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政办〔2020〕16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共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共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2月26日
共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县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召开的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青生发〔2019〕3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开展生态立县、农牧稳县,切实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水、粪便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现代生态农牧业发展规划,重点突出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科学教育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规划发展畜禽养殖业,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坚持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 2013年第613号)、《自然保护区条制》(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74号)、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CB/T19525.3-2004)、《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1169-2006)、《畜禽规模养殖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文件为依据。
四、畜禽养殖区类型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禁止存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五、划分区域原则及范围
(一)区域划分原则
按照共和县生态功能区的功能区划,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第七条、《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中选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四十条规定等规定划定禁养区。主要划分原则如下:
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第七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关于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第七条规定外,还规定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中选址原则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禁养区划分区域
1.切吉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面积:以外围井(1#、2#、3#、4#、5#、6#机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西北、西南、东南和东北外径向延伸200m的范围构成的矩形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为2.23km2 ,周长为6.26km。
二级保护区面积:在一级保护区边界外,向西北、西南、东南、东北方向各延伸2000m的范围构成的矩形区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面积为23.55km2,周长为20.31km。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征点坐标分别为:
一级保护区
A 坐标:N 36°12′29″、 E 99°43′17″
B 坐标:N 36°11′47″、 E 99°42′43″
C 坐标:N 36°11′28″、 E 99°43′11″
D 坐标:N 36°12′15″、 E 99°43′48″
二级保护区
A 坐标:N 99°42′53″、 E 36°13′39″
B 坐标:N 99°41′38″、 E 36°11′24″
C 坐标:N 99°43′45″、 E 36°10′20″
D 坐标:N 99°44′51″、 E 36°12′39″
2.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共和县恰让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根据水质标准,共和县恰让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保护区范围:水域面积为0.30km,陆域面积为0.11km,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41km;二级保护区面积为0.95 km。一二级保护区合计面积为1.4km。其地理坐标为:
A 坐标:N 100°22′06″、E 36°24′41″
B 坐标:N 100°23′12″、E 36°24′41″
C 坐标:N 100°23′12″、E 36°25′11″
D 坐标:N 100°22′06″、E 36°25′11″
E 坐标:N 100°21′58″、E 36°25′04″
F 坐标:N 100°21′55″、E 36°25′02″
G 坐标:N 100°22′01″、E 36°24′45″
H 坐标:N 100°22′03″、E 36°24′45″
3.重点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共和县沟后水库水源地:取水口坐标:N36°23′40.61″;
E100°34′56.01″。
一级保护区:取库坝上游800米,库宽200米的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面积0.16 km。以水域边界为起点,四周纵深延伸200米宽的范围,为陆域范围,面积为0.32km2。一级保护区总面积为0.48 km2。其地理坐标为:
A:N 36°24′6.20″、 E 100°34′45.17″
B:N 36°24′6.32″、 E 100°34′52.46″
C:K 36°23′39.59″、E 100°34′57.96″
D: N 36°23′39.34″、E 100°34′49.79″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已经覆盖整个水域,因此二级保护区只划定陆域,不再划分水域。二级保护区面积为1.92km2。二级保护区向外廷伸200米的陆域范围一同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其地理坐标为:
A:N 36°24′42.28″、E 100°34′20.14″
B:N 36°24′46.49″、E 100°34′31.50″
C:N 36°24′23.06″、E 100°34′50.63″
D:N 36°23′36.58″、E 100°34′59.8″
E:N 36°23′35.94″、E 100°34′46.02″
F:N 36°24′18.31″、E 100°34′38.77″
4.重要水质功能区
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Ⅰ、Ⅱ类水质的水体和流域划定为禁止养殖区;纳入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水域禁止养殖区的划定,应先参照该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实施方案,若无相应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可将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廷伸200米的陆域范围一同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5.依法划定的各类风景区的核心区,旅游规划区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区域为准:共和县151景区、恰卜恰镇、龙羊峡镇区。
6.乡镇总体规划和乡镇中心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以建设部门的规划为准:全县11个乡镇镇区。
7.工业园区
以政府规划为准:共和县工业园区。
8.城镇规划区域内的文化教育卫生区上风向500-1000米以内范围。
海南州第一民族中学、共和县民族中学、海南州藏中、共和县第一民族小学、共和县第二民族小学、共和县第三民族小学、共和县完小。
9.青海湖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六、工作要求
(一)科学规划,完善防治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小区(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现有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有序转迁、关停,有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二)部门联动,严管审批流程。县发改、自然资源、农牧、水利、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需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县生态环境、农牧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与时俱进,实现动态管理。对畜禽禁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法律法规修订、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作出调整。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要严格按照共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县发改、生态环境、水利、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需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行政执法。县生态环境、农牧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场,督促各类畜禽养殖场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审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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