作日 有限期 3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无 0974-8532336 0974-8513511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33室 县级   13 11632521015049835H46310150110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30  工作日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发布实施)全文。
无 0974-8532337 0974-851351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34室 县级   14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13000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28  工作日 有限期 3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无 1.79E+10 0974-8513513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县政府办公楼231室 县级   15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55000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审查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20  工作日 有限期 180  工作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无 0974-8532339 0974-8513514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36室 县级   16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58000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28  工作日 有限期 3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无 0974-8532340 0974-8513515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共和西路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37室 县级   17 11632521015049835H4622215002000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收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559号)(2016年12月6日发布实施)全文。 有限期 1  工作日 有限期 1  工作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559号)(2016年12月6日发布实施)全文。
0974-8521489 0974-8513515  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 县级   18 11632521015049835H4630615001000 土地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19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6000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4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0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08000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4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1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02000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014.7.9修改)第2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2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9000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6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3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0000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7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4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83000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2011.1.8修订)第3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5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05000 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5.19)第17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6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04000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5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7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81000 未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07.8.30修改)第40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67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8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1000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5.19)第46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29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70000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4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0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79000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39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1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3000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82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2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67000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18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3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07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3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4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8000 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5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1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5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4000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7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6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98000 违反相关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7.29修订)第15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7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80000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2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3.26)第42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8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5000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39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2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2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0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06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41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1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03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8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2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20000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5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3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72000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0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4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69000 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19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5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03000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6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6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73000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1.8修订)第3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并处以每平方米25元以上罚款,但是属于公益性项目的,可从轻处罚,罚款不得低于每平方米10元。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7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09000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011.3.5)第39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8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21000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80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49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117000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第74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50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04000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40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51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01000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 2004.8.28修改)第73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2014.7.29修订)第38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52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78000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违法当事人 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60  工作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1.8修订)第3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13502 0974-8531885 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 县级   53 11632521015049835H4631015007000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1个工作日 有效期1个工作日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2004.1.9)第4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54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16004 采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12个工作日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一)《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55 11632521015049835H400101500100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1个工作日 有效期1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修订)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56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1600Y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12个工作日 有效期180个工作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有关具体规定。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57 11632521015049835H4631015005000 采矿权抵押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7个工作日 有效期40个工作日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2000.11.1)第57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58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16003 采矿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12个工作日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59 11632521015049835H4630915002000 采矿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 号)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0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16005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7个工作日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1 11632521015049835H4630715005000 人为引发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 行政确认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35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2 11632521015049835H4622215001000 采矿权使用费 行政收费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11个工作日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5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3批)》(青海省政府51号令 2005.9.8)。青财综(1999)74号。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3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16002 采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12个工作日 有效期40个工作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4 11632521015049835H4000115016001 新设采矿权登记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12个工作日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一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5 11632521015049835H4622215003000 采矿权价款 行政收费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1个工作日 有效期1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5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1998.2.12)。《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3批)》(青海省政府51号令,2005.9.8)。青财综(1999)74号。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6 11632521015049835H4630115015000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的采矿权的转让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12个工作日 有效期40个工作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国土资【2013】71号) 各州(地、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级发证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7 11632521015049835H4000715004000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有效期180个工作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8 11632521015049835H4630115024000 州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12个工作日 有效期180个工作日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7.29修订)第4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国土资〔2013〕71号)。原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自2013年3月1日起,各州(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级发证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69 11632521015049835H4630115017000
采矿权登记延续变更注销审批(砂、石、粘土) 行政许可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12个工作日 有效期4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74号1996.8.29)第3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第25条 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0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94000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1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97000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2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96000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3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71000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7.9修订)第22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4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82000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2009.8.27修订)第42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5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62000 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21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6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96000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003.11.24)第4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7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64000 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有效期30个工作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2014.7.9修订)第20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74-8531961 0974-8513502  单位办公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原县政府办公楼2楼225室,矿产资源监管生态修复科 县级   78 11632521015049835H4622215002000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收费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559号)(2016126日发布实施)全文。 有限期 1 工作日 有限期 1 工作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559号)(2016126日发布实施)全文。
0974-8521489 0974-8513515  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 县级   79 11632521015049835H4630715003000 土地登记发证 行政确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15 工作日 有限期 20 工作日 《物权法》第10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2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0974-8521489 0974-8513515  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 县级   80 11632521015049835H4000715001000 不动产登记 行政确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15 工作日 有限期 20 工作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0974-8521489 0974-8513515  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 县级   81 11632521015049835H4000715002000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行政确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18 工作日 有限期 20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0974-8513515  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 县级   82 11632521015049835H4630215033000   行政处罚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共和县自然资源局 向社会公开 无   有限期 15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 2017.4.27)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2017.4.27)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974-8516091   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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