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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政办〔2019〕184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0 发布时间:2020-01-07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1227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9117号)要求,全年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主体、程序、职责等,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

二、具体措施

(一)准确界定合法性审核范围。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一般行政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明确合法性审核主体。县司法局是本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以县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经县司法局统一进行审核。(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主动提交合法性审核材料。起草部门需要送审的材料包括: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征求建议稿及意见采纳情况,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其他依据材料,起草部门法制机构或专门审核人员意见,涉及市场体系建设的,应当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起草部门要将送审材料送至制发机关,制发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对没有必要制发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对报送材料不完备或者不规范的,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后重新报送;对符合报送要求的,转送审核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除为应对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时限从审核机构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严格落实审核机关职责。审核机构要重点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利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合法合理提出审核意见。凡制定主体、制定权限、主要内容不合法或者拟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明显不合理的,建议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未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应当论证、听证而未论证、听证的,建议制发机构或起草部门补正程序;有关部门对主要内容争议较大,尚未协商一致的,建议制发机构或起草部门协商一致;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应当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起草单位要积极配合审核机构,就相关内容作出说明或者提供依据,审核机构要依法对规范性文件作出书面的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发机关会议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积极完善审核工作方式。审核机构要探索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意见,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对其协助提出的审核意见,审核机构要认真研究审核,确保审核意见合法合理。(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八)深入开展清理工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审核机关组织开展的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对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已经失效的文件或者条款,要及时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报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并报制发机关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截止2020年底,全县所有规范性文件实行编号管理,2014年之前制定的没有编号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尽快出台清理方案,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清理意见,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决定。(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20191230日前完成)

(九)编制制定主体清单。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实行清单管理,由县司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清单,并于1230日前提请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公布,并报送州司法局备案。(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20191230日前完成)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坚持法治思维,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定期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强化指导监督。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次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三)注重总结归纳。县司法局负责本实施方案的统筹推进和指导监督,及时跟踪了解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认真总结归纳近年来在规范性文件监管及合法性审核工作中的典型案例,报州司法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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